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这本书评了5.0
只要女性表达了拒绝,强行发生关系就属于性侵。包括其老公。我曾经见过一个被自己老婆告进看守所的人。后来关了 30 天才被放出来。但在现实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证明自己说了不?法律讲究证据,你说你拒绝了,对方不承认怎么办?反过来说,也会存在本身女性是同意的,但因为被人发现,为了自己清白,反告对方的情况。我分享书里的一个案例。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同为某银行职员。公诉机关指控:2004 年 11 月 1 日中午,陈某与被害人在本单位举办的宴请活动结束后,随其余同事一道进入某酒店 XX 号房间收拾礼品准备离去。被害人也打电话让男友接送。陈某闻听被害人男友有事不能即刻前来之后,趁其余同事离去之机,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不顾被害人的哀求与挣扎,强行剥扯其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 13 时 36 分许,被害人男友与服务员进入 XX 号房间后,陈某逃离了作案现场。被害人男友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报警,将陈某抓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害人是否有激烈的反抗行为并非构罪的必要条件。虽然在本案中有多位证人证言及辩护人提供的照片、录像证明陈某与被害人在共同参与的集体活动中,相互之间曾有一些开玩笑及亲热的举动,但这与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案发当日,被害人与其他同事一起进入 XX 号房间后随即电话告知并督促其男友马上来接,说明其当时并无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即使被害人的先行行为使陈某产生了两厢情愿的误解,但当其他同事离去、陈某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语言拒绝、行为抗拒的情况下,仍不顾被害人的躲避及哀求,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性行为成功,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法院认定陈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陈某不服,以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了与原判决相同的事实认定及判决。被告人陈某再次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无罪。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人陈某与被害人同系某银行某分行工作人员,分属不同部门。在案发之前,两人之间在本单位组织的几次业务、外出旅游等有关活动中有过几次接触。辩护人提供的书证显示两人行为亲昵。2004 年 11 月 1 日中午,上诉人和被害人以及其他同事在单位组织的 “授信” 活动结束以后,与客户一起在某酒店就餐。席间,上诉人陈某与被害人言行、神情亲密。有在场证人证言以及辩护人提供的书证和视听资料证实。在场证人并均证实两人当日均没有喝醉的迹象。至下午 12:50 时左右就餐结束。上诉人和被害人及其他几位同事即来到本单位订来用于存放礼品的某酒店 XX 号房间。公安机关提取的视听资料显示,两人于 12:54—12:56 时手挽手出入电梯。进入房间后,其他同事将多余的礼品搬出房间后先后离开。期间被害人打电话让其男友来接送,电话中并将其所在的房间号码告知了其男友(通话时间显示为 13:09 时)。在其他同事离去之后,房间内仅留下陈某及被害人两人。陈某即将房门关上。之后,同事周某某因忘了拿衣服,又折回 XX 号房间并敲门。周某某证实陈某出来开门,面部表情较为尴尬,被害人坐在床上。周说了声 “对不起,打搅了” 就离去。陈某随即又把房门关上。再之后,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害人男友到达酒店,并打酒店总机电话。因总机服务员告诉其 XX 号房间的电话一直是忙音,无法接人,其就到 XX 号房间门口按门铃并敲门,见里面没有反应,就让酒店服务员开门(开门时间为 13:36 时)。上诉人和被害人听到门铃声后,两人即将被子盖在身上并保持安静。被害人男友进去后,发现两人裸体躺在床上,即与上诉人争执并扭打。上诉人逃离现场。后被害人男友责问被害人并欲离开,被害人用手去拉,被害人男友用力将被害人推倒在床上后离去。后由被害人男友打 “110” 报案。本案遂案发。在此案件中,公诉机关比较容易证明的是两人之间发生了性行为。但性行为是否得到女方同意就成为证明的关键。显然,女方不同意的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应当首先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应该是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主张她是出于被迫与陈某发生关系。如果公诉机关提出此种证据,陈某保持沉默,那他可能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因此,如果陈某想取得有利的结论判决,他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女方是同意的(提出责任),其证明标准不需要达到 “优势证据” 的程度,只要让人产生 “合理怀疑” 即可。比如陈某可以提出两人关系很亲密,曾手挽手进入电梯,女方没有喝醉,身体上没有伤痕证明她有过合理的反抗。当陈某提出了这些证据,就会产生性行为可能是在女方同意情况下发生的 “合理怀疑”。