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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由参与立法工作的专家编写的条文解读,运用一手立法材料,深入解析民法典物权编内容。

内容简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制度作出了基本规定。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担任主编,由参与民法典立法工作的立法人员共同编写,运用第一手资料,逐条解释立法原意及立法背景,对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作出准确、全面、深入解读,是准确理解、正确适用民法典的必备法律读本。

目录

  • 版权信息
  • 前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零五条 【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 第二百零六条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 第二百零七条 【平等保护原则】
  •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 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 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损害赔偿责任】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效力发生时间】
  •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生效时间】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生效时间】
  • 第二百三十二条 【非依民事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四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
  •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
  • 第二百四十二条 【国家专有】
  •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
  • 第二百四十四条 【保护耕地与禁止违法征地】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征用】
  •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六条 【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和海域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 第二百五十条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范围】
  •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的保护】
  • 第二百五十九条 【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
  •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财产范围】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 第二百六十二条 【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
  • 第二百六十四条 【集体财产状况的公布】
  •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财产的保护】
  •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所有权】
  •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有财产的保护】
  • 第二百六十八条 【企业出资人的权利】
  • 第二百六十九条 【法人财产权】
  •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规则】
  • 第二百七十六条 【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求】
  • 第二百七十七条 【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二百七十八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应当遵循的规则】
  • ...
  •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的归属和处分】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
  •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确定规则】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接受业主委托的管理人的管理义务】
  •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
  •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请求权】
  • 第七章 相邻关系
  •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第二百八十九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 第二百九十条 【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
  •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 第二百九十二条 【相邻土地的利用】
  • 第二百九十三条 【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
  • 第二百九十四条 【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得排放、施放污染物】
  • 第二百九十五条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
  • 第二百九十六条 【相邻权的限度】
  • 第八章 共有
  •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共有及其形式】
  •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
  •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
  • 第三百条 【共有物的管理】
  •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规则】
  •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规则】
  •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规则】
  •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则】
  •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规则】
  •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
  •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
  • 第三百一十条 【准共有】
  •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
  • 第三百一十二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的权利负担消灭及其例外】
  •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的返还】
  •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 第三百一十六条 【遗失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义务】
  • 第三百一十八条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 第三百二十条 【从物随主物转让规则】
  • 第三百二十一条 【孳息的归属】
  • 第三百二十二条 【添附】
  •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
  • 第三百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的行使规范】
  • 第三百二十七条 【被征收、征用时用益物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 第三百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
  • 第三百二十九条 【特许物权依法保护】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土地的承包期限】
  •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登记对抗主义】
  •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地的调整】
  •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地的收回】
  • 第三百三十八条 【征收承包地的补偿规则】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
  • 第三百四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 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 第三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三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 第三百五十条 【土地用途限定规则】
  •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形式和期限】
  •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登记】
  •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房随地走】
  •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地随房其补偿】
  • 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处理规则】
  • 第三百六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内容】
  •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的重新分配】
  •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 第十四章 居住权
  •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
  •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
  •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
  •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限制性规定及例外】
  •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
  •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法律适用】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的定义】
  • 第三百七十三条 【地役权合同】
  • 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 第三百七十五条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地役权人的义务】
  • 第三百七十七条 【地役权的期限】
  •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在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的规则】
  •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所有权人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的规则】
  • 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规则】
  • 第三百八十一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 第三百八十二条 【需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部分转让效果】
  • 第三百八十四条 【供役地权利人解除权】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地役权变动后的登记】
  •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
  •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及其与主合同的关系】
  •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范围】
  •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 第三百九十一条 【债务转让对担保物权的效力】
  •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处理规则】
  •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 第十七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 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
  • 第三百九十五条 【可抵押财产的范围】
  • 第三百九十六条 【浮动抵押】
  • 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和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规则】
  •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抵押规则】
  •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
  • 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
  • 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条款的效力】
  •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
  •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
  • 第四百零四条 【动产抵押权对抗效力的限制】
  •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
  •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应当遵循的规则】
  • 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的从属性】
  •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
  •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抵押权】
  •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和程序】
  •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 第四百一十二条 【抵押财产孳息归属】
  •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变价款的归属原则】
  •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的效力顺序】
  • 第四百一十五条 【既有抵押权又有质权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 第四百一十六条 【买卖价款抵押权】
  • 第四百一十七条 【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 第四百一十八条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效果】
  •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 第四百二十条 【最高额抵押规则】
  •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部分债权转让效力】
  •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
  • 第四百二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 第十八章 质权
  • 第一节 动产质权
  •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概念】
  • 第四百二十六条 【禁止出质的动产范围】
  • 第四百二十七条 【质押合同形式及内容】
  • 第四百二十八条 【流质条款的效力】
  •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的设立】
  •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对质押财产处分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物保管义务】
  •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押财产保全】
  • 第四百三十四条 【转质】
  • 第四百三十五条 【放弃质权】
  •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
  •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变价款归属原则】
  • 第四百三十九条 【最高额质权】
  • 第二节 权利质权
  • 第四百四十条 【可出质的权利的范围】
  • 第四百四十一条 【有价证券质权】
  • 第四百四十二条 【有价证券质权人行使权利的特别规定】
  • 第四百四十三条 【基金份额质权、股权质权】
  • 第四百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质权】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应收账款质权】
  • 第四百四十六条 【权利质权的法律适用】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 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
  • 第四百四十八条 【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 第四百五十条 【可分留置物】
  • 第四百五十一条 【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 第四百五十二条 【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
  •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的实现】
  •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权实现方式】
  • 第四百五十六条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效力】
  • 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消灭】
  • 第五分编 占有
  • 第二十章 占有
  • 第四百五十八条 【有权占有法律适用】
  • 第四百五十九条 【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四百六十条 【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和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物毁损或者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保护的方法】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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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