展开全部

主编推荐语

民法典全文解析:法条和案例注释,涵盖法律问题讨论,准确及时的体系化学习。

内容简介

本书采取用法条和案例注释的方式,对刚刚通过的民法典全文进行逐条解析。字数大约150万字左右。目录为民法典1260个条文。注释部分的顺序:法律、司法解释或解释性文件、行政法规、部委规章、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时间上从新到旧。本书的意义在于紧密结合最新制定的民法典,关注中国的立法与实践,揭示和讨论民法典各条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读者能够体系化地学习和理解民法典。本书的优势在于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法条和案例的结合,将最大化呈现民法典背后的法律知识谱系,为全面了解民法典提供坚实的基础。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写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调整范围】
  •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四条 【平等原则】
  • 第五条 【自愿原则】
  • 第六条 【公平原则】
  • 第七条 【诚信原则】
  •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 第九条 【绿色原则】
  • 第十条 【法律适用】
  •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
  •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
  • 第十四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
  • 第十七条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
  •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理人】
  •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 第二节 监护
  •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
  •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 第三十八条 【恢复监护人资格】
  •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的条件】
  •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
  •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
  • 第四十七条 【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
  •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 第五十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
  •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
  •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 第三章 法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
  •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
  • 第五十九条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 第六十条 【法人民事责任承担】
  •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 第六十三条 【法人的住所】
  •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
  • 第六十五条 【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
  • 第六十六条 【公示登记信息】
  •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
  •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的情形】
  •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
  •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
  • 第七十二条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和法人终止】
  •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
  •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
  • 第七十五条 【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营利法人
  •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的成立】
  •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的营业执照】
  •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的章程】
  •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
  • 第八十四条 【限制不当利用关联关系】
  • 第八十五条 【决议的撤销】
  •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应履行的义务】
  •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 第八十七条 【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
  •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
  •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
  •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 第九十二条 【捐助法人资格的取得】
  •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
  •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的权利】
  •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
  • 第四节 特别法人
  •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的类型】
  •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
  •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第一百零一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的定义及类型】
  •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
  •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情形】
  •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的清算】
  • 第一百零八条 【参照适用】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 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征收、征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的定义】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权】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性权利】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其他民事权益】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民事权利的特别保护】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 第一百三十条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权利义务一致】
  •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
  • 第二节 意思表示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
  •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
  •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七章 代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委托代理
  •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
  •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
  •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
  • 第三节 代理终止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 第八章 民事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
  • 第一百七十七条 【按份责任】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
  •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 第九章 诉讼时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诉讼时效援引】
  •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 第二编 物权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 第二百零六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第二百零七条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的行为】
  •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
  •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
  •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
  •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非因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 第二百四十四条 【耕地保护】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 第二百五十条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三条 【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的范围】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行使】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行使】
  • 第二百六十四条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
  •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及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保护】
  •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有财产的范围】
  •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
  •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
  •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
  •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
  •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
  •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
  •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
  •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条件】
  •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担和收益分配】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
  • 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
  •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
  •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
  • 第七章 相邻关系
  •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
  • 第二百九十条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
  • 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
  •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
  •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
  •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
  •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 第二百九十六条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
  • 第八章 共有
  •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类型】
  •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
  •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
  •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
  •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
  •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处分权和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第三百零六条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
  • 第三百零八条 【按份共有的推定】
  •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
  • 第三百一十条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参照适用】
  •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
  •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
  •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及有关部门妥善保管遗失物义务】
  •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
  • 第三百一十八条 【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
  •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 第三百二十条 【从物所有权的转移】
  •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
  •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
  • 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使用制度】
  •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
  • 第三百二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
  • 第三百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百三十条 【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承包期】
  •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
  •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地的收回】
  •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
  •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
  •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 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 第三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三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 第三百五十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变更登记】
  •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筑物等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等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
  •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
  •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
  • 第十四章 居住权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
  •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
  •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
  •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
  • 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
  •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期限】
  •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地役权的承继】
  •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
  •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
  •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的抵押】
  • 第三百八十二条 【地役权对需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 第三百八十三条 【地役权对供役地及其上权利的不可分性】
  •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已登记地役权的变更、转让或消灭手续】
  •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
  •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
  •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
  •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及代位物的提存】
  • 第三百九十一条 【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
  •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
  •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
  •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 第三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
  •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
  •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
  •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
  •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
  • 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
  •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
  •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权的保护】