此时,证明责任(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就应转移到控方,控方必须再次组织证据并超越合理怀疑地说服法官女方进行了合理反抗或者基于合理原因无法进行反抗。显然,在此案中,控方的无法达到 “超越合理怀疑” 的说服责任。相反,还有大量的证据让人怀疑女方是否拒绝了性行为的发生。所以,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布陈某无罪。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122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刑法中的同意制度:从性侵谈起》罗翔从 2003 年做博士论文时,就开始关注刑法中的同意问题以及性侵问题,所以罗翔说,他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快 20 年了。罗翔在这本书中全面审视性同意标准,以及包裹在 “性” 周围的权力、道德和文化。本书核心内容:聚焦在两大重要问题:1、在法律人眼中,什么叫做「同意」?2、为什么对于法律人来说,没有单纯的事实问题,只有价值判断问题?对于性侵案件,在法庭上想要举证「同意」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法律工作者们,更倾向于寻找「不同意」的证据。世界范围内,关于不同意的标准大致有四种立场。从「最大限度的反抗标准」、「合理反抗标准」到「不等于不」标准,再到最新的「肯定性同意标准」,这些标准越来越尊重女性的意愿,保护女性的选择权。当下在认定性侵犯罪的时候,主要采取的是「不等于不」标准,而「肯定性同意标准」主要是道德生活中作为一种自律的依据。每一个标准的背后,不是简单规定了一个边界,不是简单的是或不是,发生或没发生,满足或没满足的问题。法律人希望利用法律坚守自己心中的善良,让人们对良善有信心有盼望。所以,对于法律人来说,没有单纯的事实问题,只有价值判断问题。阅读这本书,给我带来最大的震撼,就是让我开始思考男性视角与女性视角的不同。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性侵犯罪的被害者有九成以上是女性,甚至在有些地方,这个数字是 99%。虽然我们希望男女平等,但是在性侵案件中,确实是女性更容易被伤害。我们在思考相关的问题时,一定要开启女性视野,法律不能用男性的标准来要求女性。就如前边提到的,男性和女性对于威胁的感知也是不同的。我在微博上看到有一位女孩写了一段让人唏嘘的话:男孩儿不会跳车。男孩儿不会在夜里上了出租车后,记下车号发给女朋友。男孩儿一个人住,不会在门厅特意摆上许多双拖鞋。男孩儿打开门拿了外卖不会表演家里有人,回头喊一声:饭到了。这是我们面对的现状,这是个不完美的世界,希望随着法律的进步,随着我们观念的前进,男女这种差异会变得越来越小,女性的安全感可以越来越强。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4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4.0性侵犯罪值得更多人了解想一想是不是自己或者是周围的人一谈到 "性" 这个话题就会有强烈的抵触?仿佛对 "性" 这个话题难以启齿,又仿佛总将 "性" 与一些不好的事情联系在一起?就更不用提及 “性侵犯” 这几个字了而我们应该打破这层束缚,大胆地去了解性,更应该大胆地去了解 "性侵犯罪" 这个 "敏感" 的话题。唯有这样我们才能对发生的一些相关事件有着更为客观的评价而非凭借 "腐朽的,对性的偏见" 去下定论。这本书从对 “不同意” 问题的研究的角度出发,讲述了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女性逐渐由附属于男性的财产转变为拥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性侵犯罪由过去的风俗犯罪演变成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刑法的基本理论也从以往单纯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发展转为对被害人行为的适当考虑。在这个背景下,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不同意就成了性侵犯罪中最重要的问题,“不同意” 是性侵犯罪的本质特征,性侵犯罪的一系列重要问题都应该围绕着 “不同意” 这个本质特征进行展开…… 启发:本书让我更深入地了解了各类 “性侵犯” 问题以及不同法系对该问题的处理方式。也让我认识到随着女权运动的发展,女性的性自治权应该被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女性早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男性发泄性欲的工具,女性也有对性的自主权。( ᐢ。・・̫・。ᐢ )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2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性同意问题”发展史出了吴签事件之后,同学们都有必要学习一下 “性同意” 问题。老婆躺在那没反应,男人心理不会有满足感,甚至会打击信心🤣所以在女生没有反抗能力的情况下手的男人,是失败者。是人渣里最被人看不起的那种。“性同意” 很好学,证明 “不同意” 很难。女人说 “不” 就是不同意,就是拒绝🙅。渣男绞尽脑汁不给女人说 “不” 的机会。“选女主角” 成为产业,粉头成为产业,迷奸药成为产业,饭圈成为产业,饭局成为产业。都是为了让你无法证明自己 “不同意”🌚。法律拥有 “滞后性”,惩罚是 “事情发生、伤害造成之后,让罪犯付出代价。” 法律考虑的是怎么罚,才能避免 “下一次” 伤害。强奸造成的伤害都是不可挽回的。我们要的是杜绝 “这一次” 的伤害。姐妹们必须防患于未然,才能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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