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这本书评了5.0
读完本书,感受最深的是其中所蕴含的深邃思想和作者对法律的独到见解。之前读过很多有关法律的书籍,但本书留下的印象尤为深刻。本书作者通过揭示法律条文背后的实际含义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让我重新审视了法律存在的意义。作者以生动的案例和深入的分析展示了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法律在不同情境下的解释和执行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法律体系本身存在的悖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书中提到的:“法律是一种社会契约,既保护个人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但其执行往往陷入悖论之中。” 这句话凝结了作者对于法律的深刻思考,也最能代表我读完这本书后的感受。这本书的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经验和深厚学术背景,他通过自己的实践和观察,对法律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他强调了法律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只有深入了解法律的悖论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24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4.0在悖论中认识法律“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么都不知道。” 苏格拉底的名言可以说就是一个悖论,然而不光名人名言会出现悖论,事实上我们值得信赖的很多领域比如法律就存在着不少的悖论。罗翔老师在他的新书《法律的悖论》中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法律悖论,让我们认识到现实中的那些两难处境,并在此过程中了解到法律本身带来的智慧。学习之外,我们也可以借用过来处理其他方面的难题。1. 真假悖论正如书中所说,从一个公认的前提中推出两个截然相反的命题叫做悖论。然而悖论本身也有真假之分。假的悖论就像芝诺悖论一样不过是被语言迷惑后的文字游戏。真正的悖论却似非而是,看似荒谬却非常合理,一时之间难以反驳。全书中的悖论,我听罗翔老师提过次数最多的大概就是刑法和罪犯的。他曾在多个场合提到刑法既要惩罚罪犯,也要保护罪犯。想要打击罪犯,其实没有刑法完全可以,可刑法在打击的过程中时常要保障人权。每当听到拐卖儿童的社会新闻,群情激奋之时恨不得将这些人贩子就地枪决,可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却常常不是这样,看着最终的审判结果,旁观者可能会质疑其对于罪犯的偏袒。看似不合理的背后其实也是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这两难之间反复权衡后做出的艰难选择。严刑峻法可能一时之间让路不拾遗得以实现,可想要长治久安此举就不可持续。依照着朴素的思维方式,我们可能对于法院的判决有些难以理解,但真正了解到这些悖论的存在才会明白其中的艰难和合理之处。即便如此,就像本书作者所说,这本书中呈现出来的更多是思考的过程,而非标准答案。2. 思想实验作为普法读物,本书可以说是略有不同。它没有给出你一个确定无疑的答案,只是给出了作者本人对此的思考过程。至于赞同与否,是否理解恐怕就因人而异。桑德尔在其作品《公正》里曾讨论过电车难题等思想实验,本书中所列举的也较为相似。作者依据自己所掌握的为读者展现双方各自存在的合理之处,更加让读者明白做出抉择所要面临的艰难处境。然而不同于简单的思想实验,本书中所提到的又有一定的现实基础。有些甚至还有着丰富的历史经验,对此读者必须要慎重考虑。当脑海中做出的抉择会面临现实的严峻挑战,很难不让你三思而后行。作为旁观者之时,还可以保持着客观中立,一旦要是牵扯其中,感情和利益等带来的纠缠恐怕会让我们从思想到行为上会发生严重偏移,甚至会带有着明显的偏见。所谓的正义不光是看我们怎么想,更看怎么去做。悖论中的两难不只存在于抉择之中,而在于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或许怎么做都是错,可你依然需要做出决定。3. 突破认知如果要说本书对普通读者有什么帮助,我想至少可以突破过往的认知。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只要照搬法条就可以了,但打开此书才明白即便有着明文规则,有些判决还是需要多方考虑才可以。对于执法者而言,学习在其中寻找到合适答案从而保证了现实世界的公平正义。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更加明白了现实中的法律体系是如何运转的。就像《想点大事》里法律试图提供的确实性难免碰上现实的不确定一样,法律的日常运行里还会面对更多悖论的挑战。罗老师被网友们戏称为罗贯中,通常一贯是正说反说最后折中说。对于书中提到的悖论,我们更应该如此,尽量了解到两方的合理性,要在适当的平衡中选取一个相对不坏的答案。