  •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
  •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
  •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 第四百一十二条 【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
  •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 第四百一十四条 【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
  •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 第四百一十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
  •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
  •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
  •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 第十八章 质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
  • 第四百二十六条 【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
  •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
  •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
  •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
  •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孳息收取权及孳息首要清偿用途】
  •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
  •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
  •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
  • 第四百三十四条 【责任转质】
  •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的放弃】
  •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
  •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额质权】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
  • 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设立】
  •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权的特别实现方式】
  •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
  •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的设立及转让限制】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
  • 第四百四十八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
  •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
  •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
  •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
  •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
  • 第四百五十四条 【留置权债务人的请求权】
  •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的实现】
  •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消灭的特殊情形】
  • 第五分编 占有
  • 第二十章 占有
  •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的法律适用】
  • 第四百五十九条 【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 第四百六十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
  • 第四百六十一条 【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请求权】
  • 第三编 合同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四百六十三条 【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合同条款的解释】
  • 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
  •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
  • 第四百七十一条 【合同订立方式】
  •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
  •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时间】
  •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撤回】
  •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 第四百七十七条 【要约撤销】
  • 第四百七十八条 【要约失效】
  •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的定义】
  •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的方式】
  •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的期限】
  • 第四百八十二条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
  • 第四百八十三条 【合同成立时间】
  •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承诺生效时间】
  •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的撤回】
  •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迟延承诺】
  • 第四百八十七条 【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
  •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 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
  • 第四百九十一条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 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
  • 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 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
  • 第四百九十五条 【预约合同】
  •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
  •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 第四百九十八条 【格式条款的解释】
  • 第四百九十九条 【悬赏广告】
  •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
  •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保密义务】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 第五百零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
  • 第五百零三条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 第五百零四条 【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
  • 第五百零五条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
  •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
  • 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 第五百零八条 【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
  •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
  • 第五百一十三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 第五百一十四条 【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 第五百一十五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 第五百一十六条 【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之债】
  • 第五百一十八条 【连带之债】
  •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
  • 第五百二十二条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第五百二十三条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人清偿规则】
  •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八条 【行使不安抗辩权】
  • 第五百二十九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
  • 第五百三十条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 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 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
  • 第五百三十四条 【合同监管】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
  •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
  • 第五百三十八条 【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
  • 第五百四十一条 【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
  •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第五百四十三条 【协议变更合同】
  • 第五百四十四条 【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
  •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通知】
  •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 第五百四十九条 【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 第五百五十条 【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
  • 第五百五十二条 【并存的债务承担】
  •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
  •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 第五百五十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
  •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的从权利消灭】
  • 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 第五百六十一条 【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
  •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
  •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
  • 第五百六十四条 【解除权行使期限】
  •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
  •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 第五百六十八条 【债务法定抵销】
  • 第五百六十九条 【债务约定抵销】
  • 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
  •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
  • 第五百七十二条 【提存通知】
  • 第五百七十三条 【提存对债权人效力】
  • 第五百七十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务免除】
  •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债务混同】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
  •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
  •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
  •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
  •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
  •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
  •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
  •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
  •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
  •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
  •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
  •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
  •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条款】
  • 第五百九十七条 【无权处分效力】
  •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基本义务】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
  • 第六百条 【知识产权归属】
  • 第六百零一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
  • 第六百零二条 【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
  • 第六百零三条 【标的物交付地点】
  •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 第六百零五条 【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第六百零六条 【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 第六百零七条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 第六百零八条 【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 第六百零九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
  • 第六百一十条 【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 第六百一十一条 【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 第六百一十三条 【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 第六百一十五条 【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 第六百一十六条 【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
  • 第六百一十七条 【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 第六百一十八条 【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
  • 第六百一十九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 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 第六百二十二条 【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
  • 第六百二十三条 【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 第六百二十四条 【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
  • 第六百二十五条 【出卖人回收义务】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
  •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
  •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 第六百三十一条 【从物与合同解除】
  • 第六百三十二条 【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 第六百三十三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 第六百三十五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
  • 第六百三十六条 【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
  •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效力】
  •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
  • 第六百四十条 【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
  • 第六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保留】
  • 第六百四十二条 【出卖人的取回权】
  • 第六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的回赎权】
  • 第六百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买卖】
  • 第六百四十五条 【拍卖】
  • 第六百四十六条 【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互易合同】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定义及强制缔约义务】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内容】
  •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履行地】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
  •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 第六百五十三条 【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的交付电费义务】
  • 第六百五十五条 【用电人的安全用电义务】
  •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
  •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
  •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财产办理有关法律手续】
  • 第六百六十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
  •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 第六百六十四条 【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穷困抗辩】
  •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
  •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
  •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责任】
  •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
  •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
  •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
  •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
  •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
