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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清代苗疆理讼对民族融合的促进作用

内容简介

全书除了前言和结论外,共设八章。第一章概述,界定了基本概念,提出一个寨款理讼、土司理讼、屯堡理讼和流官理讼的四分类型框架;第二章探讨寨款理讼的清代变迁,包括“水火二法”、限度、与流官理讼的争竞、与保甲、团练的融合;第三章探讨清“改土归流”前后土司理讼的特征和变化。第四章探讨屯堡理讼的缘由、典型及对苗疆内部市场化的促进作用。第五章探讨禀稿、结等诉讼文书的类型、结构,分析“夫役案”中的法律推理、辩论和规范秩序,以及黔省苗疆官民对法律形式的认知,论证其法律理性。第六章以“皇木案”、“白银案”、“争江案”为例,论证流官理讼对苗疆与内地的市场一体化的促进作用。第七章论证流官理讼对汉苗之间的永佃制、地主制在苗疆确立的重要作用。第八章探讨苗疆理讼与苗俗因易、契约变迁、法律儒家化之间的互动、调适关系和过程。要之,清代苗疆理讼促进苗、汉共享儒家理论价值、苗疆土地资源、市场一体化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国家司法公共服务,促进民族融合,实现社会转型。

目录

  • 版权信息
  • “法律思想与法治丛书”总序
  • 前言
  • 第一章 苗疆理讼与社会转型概述
  • 第一节 苗疆
  • 一、《明实录》和《大学衍义补》中的“苗疆”
  • 二、《清实录》中的“苗疆”
  • 第二节 讼
  • 一、讼的含义
  • 二、清代苗疆的主要讼争类型
  • 第三节 理讼
  • 一、理讼的概念与特征
  • 二、苗疆理讼的分类与特点
  • 第四节 社会转型
  • 一、社会转型
  • 二、清代苗疆的社会转型
  • 第二章 寨款理讼
  • 第一节 寨款理讼与“苗疆水火二法”
  • 一、“苗疆水火二法”入侗民款条
  • 二、“苗疆水火二法”成为了“团款营规”而被施行
  • 三、实践法律观诠释与启示
  • 第二节 清代苗疆“寨款”的自治限度
  • 一、两份诉禀稿的考证:婆洞团款控诉三营、九寨两大团款
  • 二、寨款自治的限度:此款与彼款并不具有必然通约性
  • 三、寨款的自治限度之克服:土司或流官衙门的他律
  • 第三节 寨款理讼与流官理讼的渐近与争竞
  • 一、“寨款”的缉盗御匪传统得到官府的支持
  • 二、“寨款”自卫传统升华至“忠义报国”价值高度
  • 三、款首的理讼权威受到流官的压制
  • 第四节 清代黔省苗疆保甲、团练与寨款的融合
  • 一、保甲
  • 二、团练
  • 三、融合
  • 第三章 土司理讼
  • 第一节 清“改土归流”前之土司理讼
  • 一、土司擅定严酷刑法,不同于大清律例
  • 二、土司理讼未能白冤伸屈,导致轻生恶俗
  • 第二节 清“改土归流”后之苗疆土司理讼
  • 一、该组文书收录地——“者蒙村”的略考
  • 二、黎平府龙里司属寨蒙杨本深等与边沙寨杨德恒等山林纷争之理讼
  • 三、清代“改土归流”之后的苗疆土司理讼职能
  • 第四章 屯堡理讼
  • 第一节 屯堡武弁理讼的缘由
  • 一、屯堡武弁理讼的历史渊源
  • 二、屯堡武弁理讼的现实理由
  • 三、屯堡武弁理讼的律例依据
  • 第二节 清代新辟苗疆六厅地区之屯堡理讼
  • 一、屯堡理讼命题的提出
  • 二、屯堡卫千总僭越理讼权力:屯堡与场市的界分
  • 三、屯堡总旗行使巡查捕盗权力:理讼中的层级监督
  • 四、初步结论
  • 第五章 流官理讼与法律理性
  • 第一节 禀稿的类型与讼师之理性
  • 一、禀与续禀
  • 二、报禀与诉禀
  • 三、白禀与官代书状
  • 四、公禀与诉禀、报禀
  • 五、禀稿类型与讼师之理性
  • 第二节 诉禀稿之“模块化”逻辑结构
  • 一、“窃……”格式句
  • 二、“若……”格式句
  • 三、“祈官句”
  • 四、诉禀稿的逻辑结构