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很多时候要看现实中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模糊不清的处理给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空间,也让其承受了更多的责任。一旦稍有不慎,就会造成难以忽视的严重后果。通过本书和法律从业者思维同步之后,我们既能理解,也可以起到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社会新闻或者你我身边总会有类似的案例出现,掌握这些知识更容易从中看出门道。4. 慎刑思想本书中的讨论更多还是聚焦在刑法的范畴之内,也正如罗老师所说,刑法本身的严厉让我们必须慎之又慎。这种慎刑思想不光适用于刑法,更适合其他法律审判。“每一个案件,都是一个人的人生,甚至可以改变一个人的整个家庭。” 明白这份责任背后的沉甸甸,我们才不会视法律为儿戏,更不会将其作为纸上谈兵的智力游戏。有些错误你可以在犯了之后尽力去弥补,有些往往没有这机会。像刑法这样具有极大威力的,打击不足总比打击过度要好,因为它作为最后大法一不小心就可以毁掉许多人和其背后的家庭。惩罚罪犯所带来的那种快感让人们很容易痴迷于严刑峻法,然而随着惩罚的一步步加码,可能不光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还常常适得其反。相比之下对于犯罪行为的教育和预防就得不到足够的关注。或许当我们真正设身处地才可以明白后果的严重性,但我们也可以借助本书之外的更多形式加以了解,尽可能考虑到那些很容易被忽视到的负面结果。5. 法律之外本书中作者多次提到了小说和其他文艺作品,可以加深读者对于法律的认识程度。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更多了一点人性的温度。我们的思考和决策也会多了一些应有的慎重与严肃。伊坂幸太郎的《金色梦乡》里写出了危难面前普通民众的善意,东野圭吾的《信》让人意识到歧视可能造成的巨大危害,村上春树的《列克星敦的幽灵》再次提醒我们警惕那些习惯跟风的人。或许我们不会从事法律相关职业,但我们的一举一动也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更会对他人造成难以预见的伤害。与其等到事后亡羊补牢,不如早一点防微杜渐。通过本书中对于悖论的思考,我们不光会深入了解和认识法律,更会明白独立思考的重要性。在思考这些决策难题的同时也在打磨着我们自己的大脑,让它变得更加锋利。倘若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我们不会手足无措,也不会人云亦云,更加清楚如何才能寻找到正确的答案。对于正义的坚守也不可忽视,或许这一点点的坚持就会让情况大有不同。6. 写在最后罗老师在本书的最后提到他想变成一只蚂蚁,多少还是让我有点意外,不过稍微想想也能理解。毕竟在浩瀚的宇宙面前,我们是如此的渺小。在广阔无垠的知识海洋里,我们所知道的又是如此之少。我们在努力追求心中的公平和正义,难免会在现实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和挑战。那些悖论带来的两难抉择更是让人身心俱疲。尽管我们无法超越自身的局限性,也应当为此做出该有的奉献。在具体的行动中贯彻我们的思想,用行动来改变思想上的错误,在此过程中一点点去推动世界朝着更好的方向去发展。除此之外,观念本身对于世界带来的诸多影响一样不可小觑。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22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权利包括法定权利和道德权利。对于利益受损的行为人,他有权利向侵权人去主张赔偿,这种请求权如果为法律所认可,那么它就是一种法定权利,如果这种权利并不能合法有效地请求国家的强制执行,那它就是一种道德权利。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有交叉的部分,如果一种道德权利获得法律的认可,那它既是道德权利,也是法律权利。如果正当权利仅限于法定权利的话,大量行使权利的行为都会被犯罪化,司法也不可避免地会走向机械和僵化。法治的基本理念告诉我们:对私权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对公权力而言,才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而不能颠倒过来。如果法律失去了道德规则指引,那么法律也就成为纯粹的威吓工具。法律要维护底线的道德,同时道德又可以让法律变得温暖。从本质上来说,刑法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我国学者李海东博士指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在 1979 年刑法中,拐卖妇女、儿童属于拐卖人口罪的特殊现象,它原本属于片面对向犯,收买方不构成犯罪。1991 年《拐卖决定》将其修改为共同对向犯,但是基于当时的打拐背景,为了加大对卖方的打击力度,避免在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遭遇太大阻力,所以买方的刑罚明显偏低。