  •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
  •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内容】
  •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
  •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
  •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
  •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 第六百八十九条 【反担保】
  • 第六百九十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 第二节 保证责任
  •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范围】
  •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
  •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
  • 第六百九十四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
  •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
  •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
  •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
  •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
  •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
  •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
  •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定义】
  •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最长期限】
  • 第七百零六条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
  •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
  •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
  •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
  • 第七百一十一条 【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维修义务】
  • 第七百一十三条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
  •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
  •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
  • 第七百一十七条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
  • 第七百一十八条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
  • 第七百一十九条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
  • 第七百二十条 【租赁物收益归属】
  • 第七百二十一条 【租金支付期限】
  •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七百二十四条 【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百二十五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 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七条 【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第七百二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二十九条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 第七百三十二条 【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
  •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 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
  •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
  • 第七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 第七百三十八条 【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 第七百三十九条 【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
  • 第七百四十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条件】
  • 第七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
  • 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义务】
  • 第七百四十三条 【索赔失败的责任承担】
  • 第七百四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 第七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
  •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七百四十八条 【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 第七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
  • 第七百五十一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对租金给付义务的影响】
  •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
  • 第七百五十三条 【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第七百五十四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第七百五十五条 【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百五十六条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
  • 第七百五十七条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
  • 第七百五十八条 【租赁物价值返还及租赁物无法返还】
  • 第七百五十九条 【支付象征性价款后租赁物归属】
  • 第七百六十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归属】
  • 第十六章 保理合同
  •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定义】
  • 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
  • 第七百六十三条 【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
  • 第七百六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行为对保理人的效力】
  • 第七百六十六条 【有追索权保理】
  • 第七百六十七条 【无追索权保理】
  • 第七百六十八条 【多重保理的清偿顺序】
  • 第七百六十九条 【适用债权转让规定】
  • 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
  •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主要内容】
  •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
  •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辅助工作转交】
  •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 第七百七十八条 【定作人协助义务】
  • 第七百七十九条 【定作人监督检验】
  •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
  • 第七百八十一条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
  •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
  •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保管义务】
  •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保密义务】
  •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 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
  •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
  •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
  • 第七百九十二条 【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
  •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 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
  •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 第七百九十七条 【发包人的检查权】
  •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
  •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 第八百条 【勘察人、设计人对勘察、设计的责任】
  • 第八百零一条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 第八百零二条 【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
  •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
  •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
  • 第八百零六条 【合同解除及后果处理的规定】
  •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 第八百零八条 【适用承揽合同】
  • 第十九章 运输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定义】
  • 第八百一十条 【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
  •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
  • 第八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合理运输义务】
  • 第八百一十三条 【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第二节 客运合同
  •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
  •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 第八百一十六条 【旅客办理退票或者变更乘运手续】
  • 第八百一十七条 【行李携带及托运要求】
  • 第八百一十八条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 第八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务标准的后果】
  •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救助义务】
  • 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
  • 第八百二十四条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 第三节 货运合同
  •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 第八百二十六条 【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
  •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
  • 第八百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
  • 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
  • 第八百三十条 【提货】
  •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检验货物】
  • 第八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
  • 第八百三十三条 【确定货物赔偿额】
  • 第八百三十四条 【相继运输】
  • 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
  •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承运人留置权】
  • 第八百三十七条 【承运人提存货物】
  •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 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
  •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
  •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单据】
  • 第八百四十一条 【托运人承担过错责任】
  • 第八百四十二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 第二十章 技术合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八百四十三条 【技术合同定义】
  • 第八百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订立的目的】
  • 第八百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主要条款】
  • 第八百四十六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及使用费】
  • 第八百四十七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 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权属】
  • 第八百四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归属】
  • 第八百五十条 【技术合同无效】
  •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 第八百五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义务】
  • 第八百五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义务】
  •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五十五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五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五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解除】
  •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 第八百六十一条 【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
  •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 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
  •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类型和形式】
  •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限制】
  • 第八百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
  • 第八百七十条 【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保证义务】
  •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
  • 第八百七十二条 【许可人和让与人违约责任】
  • 第八百七十三条 【被许可人和受让人违约责任】
  • 第八百七十四条 【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侵权责任】
  • 第八百七十五条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 第八百七十六条 【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
  • 第八百七十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法律适用】
  •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定义】
  •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义务】
  •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义务】
  •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 第八百八十五条 【创新技术成果归属】
  • 第八百八十六条 【工作费用的负担】
  • 第八百八十七条 【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法律适用】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
  • 第八百八十九条 【保管费】
  •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成立时间】
  • 第八百九十一条 【保管人出具保管凭证义务】
  •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
  •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告知义务】
  •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
  • 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 第八百九十六条 【保管人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人赔偿责任】
  •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声明义务】
  • 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
  • 第九百条 【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
  • 第九百零一条 【消费保管合同】
  • 第九百零二条 【保管费支付期限】
  • 第九百零三条 【保管人留置权】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 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
  •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
  • 第九百零六条 【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
  • 第九百零八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
  •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性质和转让】
  • 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
  •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
  • 第九百一十四条 【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
  • 第九百一十五条 【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
  • 第九百一十六条 【逾期提取仓储物】
  • 第九百一十七条 【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九百一十八条 【适用保管合同】
  • 第二十三章 委托合同
  •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
  •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
  •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
  •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 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 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 第九百二十五条 【委托人介入权】
