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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我们这个时代需要怎样的法律?作者从宏观与微观、横向与纵向等多个思维的角度给读者以启发,如何去认识法律、理解法律、完善法律。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远观的法律,作者将视野拉到法律中心之外,远距离的观察着在当今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背景下,法律应当何去何从,它在我们的生活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第二部分:法:诗与思,作者从法美学的角度,为我们介绍了如诗般美好的法学,跳脱了法学给人的枯燥的刻板印象。

第三部分:法哲(理)学:智慧的渴望,作者进行了一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思辨之旅,展望了我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

第四部分:法治思考片段:作者解析了什么是中国的法治化道路,中国需要的是何种法治化,有哪些机遇和挑战。

第五部分:西域法学拾零,文章是作者访学德国期间的点滴感悟,《萨克森之镜》、格林兄弟、哥根廷、哈特……这些法制史上的巨匠、丰碑,作者将他们的故事为读者朗朗道来。

第六和第七部分:人文札记和编辑短札,是作者的小品文合集,“法学薪火传,同志尚努力”,寄寓了作者对法学传承和发展的深深希望。

目录

  • 版权信息
  • 第三版序
  • 第二版絮语
  • 寂静的旅途 (第一版代序)
  • Ⅰ 远观的法律
  • 我们这个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精神? ——戴维·塞尔本新著《义务原则》的视角
  • 制度之“墙”
  • 法典的诱惑
  • 人本的秩序
  • 法律不能承受战争之重
  • 在都市的法律中生活
  • 法的演进:过程、式样和趋势
  • Ⅱ 法:诗与思
  • 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 ——法美学散论
  • 法律与音乐
  • 时间结构中的法律
  • 法律的地理空间
  • 宪法的时间之维 ——谈宪法修改之意义
  • 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 ——一个符号学的视角司法与广场空间
  • Ⅲ 法哲(理)学:智慧的渴望
  • 走出概念的泥淖 ——“法理学”与“法哲学”之辨
  • 在历史丛林里穿行的中国法理学
  • 并非有一种值得期待的宣言 ——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
  • 学术的光荣与梦想 ——“真理标准”的讨论与中国当代法理学的发展
  • 中国法理学的上下左右
  • 法学的知识转型
  • Ⅳ 法治思考片断
  • 法治与文明过程 ——从埃利亚斯的《文明的进程》的视角出发
  • 中国法治建构的历史语境
  • 法治品格的重塑 ——“刚性法治”片论
  • 法治不是什么?
  • 法治进程中的大众文化背景 ——兼谈现代化之“时间叠合”结构
  • 法与道德“深度的消失”
  • Ⅴ 西域法学拾零
  • 艾克·冯·雷普高与《萨克森之镜》
  • 浪迹于法与童话之间 ——雅科布·格林印象
  • 莱纳河边的法学家们
  • 访欧语丝 ——从罗马到牛津
  • 赫伯特·L.A.哈特 ——一代法哲学大师的陨落
  • 目标波伦亚:“二十世纪末对法律的挑战” ——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及其世界大会
  • 柏拉图《国家篇》:译名的困惑
  • 追寻真正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制度 ——评赫尔穆特·科殷的《法哲学》
  • 保罗·利科的《论公正》
  • Ⅵ 人文札记
  • 小月河边,有一所大学叫政法
  • 思想的建筑学 ——与何莫邪教授晤谈记述
  • 在当今的法律世界,我们到底还有怎样的想象? ——阿道夫·巴拉赫《法与想象》之随想
  • 如何看待知识生产者问题
  • 精神的宿命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译后记
  • 关于《人文札记》的札记
  • 律师之心性
  • 《律师文摘》与堂吉诃德
  • 地图的故事
  • 原法之道 ——《原法》卷首语
  • 复杂性的挑战 ——《法学方法论丛书》总序
  • 走出权力与权利理论思辨的迷津 ——《权力与权利的思辨》序
  • 裁判的技术之惑 ——《裁判的进路与方法》序
  • 失落的盛典
  • 他者的视境
  • “边缘”之思
  • 悠然飘萍
  • 文人的苦乐
  • Ⅶ 编辑短札
  • 淡然回首十年路
  • 中国法学的“出土文物”
  • 澳大利亚海风吹来的法的式样
  • 再见,20世纪
  • 《法理学与法治之镜》编后记
  • 风,总是要飘散的
  • 守望《比较法研究》的日子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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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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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书摘抄笔记