同时,由于免责条款的存在,拐卖犯罪成为事实上的片面对向犯。虽然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此罪变为了真正的共同对向犯。但是,和其他的共同对向犯相比,对向双方刑罚明显失衡,很难找到合理的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不是偷孩子去卖,而是自己收养或者送人,只能构成拐骗儿童罪,最高刑就是五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偷只 50 万的狗去养,这却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似乎高于对人权的保护。2009 年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没有将行贿方规定为犯罪。张三为了孩子上学,找到教育局局长的小三,给了小三 30 万,让小三美言几句。小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张三不构成犯罪。然而,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行贿方也规定为犯罪,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受贿方和行贿方,虽然罪名不同,但是刑罚大体相同。刑法学界经常讨论 “死者有没有财产占有权” 也是相似的问题。张三把李四杀了,杀完后发现李四手上戴着一块昂贵的手表,张三把手表拿走了。这是盗窃还是侵占呢?如果认为死者有占有权,那就是盗窃;如果认为死者没有占有权,那就是捡,可能构成侵占罪。德国有一起著名的 “军人是谋杀犯案”。行为人在 1991 年波斯湾战争时,在其车身贴上了 “军人是谋杀犯” 的标语,标语下还写着 “Kurt Tucholsky” 这个名字,此人在 20 世纪 30 年代首次说出了 “军人是谋杀犯” 此语。在标语左侧还有另一行标语,写着 “解甲归田”,另外还有一幅被子弹击中的军人照片,旁边写着 “何必呢?” 行为人被法院论之以德国《刑法》第 130 条族群挑拨罪和 185 条侮辱罪的想象竞合,依侮辱罪定罪。行为人后提起宪法诉讼,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三法庭裁定此判决侵犯被告人的言论自由,撤销该判决。宪法法院撤销该判决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这种侮辱并未针对特定的个体。刑法第 347 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2007 年禁毒法第 59 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997 年的刑法和 2007 年的禁毒法之间似乎是存在冲突的。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即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也有不构成犯罪,只追究行政责任。在民事领域,允许法官探究法律精神,类推定案。但在刑事领域,不允许法官做对行为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因为刑罚指涉的是公民的自由、生命、财产等最基本的价值,如被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在某种意义上,少打击一些过分行为总比滥施刑罚要强得多。限制国家权力是罪刑法定的精髓所在。因此,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应当是允许的。索维尔会说:“如果你认为人类总是理性的,那么至少一半的历史是无法解释的。” 法教义学必须抛弃立法无谬的假设,当立法出现错误,司法机关有义务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补正,避免立法的专断。法官的任务和权限本来就应创造性地发现法律。对于立法的形式错误,司法机关有义务进行合理的补正解释,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正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指出的:“法并不等同于书面制定法的总体…… 还可能存在其他的法,它们作为意义整体来源于合宪的法秩序之中,并能够发挥纠正书面的法律的作用;司法裁判的任务就是去发现它并在判决中落实。”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无溯及力,但若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则适用新法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问题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我国刑法采取这种立场,刑法第 12 条规定:“本法实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10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邪恶才犯罪,还是犯罪才邪恶?