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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内容简介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澳门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后实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目录

  • 版权信息
  • 章前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序言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四章 政治体制
  • 第一节 行政长官
  • 第二节 行政机关
  • 第三节 立法机关
  • 第四节 司法机关
  • 第五节 市政机构
  • 第六节 公务人员
  • 第七节 宣誓效忠
  • 第五章 经济
  •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 第七章 对外事务
  •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 第九章 附则
  •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 附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 附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和有关文件及起草工作的说明——1993年3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
  • 附件二 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 备忘录(中方)
  • 备忘录(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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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人民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始建于1921年9月1日,重建于1950年12月1日,是党和国家政治读物出版社,也是我国第一家著名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出版社。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的“人民出版社”社名,成为国家和各省级人民出版社最为显著的形象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