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类型
可以朗读
语音朗读
138千字
字数
2025-10-01
发行日期
展开全部
主编推荐语
本书对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
内容简介
《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设立迄今已近10年,但运行的实效性仍受到较多诟病,而审查标准的相对宽松与不明确正是其中一个重要成因。从过去的司法实践来看,规范性文件须具备上位法“依据”和不得“抵触”上位法,是其实体合法性的两项核心要求,但由于在我国行政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地位具有一定特殊性,这两项要求的理想意涵与实际情况之间一直存在巨大张力,进而也影响到了法院对此的态度。
如何在现有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规范基础之上弥合这一张力,为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提供恰当的法教义学内涵,是本书的主要目标。为此,本书对《行政诉讼法》修订前后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察,意在勾勒出我国司法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的适用状况,并为后续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启迪和参照。
在此基础上,本书试图从审查强度的视角,来对“依据”和“抵触”这两项审查标准进行区分强度的内涵构建,并探求两项审查标准之间的内在关联,以期在尊重行政现实需要与提升司法审查实效性之间达至平衡。
目录
- 版权信息
- 序
- 前言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意识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总体研究情况
-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依据”问题的研究情况
-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抵触”问题的研究情况
- (四)启迪与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概述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发展历程
- (一)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前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
- (二)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后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
-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既有观点
- (一)早期有关规范性文件效力的两种看法
- (二)以“依据”与“抵触”标准为核心的判断方法
- (三)基于合法性要件的判断方法
- (四)基于合法性要件的判断方法
- 三、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既有研究的缺憾
- (一)对过去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构建作用认识不足
- (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与现实地位之间的关系认识不足
- 第二章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前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实践运用
- 一、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前规范性文件审查标准司法实践情况概述
- 二、“依据”与“抵触”标准在修法前的具体应用
- (一)审查标准之一:依据标准
- (二)审查标准之二:抵触标准
- (三)浮动的“依据”与“不抵触”标准
- 三、对规范性文件合理性的看法
-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审查的讨论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在修法前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四、小结
- 第三章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的审查框架
- 一、对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正前后两种主要审查框架的反思
- (一)传统的“依据与抵触”框架及其问题
- (二)新的“合法性要件”框架及其问题
- 二、对“依据与抵触”框架的再审视
- (一)“依据与抵触”框架的理想图景
- (二)“依据与抵触”框架的理想与现实的错位
- 三、审查框架的另一种视角:以审查强度为区分标准
- (一)审查强度视角下的规范性文件审查
- (二)“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问题上的不同审查强度
- 四、一个初步分析框架:“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不同审查强度的结合
- (一)“强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审查
- (二)“强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审查
- (三)“弱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审查
- (四)“弱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审查
- 五、小结
- 第四章权力来源审查与权力行使审查的一种互动关系
- 一、“可理解原则”的产生背景
- (一)“可理解原则”之前的禁止授权原则:基于“立法—行政”的区分
- (二)“可理解原则”的确立:认可立法权的授予
- 二、“可理解原则”的司法适用:从严格到宽松
- (一)“可理解原则”的严格适用:新政的两起案例
- (二)“可理解原则”适用的宽松化:罗斯福新政后
- (三)“可理解原则”宽松化的成因
- 三、“可理解原则”宽松化的应对:严格的越权审查与合宪性解释
- (一)更为严格的越权审查:从“专断与反复无常”到“严格看待”
- (二)对立法授权的合宪性解释
- 四、“可理解原则”发展的内在机制与启示
- (一)“可理解原则”发展的内在机制
- (二)“可理解原则”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识变迁与司法审查标准
- 一、对规范性文件法律地位的早期看法:立法不完善背景下的现实需要
- (一)作为“试验田”的规范性文件
- (二)立法控制的加强与规范性文件继续扩张的现实
- (三)“试验田”逻辑是否已终结?
- 二、现代行政背景下对规范性文件作用的新认识
- (一)对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认识的转变
- (二)框架性立法下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判断
-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识的变迁与司法审查标准
- 第六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的权力来源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普遍宽泛的上位法授权及其司法审查难题
- (一)规范性文件授权条款的基本情况
- (二)宽泛授权下的司法审查难题
- 三、两种可能的解决路径及其不足
- (一)强调授权明确性
- (二)援引上位法中的原则性规定
- 四、新的路径:行政法一般原则的适用及其障碍
- (一)行政法一般原则在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实践中的体现
- (二)行政法一般原则路径的障碍
- 五、一种解决思路:行政法一般原则与“上位法依据”标准的融合
- (一)“上位法依据”标准与比例原则并存的可能:以“肖某案”为例
- (二)从比例原则回归“上位法依据”标准:通过法律解释的限缩
- (三)新思路下的“上位法依据”标准具体内涵
- 六、小结
- 第七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中的权力行使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抵触标准在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标准中的基本定位与内涵的影响因素
- 三、司法实践中被“简化”的抵触标准
- (一)抵触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简化
- (二)简化所反映出的司法困境
- (三)克服困境的早期司法尝试与局限
- 四、间接抵触纳入司法审查抵触标准的可行性
- (一)抵触标准的适用前提与间接抵触审查的功能定位
- (二)当前司法实践对间接抵触标准内涵的构建作用
- 五、域外法上审查标准的强度区分及其启示
- (一)域外法上审查标准的强度区分
- (二)域外法对我国的启示
- 六、构建我国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抵触标准多重内涵的设想
- (一)宽松抵触标准
- (二)中等抵触标准
- (三)严格抵触标准
- 七、小结
- 第八章法院为什么拒绝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规范性文件的认定:统一标准下的不同理解
- (一)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三特征”说
- (二)统一标准下的不同理解:对三项特征的具体考察
- 三、上述不同理解的成因:受案范围的变化对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影响
- (一)“规范性文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在概念上的对立
-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演变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变化
- 四、“影响权利义务”作为规范性文件认定新标准
- (一)“影响权利义务”标准与“三特征”标准并存的情况
- (二)对“三特征”解释进路的反思
- (三)新的可能:单独的“影响权利义务”标准
- (四)可诉的规范性文件是规范性文件吗?
- 五、小结
- 后记
展开全部
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