世间法不容情,但法律又是有温度的,这就是法律的悖论。对立与相对立,法律存在着悖论,任何事情都没有完美的。这本《法律的悖论》讲案件,抛观点,讲的是法律的底层逻辑。那些在网络上大家都在争论不休的案子,通过罗翔教授的分析,一下子就能看懂问题的症结所在。 一般这种类型的书都是比较严肃和枯燥的,但这是一本通俗易懂的普法书籍,它能让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看得懂、拎得清。书中罗翔教授剖析大量冲击三观的热点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我们普法,让我们学法,知法。正义的决定到底是良知决定还是法庭上的胜利瘊定,教授在书中通过 14 个判定结果,辨析了法律与案件中的盲区,帮助我们看清法治的核心。探讨和思考法律中的悖论,能够锻炼我们的思维,走出偏见与独断,接受多元与包容。苏格拉底有一句名言:“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什么都不知道。” 这似乎也是一个悖论,但这个悖论却让他成了一个有智慧的人。真正的智慧就是承认自己没有智慧,谦虚接受自己的短板。法律只是社会科学中一个小小的分支,悖论比比皆是。悖论的出现,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也许我们永远无法把握对世界整体性的全局认识,无法完全开启上帝视野。这就像盲人摸象,我们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摸到了大象的全部,但其实不过是摸到了大象的部分。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10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4.0在承认人类认知与人性存在根本局限的前提下,法律(尤其是刑法)的核心使命不是追求完美的正义,而是建立一个谦卑、审慎的规则体系,用以约束权力、防止最坏、并在矛盾中寻求平衡。1. 我们的认识如同盲人摸象,对世界整体性的把握永远存在局限,这要求我们在坚持己见时保持必要的谦卑。人就像盲人摸象,没人能看见全貌,所以别太自以为是。人类认知有限,应对对立观点保持谦卑。在网络上,关于一个热点事件的争论常常分成几派,吵得不可开交。这是因为每个人接收的信息碎片不同(比如只看了一方报道、只听了熟人的说法),就坚信自己掌握了全部真相,并激烈否定对方。实际上,可能所有人都只摸到了事实大象的一条腿、一只耳朵。就像一群在迷宫不同角落的人,都在描述自己看到的墙。有人说是直的,有人说是弯的,他们都对,但也都错。只有把所有人的信息拼起来,才能大概知道迷宫的样子。所以,听到不同声音时,先别急着否定,想想对方是不是站在自己没到过的角落。2. 法治不是塑造完美的乌托邦,而是对所有绝对权力的解毒剂,其核心在于约束权力、避免最坏,而非实现最好。法律的作用,不是打造完美世界,而是防止最坏的情况发生,重点是管住权力。法治是约束权力的必要工具,而非实现乌托邦。法律不是造神,指望创造完美的管理者;而是打造笼子,确保即使坐上管理位置的人有私心、会犯错,他的权力也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不能肆意伤人。它更像是汽车的刹车系统,主要功能不是把车开多快(追求最好),而是确保在需要时能安全停下(避免最坏)。3. 刑法是最后法、补充法,动辄以刑法治理社会矛盾的重刑主义倾向,忽视了其在法律阶梯中的最后性与谦抑性。刑法应该是最后手段,能不用就不用,别什么事都想着用坐牢来解决。应坚持刑法的补充性和谦抑性,反对重刑主义。社会治理就像给人看病。刑法是外科手术和强效化疗,伤筋动骨、副作用大。社会治理应该优先用健康教育(道德教化)、调理休养(民事调解、社区矫正)、常规药物(行政处罚)。只有遇到恶性肿瘤(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才不得已动用最后的手术刀。不能动不动就想着动手术。4. 人性的幽暗不会因从事正义事业而消散,因此,必须将权力,尤其是执法权力,牢牢锁在法治的笼中。执法者也是人,也有人性的弱点。所以他们的权力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必须被关在笼子里。必须用法律严格约束执法权力,防止其作恶。交警在路上执法。如果没有规定,他可能看谁不顺眼就罚谁,或者接受贿赂后对违规视而不见。但法律规定了:什么情况能拦车、处罚要有确凿证据(如照片、录像)、罚款要开正规票据、当事人有申诉权利、还有督察部门监督交警。这些程序和规定,就是在给交警的权力划边界、上笼子,防止他凭个人好恶或贪念滥用那身制服赋予的权力。执法者就像是运动场上的裁判。裁判也有支持的球队、也会看错、也可能收黑钱。所以比赛规则(法律)必须极其明确,并且要设置 VAR 视频回放(监督程序)、裁判委员会(监督机构)和申诉渠道(救济途径)。目的不是假定裁判都是坏人,而是认识到人性靠不住,必须用制度确保即使裁判有私心,也不能轻易吹黑哨。没有约束的裁判,比胡来的球员更可怕。总之,法律,尤其是刑法,其智慧源于对人类有限性的清醒认识。基于这份清醒,它不试图扮演上帝去建造完美世界,而是谦卑地履行三重使命:对内(认知)保持谦卑,我们每个人都是盲人摸象,无人掌握绝对真理。对外(权力)筑起牢笼,执掌权力者同样心怀幽暗。对己(刑罚)极尽克制,刑罚必须是最后、最无奈的手段。