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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村民自治》

    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是农村居民根据法律自主管理本村事务的基层民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亦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一般来讲,自治指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人民群众自治,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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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的历程曲曲折折,经历了风风雨雨。村民自治研究也与村民自治的命运相随。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据一位主管官员说,全国有九亿农民从事村民自治实践活动,但研究村民自治的学者不到九人。90 年代后期,村民自治成为世人瞩目的现象,村民自治研究迅速火爆,被人称为 “显学”,并一直持续到 21 世纪前十年。进入 21 世纪以后,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许多预想不到的问题,没有能够产生许多人所预期的效果。村民自治因此被质疑,直至再度被学界所冷落。本人作为村民自治研究的先行者之一,始终与村民自治进程相伴。如果说最初主要是研究村民自治的诞生及其价值与制度的话,那么之后,主要关注的是村民自治的成长进程及其内在机理,并写了大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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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得以在 20 世纪 80 年代的中国兴起,有其内在的动因和背景。它是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民主化进程的必然产物。作为带有实验性的民主形式,村民自治在审慎推进的条件下循序渐进地发展,以求得自身的不断完善和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匹配。尽管村民自治尚处于示范性的初始阶段,但已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民主和自治制度。这一制度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自治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展示出独特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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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着悠久的农业文明传统。在传统社会,农村的治理包含着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自治权两个方面。这一方面在于国家行政权力不可能对广阔的乡村社会实行直接统治;另一方面在于小农经济和宗族社会有一定的社区自组织功能。因此,如果从自治的一般意义上说,中国古代也存在自治,主要表现为在村的社区里与宗法关系联系密切的族民自治。但是,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决定了族民自治的实质是乡绅治乡,即乡村由农村少数上层人士统治,一般村民不可能享有平等的权力。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治理的权力配置与运作有所不同。在王朝更迭之初,为迅速有效地整合、控制农村社会,国家行政权一般一直下沉到农村基层,由国家权力统摄一切,如秦初的乡(亭)里制。随着国家进入常态,农村自组织功能增强,国家上收行政权,实行间接管理,农村的自治权得以强化,如宋代直到明清的甲制。农村社会正是在这两种权力的相互作用下实现其治理过程。费孝通先生将这种现象称为 “双轨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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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民自治的读后题外话

            1-(题外话)农村和社区都面临自治的问题,其中农村的自治,理论上可借鉴的传统资源较多,同时也面临着组织农村生产、带动经济发展的任务,社区自治促进生产的任务不甚突出,则面临 “(超)大型陌生人社会如何有效组织” 的问题。2 - 自治归根结底要解决 “归属感、参与感、拥有感” 的问题,即现在 “共建、共治、共享” 的新治理格局的提法,这种格局要求 “情感纽带” 和 “信任纽带” 在自治组织中发挥相当大的作用,这样行程的自治组织团体必然规模的不大,因而承载的功能也有限。目前成功的自治案例,大多有 “以情服人”“以理服人” 的因素,也能够说明这一点。3 - 情感因素和信任因素是需要高强度的人际交往投入的,如果要保障自治,那么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需要在这方面投入大量甚至是主要的精力。4 - 自治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主要削弱的是参与感,其次是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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