  • 第三节 和结、甘结和保结
  • 一、和结
  • 二、甘结
  • 三、保结
  • 四、结论
  • 第四节 《夫役案》中两份官文书之辨正
  • 一、《夫役案》雍正九年官文书之辨正
  • 二、《夫役案》嘉庆二十一年王寨诉禀稿之辨正
  • 三、启示
  • 第五节 “夫役案”之法律推理
  • 一、原告王寨的法律推理:类比推理为主
  • 二、被告卦治寨的法律推理:演绎推理为主
  • 三、官府的法律推理:法律规则优先的演绎推理
  • 四、结论:多元、混合的法律推理
  • 第六节 “夫役案”之法律辩论与规范秩序
  • 一、上诉原告王寨的法律辩论
  • 二、上诉被告卦治的法律辩论
  • 三、启示:从词讼禀稿中管窥传统中国地方社会法律秩序和规范构成
  • 第七节 清代黔省苗疆官员和民众对法律形式的认识——以清水江文书、黔省方志、碑刻为中心
  • 一、清代黔省苗疆官员对于法律形式的认识
  • 二、清代黔省苗疆民众对于法律形式的认识
  • 三、梳理地方官员和民众对法律形式的认识之理论意义
  • 第六章 流官理讼与苗疆市场化
  • 第一节 “皇木案”:汉苗“平价”交易原则
  • 一、清代《皇木案稿》的重新准确解读
  • 二、明代《新镌法家透胆寒》中的皇木诉讼词稿
  • 三、“皇木案”法意揭示: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原则的历史基础
  • 第二节 “白银案”:价值尺度的校正
  • 一、“低潮银”来自湖南
  • 二、“低潮银”在三江地区持续泛滥成灾及其原因
  • 三、“白银案”详解之结论
  • 第三节 “争江案”:调适利益冲突
  • 一、“争江”争什么
  • 二、如何“争江”
  • 三、“争江案”过程与阶段是怎样的
  • 四、“争江”的结果怎样
  • 五、如何评价“争江案”
  • 第七章 流官理讼与苗疆地主制的确立
  • 第一节 交换分享与分配裁判:清代苗疆永佃制
  • 一、中国永佃制的研究前见之简单检讨
  • 二、违禁典卖田土案的“分配裁判”是清代苗疆永佃制的起源之一
  • 三、永佃制是实现汉苗共享田土、两得其平的次优制度安排
  • 四、结论与悖论
  • 第二节 “姚百万”诬告谋反案:田土公平交易
  • 一、姚玉坤为霸争山场和杉木,藉捏控打压对手
  • 二、姚玉坤因诬告范金谋反而被充军广东东关县
  • 三、苗民反对巧取豪夺,呼唤土地交易公平
  • 第三节 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讼争与断理
  • 一、案情复原:一次实控、二次调解、一次诬告
  • 二、清代清水江流域的山林讼争断理的特点
  • 第八章 苗俗因易、契约变迁、法律儒家化与苗疆理讼
  • 第一节 因俗与易俗:清代苗例、苗俗之理讼适用
  • 一、因俗而治:“苗例”的限度
  • 二、易俗而治:清代苗疆恶俗及其惩治条例
  • 三、因俗而断:苗人法律身份、犯罪情节之判定
  • 四、因俗与易俗之中:清代苗疆理讼与生计转型
  • 第二节 清代苗疆契约制度变迁与理讼调适
  • 一、从木刻到汉文契约的转变
  • 二、从信鬼守约为主到信官(法)守约为主
  • 三、从绝对化的守约到相对化的守约
  • 四、苗疆田土理讼赋予白契与红契同等的证据能力
  • 五、田土典卖契约制度的初步成文法化:“禁约”
  • 第三节 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与理讼
  • 一、“清代苗疆的法律儒家化”命题的提出
  • 二、清代苗疆的法律(款约、契约)的儒家化
  • 三、理讼是清代苗疆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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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