  • 第九百二十六条 【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和第三人选择权】
  • 第九百二十七条 【受托人转移利益】
  • 第九百二十八条 【委托人支付报酬】
  •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 第九百三十条 【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 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
  • 第九百三十二条 【共同委托】
  •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
  •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合同终止】
  • 第九百三十五条 【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 第九百三十六条 【受托人的继承人等的义务】
  • 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
  •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
  •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 第九百四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
  •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
  •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
  •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
  •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告知、协助义务】
  •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
  •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
  • 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
  •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
  • 第二十五章 行纪合同
  •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定义】
  •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承担费用的义务】
  •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的保管义务】
  • 第九百五十四条 【行纪人处置委托物的义务】
  •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依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义务】
  • 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的介入权】
  • 第九百五十七条 【委托人及时受领、取回和处分委托物及行纪人提存委托物】
  • 第九百五十八条 【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
  •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 第九百六十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 第二十六章 中介合同
  •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
  •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报告义务】
  •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
  •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私下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后果】
  • 第九百六十六条 【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定义】
  •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
  •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财产】
  •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 第九百七十一条 【执行合伙事务报酬】
  •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
  • 第九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
  •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权利代位】
  •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
  •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合同终止】
  •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 第三分编 准合同
  •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定义】
  • 第九百八十条 【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
  •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 第九百八十二条 【管理人通知义务】
  •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
  • 第九百八十四条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
  •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
  •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
  •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
  • 第四编 人格权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
  •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
  •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
  •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禁止性规定】
  • 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标识许可使用】
  •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
  •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
  • 第九百九十七条 【人格权行为禁令】
  •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 第九百九十九条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
  • 第一千零一条 【身份权的法律适用】
  •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 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
  •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
  •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
  • 第一千零五条 【法定救助义务】
  • 第一千零六条 【人体捐献】
  •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人体买卖】
  • 第一千零八条 【人体临床试验】
  •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时的义务】
  • 第一千零一十条 【性骚扰】
  •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侵害行动自由和非法搜查身体】
  •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
  •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名称权】
  •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
  •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
  •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 第四章 肖像权
  •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
  •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
  • 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释规则】
  •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
  •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姓名许可和声音保护的参照适用】
  •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
  •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
  •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
  •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作品侵害名誉权】
  •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
  •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信用评价】
  • 第一千零三十条 【民事主体与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适用】
  •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荣誉权】
  •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
  •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
  •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的定义】
  •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
  •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
  •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
  •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
  • 第五编 婚姻家庭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
  •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
  •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
  • 第二章 结婚
  •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
  •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
  •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
  •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
  • 第一千零五十条 【婚后双方互为家庭成员】
  •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
  •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
  •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一节 夫妻关系
  •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地位平等】
  •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姓名权】
  •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参加各种活动的自由】
  •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
  •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 第一千零六十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
  •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相互继承权】
  •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
  •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
  •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
  • 第四章 离婚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
  •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
  •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
  •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
  •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
  •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
  •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 第五章 收养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被收养人的范围】
  •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送养人的范围】
  •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特殊规定】
  •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
  •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
  •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
  • 第一千一百条 【收养子女的人数】
  •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 【共同收养】
  •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
  •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特殊规定】
  •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送养自愿】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抚养】
  • 第一千一百零八条 【抚养优先权】
  •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涉外收养】
  •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
  •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
  •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 【养子女的姓氏】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无效收养行为】
  •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及因违法行为而解除】
  •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关系恶化而协议解除】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
  •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财产效力】
  • 第六编 继承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继承权受国家保护】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 第二章 法定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
  •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
  •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遗产管理人的指定】
  •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遗产的保管】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转继承】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遗产的认定】
  •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胎儿预留份】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遗赠扶养协议】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遗产分割时的义务】
  •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 第七编 侵权责任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
  •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
  •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受害人故意】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过错】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自助行为】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 第二章 损害赔偿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
  •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 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委托监护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丧失意识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不侵权声明】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
  • 第四章 产品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产品生产者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
  •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
  •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
  •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流通后发现有缺陷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肇事后逃逸责任及受害人救济】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
  •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 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
  •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高度危险责任赔偿限额】
  • 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
  • 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 附则
  • 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 【法律术语含义】
  •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
展开全部

评分及书评

尚无评分
目前还没人评分

出版方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由司法部领导和管理。法律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逾600种,产品包括法律法规、法学教材、学术专著、法律 实务、案例、法律词典、司法考试等,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刊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产品,是中国政法院校师生、法律研究机构、法律职业者汲取法律知识、查询法律信息的首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