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这本书评了5.0费城风云
1. 看完这本书终于搞清楚了联邦和邦联的不同。2. 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是在一场有十三个邦参与的 “伟大的辩论” 之后产生的,是先有宪法才建的国,至少也是宪法和建国同时进行的。3. 美国的成立,更像是在一场 “伟大的谈判” 中产生的,是一场权利与利益的谈判,能看到在几个月的谈判中,大邦小邦为不同利益唇枪舌战,各自都为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群体去争取,经过辩论、谈判、妥协,在如此复杂的情境下推动了宪法制定。4. 突然释怀,工作中难免和客户、和平级有这种谈判和沟通存在,遇到种种困难和妥协,现在现在看来和一个国家的建立,和一部宪法的出台,所经历曲折、困难、妥协等,那真是小巫见大巫啦!对政治有兴趣的你推荐读一下!
2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19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难道因为对于疫情的管控不利,西方三权分立就毫无可取之处了吗?英国脱欧,特拉普当选,新冠疫情,这些一连串的黑天鹅事件,将西方各国政体的动员能力不足,低效的状态展现的淋漓尽致。即使被福山称为制度终结论的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在特朗普执政期间也是颜面扫地。难道这些就能证明西方制度毫无可取之处了吗?不能有效的动员国家能力就是坏制度吗?汉朝时,前几朝高祖、惠帝、少帝、文帝、景帝尊崇无为而治,不给老百姓添乱。算是动员能力弱吧,即使想动,民间也无财力可动。到了武帝一朝,国家动员能力极强,卫青、霍去病,三十万大军远征匈奴,绝对大显我国国威,立下不世功勋,青史留名,可实际上的百姓呢?英国金雀花王朝时期,爱德华三世远征法国,是英国历史上最能打的也是荣耀最盛的君王之一,可带来的又是什么呢?苏格拉底因为睿智被庸众投票处死,在史无前例那十年,被动员起来的革命造反者,荼毒死了多少有识之士。十年后是大乱后的大治,还是十年后的满目疮痍?稍微有些历史常识的人都有自己内心的答案吧。我没有指摘谁,也不是想替谁洗白些什么。但我总觉得,应当诟病的是现今的那些美国政客,而不是去诋毁美国那些开国精英们,基于集体智慧研究出来的制度。时间原因,我就不写那么多了。最近翻读易中天老师的早期著作《费城风云》,讲述美国立宪会议的那段岁月的历史,引发了我深深地思考。我们应不应该因为他们的儿孙执行错了祖制,就诟病那个制度本身不完善呢?而在没有深入研究和理解他们制度构建的理念之前,我们是不是要盲目的就把他们拉下神坛呢?慎重。尤其在现在互联网,舆论导向如此强悍的时代,更要慎重。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5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美国的建国和制宪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因法而强的国家是什么样子美国这个国家确实与众不同。她不是先建国后制宪(夺取全国政权后制定和颁布宪法),而是先制宪后建国(先制定和批准宪法,然后依照宪法建立国家体制),至少也是制宪与建国同步,制宪过程即建国过程。当然,美国人的建国也经历了一场战争,这就是著名的 “独立战争”。但这场战争的目的和结果,却只是从原来附属于其中的那个国家里独立出来,并不等于建立了新的国家。路德・马丁 6 月 19 日在制宪会议上说,脱离了大不列颠以后,他们就回到自然状态去了,只不过结成邦联而已。这个说法虽然遭到威尔逊的批驳,其实却是事实。独立战争之后的 “美利坚合众国”,只不过是十三个各自为政的 “半国家” 和 “准国家” 的松散联盟,而且随时都有解散的可能,作为一个国家应有的东西则几乎样样没有。《独立宣言》也好,独立战争也好,都并没有把这个国家真正缔造出来。使这些 “半国家” 和 “准国家” 联合成为真正国家的,是《联邦宪法》。由参众两院组成的联邦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和大法官,都是《联邦宪法》生效以后才产生的。把十三个 state 看成一个统一国家,承认自己是这个统一国家公民的观念,也是《联邦宪法》生效以后才产生的。此前则只有 “美利坚人” 的民族概念,也只有 “特拉华公民” 或 “弗吉尼亚公民” 的公民概念,没有 “美国公民” 这个概念。可以说,没有《联邦宪法》,就没有事实上的美利坚合众国。我们甚至可以说,正是一部宪法缔造了一个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华盛顿一个人称为 “美国国父” 就极为不妥了。不但 “国父” 这个词不准确(准确的说法是 “缔造者”),就算准确,“国父” 也应该是《联邦宪法》。或者说,“父亲” 是《联邦宪法》,“教父” 是《邦联条例》(为合众国命名),“上帝” 是《独立宣言》(赋予建国理念和精神)。开国领袖们是通过这三个文件来缔造国家的。同样,“联邦宪法之父” 也不是麦迪逊一个,而是所有为制定和批准宪法作出了贡献的人,包括华盛顿、威尔逊、汉密尔顿、古弗尼尔・莫里斯、鲁弗斯・金、戈勒姆这些 “制宪积极分子”,也包括多次发表不同意见、最后却签名支持宪法的舍曼、佩特森、布瑞利、贝德福德;包括以其政治智慧使制宪会议转危为安的富兰克林、迪金森、约翰逊、埃尔斯沃思,也包括最后拒绝在宪法草案上签名的格里、梅森、伦道夫;包括虽然维护本邦利益却也积极促成宪法的里德、布朗、戴维、巴特勒、平克尼、拉特利奇,也包括愤而退场以示抵制的耶茨、兰辛、默瑟、路德・马丁,甚至包括反对批准宪法的塞缪尔・亚当斯、约翰・汉考克、帕特里克・亨利、理查德・亨利・李、乔治・克林顿,等等。因为如果没有这些反对派(包括批准过程中的反对派),《联邦宪法》不可能那么完善,宪法修正案也不可能诞生。所以,上述所有这些人都是 “宪法之父”。他们,还有那些起草、签署了《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的人,也都是美利坚合众国的 “建国之父”。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3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3.001那本叫做《辩论》的书第一次在得到上写评价,我希望选一本对我有影响的书。不是因为这本书里的内容给了我多少启发,而是因为这本书与一本精彩的译著之间的瓜葛。另一本书叫《辩论》,很厚实。本书的内容取自另一本书前书的记载。这个版本中有了关于另一本书以及译者尹先生的说明。当然了,还包括一句指出错误的说明。其中的曲折有很多人写文章提及,读者可自行对照。我没资格下定论。无论是非吧。这书给我的警醒是,创造是困难的,更不可能是无中生有的,这需要对前人努力的充分承认,充~分~承~认,信息时代,不愿过多承认,反而失去了思想的真诚。有心人可以去读一读尹先生译的《辩论》,或许没办法像说评书,但内容很厚实。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3分享「微信」扫码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