法律的精神,是在深知人性与理性皆不完美的前提下,用规则为社会的脆弱平衡保驾护航,而不是用强力去塑造一个虚妄的完美天堂。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6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4.0悖论有日常,常理常悖论。1. 人有两种属性,生理属性和社会属性。从生理属性上来说,人的最大需求是保证自己活下去,然后尽可能多的繁殖后代,让自己的基因最大程度的接续下去。从生理属性上来说,人和人之间是竞争关系。但因为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让人进化出另一种属性 —— 社会属性。因为人最大的威胁还不是人与人的种内竞争,而是与其它生物间的种间竞争,在人类偶然的一次基因突变,进化出了语言、想像力等有利于群体间合作的能力后,人就有了社会属性,这种属性正是碾压其它物种的压倒性优势。人的生理属性有两种需求,人的社会属性有三种需求,合起来就是马斯洛的需求五层次理论,大约从低至高依次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群体(爱和归属)需求,被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2. 国家的起源有多种理论,当然这都是假设,因为国家起源于史前文明,我们不可能知道那时发生了什么,好在人有理性,可以根据现在的人性或想像那时的条件下原始人类会采取何种行动,也就是说,搞的全是思想实验。比如,洛克、卢梭的 “社会契约论”,韦伯的 “魅力权威论”,魏特夫的 “治水论”,福山的 “亲缘关系与部落扩展论”,这些都是比较有名的理论。除此外,还有 “暴力与强迫论”,“密集人口论”,“地理界限与其他环境因素论” 等。霍布斯提出的是 “冲突论”,也是作者坚持的观点,前提是有个 “理性人假设” 公理,这个不争论。不然后面的所有推理都不成立。因为人的欲望有资源稀缺间永远有张力,所以如果不节制这个冲突,在所有人与所有人的战争中没有赢家,所以人从理性的角度出发,就要找出一个强权机制,从而控制和约束这种冲突,让所有处于这个机制中的人有安全、规则和秩序感,国家就是这样一个最好载体。现代国家的定义大约是有四个特征:一是有分工合作的制度和人员;二是有组织的向心力和双向交流的政治关系;三是有一定的地域;四是拥有暴力。当然要满足这四个特征,国家于是就产生了许多宽泛的职能,但基本职能仍是为社会提供安全、法律和秩序。“国家悖论”:初衷是为了约束冲突,维护和平,但国家暴力有天然的扩张性,隐藏的风险就是会变成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工具。3. 由国家暴力就衍生出了一系列国家的基本需求。保证暴力,就得有军队,养活军队,就得有税收,而维持税收,还得建立一套官僚系统。武力、税收与官僚,是国家 “三套件”。这也决定了早期国家的产生条件,一定得突破边际约束,就是生产力发展到创造了足够的剩余价值支持这个 “三套件” 运行才行,也就是三系统运行的产出要大于成本。所以地理、人口和技术大约需要个临界值。作者按各个早期国家历史证据,大约推导了这三个条件的边界。地理上,最有利于或只可能于人口集聚,也就是四个大河流域,尼罗河、两河、印度河、黄河;技术水平有促进农耕文明发生的金属革命与文字产生;人口规模大约不低于 50-100 万。4. 商鞅变法的本质就是让国家 “三件套”—— 武力系统,税收系统和官僚系统高效运转。商鞅的第一项政策:土地私有化和奖励农耕,释放了生产力,经济发展,税源充足,人口繁殖,兵源不愁。商鞅的第二项政策:以军功和社会阶层跃迁挂钩,同时推行郡县制和官僚制,把分封对基层的间接统治变为权力中心的直接统治,纵向一体化的直接管理,环节更少,成本更低,资源更可控。商鞅的第三项政策:统一思想,统一度量衡,强化人员控制,使社会同质化、单一化和指标化,去除冗余,降低阻力,使国家三系统运行更高效,政策落地更容易。
转发转发同时评论快速转发评论3分享「微信」扫码分享给这本书评了5.0凡是在理性中的,无不在感性之中悖论 paradox 包括真悖论和假悖论,假悖论 —— 似是而非:自我的感觉不一定真实,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也许都不过是洞穴中的幻象。真悖论 —— 似非而是:看似荒谬的结果却被证明是真实的。 悖论的出现,提醒我们:人类是有限的,理性是有瑕疵的,也许我们永远无法把握对世界整体性的全局认识,无法完全开启上帝视野。这就像盲人摸象,我们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摸到了大象的全部,但其实不过是摸到了大象的部分。这种有限性提醒我们要学会谦卑,不要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要学会接受对立观点的相对合理性,这样方可丰富我们对全局的认识。1. 我们活在不断流逝的瞬间之中,但每一个瞬间又都是永恒的一个刹那。2. 公孙龙提出的 “白马非马” 大体就是中国古人的名实之争。“白马” 是殊相,“马” 是所有马背后的共相。但共相只是一个名称,还是真实的存在呢?也许你觉得这些问题太过抽象,只有思辨价值,没有现实意义。3. 离开了对立观点的挑战,标准化的答案迟早成为一种失去活力的僵化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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