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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一部西方学者研究中国史的典范之作。深挖清代巴县衙门档案史料,描绘地方县衙吏役的日常综合图景,颠覆人们对吏役的刻板印象,从“爪牙”透视中华帝国晚期的历史。

内容简介

书吏和差役,帝国之“爪牙”,基层社会运行和帝国统治不可或缺之人。本书利用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丰富素材,向我们刻画了清代巴县衙门的差役和书吏们生动形象。

通过辨析史料提供的丰富信息,作者挑战了人们对衙门吏役的刻板印象,探讨吏役在维系帝国统治与基层社会运行中的“合理性”(不可或缺性),从而更为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些人物在清代县衙当中所实际扮演的角色,并思考其活动是如何可能影响到清代的国家与地方社会之关系。

在构建以“爪牙”为中心的清代基层社会运行的大叙事中,作者表现了一种更为宏大的学术视野,将地方史、社会史、政治史,以及心理分析等研究方法相结合,展现了更为丰富的学术样貌,对我们深入理解官僚制、国家与社会之关系、话语分析等社会科学所关心的重要问题皆富有学术启发性。

目录

  • 版权信息
  • “实践社会科学系列”总序
  • 中文版序
  • 英文版序
  • 本书征引的巴县档案史料来源及其说明
  • 第一章 非法的“官僚”们
  • 第一节 学界以往的研究
  • 一 行政机构与官僚制
  • 二 国家与社会
  • 三 腐败
  • 第二节 19世纪的巴县
  • 第二章 书吏
  • 第一节 内部组织情况
  • 一 组织架构
  • 二 功能与职责
  • 第二节 人员类型
  • 一 典吏
  • 二 经书
  • 三 卯册无名的书吏
  • 四 代书
  • 第三节 人数
  • 第四节 出身背景与家庭经济状况
  • 第五节 房规
  • 一 内部惩戒与争端解决
  • 二 保举与任用
  • 三 排名与晋升
  • 第六节 非法行为的正当化
  • 第三章 家人、朋党和派系
  • 第一节 亲族关系
  • 一 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
  • 二 吏房:兄弟与贿赂
  • 第二节 庇护人、派系与朋党
  • 一 庇护关系
  • 二 拉帮结派
  • 第三节 工房
  • 一 前奏:地盘争夺战
  • 二 卢礼卿与伍秉忠之间的冲突
  • 三 复充书吏
  • 四 尾声
  • 第四节 结论
  • 第四章 差役
  • 第一节 内部组织与人员管理
  • 一 分工与排名
  • 二 职责
  • 第二节 服役期限、内部晋升与纠纷解决
  • 一 服役期限
  • 二 新人征募与内部晋升
  • 三 惩戒手段与纠纷解决
  • 第三节 “瞒上”
  • 第四节 “岂尽无良?”
  • 第五节 品行端正的公人与道德败坏的差役
  • 第五章 不当的联盟与知县的手下
  • 第一节 责任关系网
  • 一 派系
  • 二 庇护人与被庇护人
  • 第二节 重思“爪牙”
  • 一 国家的代理人/当地民众的敌人
  • 二 19世纪巴县的田赋与各种附加税
  • 三 收税人
  • 四 包税人
  • 第三节 社会基层的朋友们
  • 第六章 司法的经济因素
  • 第一节 案费与收入
  • 第二节 焦点:围绕案件管辖分工与案费分配而发生的争执
  • 一 书吏们内部的纠纷
  • 二 差役们之间的冲突
  • 三 小结
  • 第三节 控制与权威
  • 一 抑制吏役扰害百姓:对案费收取数额加以限制
  • 二 三费局
  • 三 尽量不让纠纷进入县衙:非正式纠纷解决渠道的正式化
  • 四 巴县知县下辖的佐杂衙门
  • 第四节 余论
  • 第七章 不可或缺之人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正式的正当性
  • 第二节 地方衙门吏役的“腐败”
  • 第三节 权力网络
  • 附录一 巴县衙门各房的差务分工
  • 附录二 巴县衙门书吏当中的金氏族人
  • 附录三 巴县衙门工房书吏们就互助及待承办案件分派所订立的合约(光绪二十年,1894)
  • 附录四 案费章程与三费章程(光绪三十二年,1906)
  • 附录五 巴县衙门各房的案件管辖分工(光绪三十一年,1905)
  • 附录六 巴县衙门粮役们就案件管辖分工订立的合约(光绪二十八年,1902)
  • 参考文献
  •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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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4.8
5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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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这本书评了
    4.0
    笔记

    一、象征的重要性小小县衙,三省六部的建制齐全,知县如同皇帝,一是提供权威的象征,二是调节行政体系内部的纠纷。而知县亲自过问的案件,要么是案情特别重大,以至于处理是否得当会影响到他的前程;要么是 “三省六部” 不能妥善处理这个案件,甚至因为这一案件起了冲突,必须由一县最高权威来拍板。二、自治传统和经济考量使用非正式制度、自治、协商等手段来控制行政成本,是中央集权的一种不得已,也是一个社会能够得以运行的真正底色。说不得已,是指行政权力,尤其是中央集权体制的中央,天生谋求对行政事务事无巨细的控制,只是受到技术手段、行政成本的约束,才允许利益群体通过自治、协商来解决日常事务。说是底色,因为无论行政权力有多强大,技术手段有多先进,社会得以存在的根本,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交往。协商、定约、形成不成文的规范,这些行为的过程与结果就是社会本身,如果有某种权力实现了彻底的控制,人与人之间不再需要直接的交流和博弈,那社会也就消亡了,那不是美丽新世界,是 matrix。三意识形态的作用县令和吏役们都会用儒家的标准意识形态为自己的权力赋予合法性。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强调道德的,统一的,不可质疑的意识形态只会制造伪君子,还不如完全功利的价值取向,多数人做真小人。站在今天的视角,这种批评是成立的,原因在于技术手段和制度建设使得社会的凝聚力空前的强大,一套对普通人来说过高的道德规范既不能用作惩戒社会成员的手段,也不能作为凝聚共识的核心价值。但在前现代社会,形成一种通用的 “语言”,认同一种共同的价值,来形成彼此之间稳定的预期,降低交易成本,这是天字第一号的事情,其他所有的算计也好、大义也罢,都得让路。当然,“团结”“一统” 这样的价值取向有没有道理,是不是还有更优的选择,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根据哲学指出的规律,民族国家这一当下的 “绝对正确”,有一天也会消解,无论是从概念上,还是实践上,都变成一个陌生的、难以理解的旧事物。于是意识形态也会消解,包括对它的讨论。很难想象一个社会在没有意识形态的情况下如何运作,这可能是我们作为现代人的狭隘,也可能是人类能享受的最后的 “田园牧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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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11月成立于历史文化名城桂林,主要出版教育、学术人文、珍稀文献等图书,业务范围涉及图书、期刊、电子音像及数字出版,文化产品的设计制作、印制、销售,以及教育培训、会展、咨询、地产、旅游、艺术品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