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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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千字
字数
2024-05-01
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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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一个虚构案例,直击中国法律的价值命门。
内容简介
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
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
目录
- 版权信息
- 导言 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 洞穴杀人案
-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 案情回溯
- 本案的相关律条清晰无疑
- 既定的公法高于无定的私善
- 观点二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 没有一个法条可以置身法意之外
- 今之所谓公义,古之所谓残贼
- “灾荒”是本案必须考量的因素
-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 观点三 法之意,在法内 少司寇于公杰陈词
- 法律一定与运动无缘
- 立法可以随时,司法只能依法
- 法之意,在法内
- 法律的透气孔
- 观点四 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 观点五 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御史章介之陈词
- 法律与道德应当一致
- 反常案件须以权道裁断
- 观点六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 用权之害,大于行权之利
- 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 有比人命更高贵的价值
- 观点七 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中执法张鸷陈词
- 本案不是生命与价值的冲突,而是两种价值的冲突
- 忠孝各有适宜的场合,不应越界
- 观点八 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大夫董熹陈词
- 人民并不天然是臣民
- 本案发生于两个法域的界缘
- 人情可以抗御公权,公权无法消灭人情
- 观点九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 观点十 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太学祭酒朱九庠陈词
- 有比“忠”“孝”位阶更高的价值
- “忠”“孝”是程序价值,“仁”“义”是实体价值
- 重大冲突,实体价值高于程序价值
- 杀人割尸喂父的行为违反人性
-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 观点十二 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刑部尚书吕治平陈词
- 杀人饲父出于精心预谋,不能以失态忘情开解
- 判决的方向取决于判决的后果
- 观点十三 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 太常卿公孙白驹陈词
- 法律只分辨既定的是非,不悬揣未发的利弊
- 假设可以解明实发的刑案
- 甲子杀乙兄不具有正当性
- 甲子杀乙兄不具有紧迫性
-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 最终判决
- 外一篇 华朝法律往事
- 第一个君主:太祖朝的法律往事
- 第二个君主:太宗朝的法律往事
- 第三个君主:宪宗朝的法律往事
- 第四个君主:玄宗朝的法律往事
- 插曲:一位海外观察者的笔记
- 第五个君主:圣宗朝的法律往事
- 插曲:另一份来自海外的观察记录
- 第N个君主:华朝后期的法律往事
- 最后一个君主:末帝朝的法律往事
- 书成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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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11月成立于历史文化名城桂林,主要出版教育、学术人文、珍稀文献等图书,业务范围涉及图书、期刊、电子音像及数字出版,文化产品的设计制作、印制、销售,以及教育培训、会展、咨询、地产、旅游、艺术品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