    我们这个时代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精神?1. 只有义务而无权利将造就的是奴隶,而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则只能产生(道德的)离异者。《义务原则》2. 黑格尔说,自古以来还未曾有一个人能大致认识其本身的文化或时代,如果说人最难认识的是他自己,那么一个时代最难做到的是发现这个时代的问题,深刻认识其自身的本质。3.“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这是马克思在起草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的警示。制度之 “墙” 4. 不论你望得多远,仍然有无限的空间在外边;无论你能数多久,仍然有无限的时间数不清。(美国诗人瓦尔特・惠特曼语)法典的诱惑 5.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 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6. 法典是 “法学家法” 或 “教授法” 的条文化,它建立在高度发达的法学智识条件和基础之上,是一个国家立法技术和法学智识发达的显现。立法家和法学家当有这样的意识:“把法典当回事。” 人本的秩序 7. 在一个国家之内,秩序的产生和维持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真正的困难在于寻找秩序实现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否则,国家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正义根据。8. 不是人为了秩序而存在,而是秩序为了人而存在。超越人的价值和本性之上的空洞抽象的秩序,是不存在的。9. 为了自由,我们做了法的奴隶。(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10. 我要这样地服从法律:不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这是一种温和而有益的束缚,即使是最骄傲的人,也同样会驯顺地受这种束缚,因为他不是为了受任何其他束缚而生的。(法国思想家卢梭)11. 以人为本的秩序,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该体现在我们的决策和行为过程之中。法律不能承受战争之重 12. 常常使一个国家变成地狱的,恰恰是试图把国家变成天堂的东西。(德国诗人弗里德里希・荷尔德林)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而行?(法国罗兰夫人)“没有根据的战争,应该缓行”!在都市的法律中生活 13.“人群不仅是这些逍遥法外者的最新避难所,也是那些被遗弃者的最新的麻醉药”。(德国文艺理论家瓦尔特・本雅明在《发达资本主义时代的抒情诗人》中所描述)法的演进:过程、式样和趋势 14. 根据法的精神、原则及法的本位的演化过程来划分法的演进阶段,不失为一种有理论价值的视角。从这一角度,我们把法的演进历史大致上分为三个时代:义务-团体本位时代。权利本位时代。社会(责任)本位时代。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 15. 只有对艺术一窍不通的人才会过分陶醉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纯粹 “专业性质”,每时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类社会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养成偏狭独断的职业作风。而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 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应当同时是工匠和艺人,是法律艺术的创造者。16. 法美学是利用多学科方法、态度求知问学的一种,它在本质上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独断主义和唯美主义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纲领的。因为只有认识到美的界限的人才会在法律的理性实践中做出审慎的判断和决定,避免唯美主义在实践上的独断专行。 17. 德国哲学家马丁・海德格尔在《诗人哲学家》道出了问学者 “在路上” 的心情:道路与思量,阶梯与言说,在独行中发现。坚忍前行不息,疑问与欠缺,在你独行路上凝聚。 法律与音乐 18. 犹太教法典的编纂者尝言:“如果你要理解无形之物,必须仔细观察有形之物。” 我们似乎也可以接着说,如果你要了解法律的精神,则必须研究音乐和音律。在法律与音乐这两种看似毫无干连的事象之间,或许存在某种内在的隐秘的关联,有待我们去认识,去探寻,去发现。19. 在希腊人看来,一个优美的民族必须对其公民进行两种最基本的教育,即体育和音乐训练。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音乐和体育这两种技术服务于人的两个部分--爱智部分和激情部分。因此那种能把音乐和体育配合最好,能最为比例适当地把两者应用到心灵上的人,可以被称为 “最完美最和谐的音乐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第 10 卷 “论教育” 中亦认为,青年教育的基础课程有四门,即读写、绘画、体操和音乐。体操可以培养勇毅的品德,音乐的价值在于操持闲暇的理性活动,因而具有高尚的意义。20.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对希腊教育的特性做了进一步的描述和总结:不能不把希腊看作是一个运动员与战士的社会。然而,这些训练极容易使人变得冷酷而野蛮,所以需要用他种能使性情柔和的训练,以资调节。因此音乐是最适宜的了。它通过身体的感官去影响心灵。身体的锻炼使人冷酷;推理的科学使人孤僻。音乐是二者的折中。我们不能说,音乐激励品德,这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它具有防止法制的凶猛性的效果,并使心灵受到一种只有通过音乐的帮助才有可能受到的教育。21. 音乐是通过节奏、旋律、和声、调式和调性等组织要素所构成的 “声音的秩序”。音乐的这样一种性质,使它与宇宙万物之间具有普遍而紧密的内在联系。德国哲学家叔本华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指出:音乐与现象界或自然界可以看作是同一东西的两种不同的表现;或者说音乐是世界的表现,世界是 “具体化的音乐”。音乐能够使现实生活和现实世界的每一画面、每一场景立刻意味深长地显现出来。22. 古罗马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波伊提乌认为存在着三种音乐:“宇宙音乐,宇宙的和谐或秩序;人类的音乐,高尚的、健康的身心秩序;以及应用的音乐,人们所作的、可以听到的音乐。”23. 音乐作为 “天人合一” 秩序图式的生动呈现,一旦进入政治国家之 “人事” 秩序领域,则注定与强调 “里仁为美” 的 “仁治”“德治”“贤人政治”(人治)融为一体,构成这种社会-政治结构体系的一个制度背景。正是从审美的角度,主张 “以仁德治理天下” 的统治者(君主)们将音乐教化(育)、音乐节律、音乐等级制度化、法律化(如我国周代礼乐制度中有关 “佾数” 的规定),使音乐之美和 “德政之美” 协调统一,形成心灵与行为、个人与社会之 “内外和合” 的秩序。24. 在这样的秩序中,我们有时分不清音乐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界限:音乐制度即政治-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音乐制度(秩序)。这种音乐与政治-法律制度的融合,在历史上或许确曾起过孟德斯鸠所称谓的 “防治法制的凶猛性” 作用的,因为:如果没有音乐的融入,现实的政治-法律制度也许以更为直接的阴森恐怖的方式显现出来。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人类的制度史同样告诉我们:音乐之制(乐制)事实上亦会无形之中遮蔽政治-法律统治的 “凶猛” 面向,隐没 “正音”“雅乐” 背后的不合理的等级秩序,使人民在接受其教化的同时也 “舒舒服服地” 接受着一种所谓 “正统性” 的统治。25.《礼记・乐记》曰:“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正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 又谓:“礼节民心,乐和民心,政以平之,刑以齐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这,大概就是我们所见到的音乐与 “王道” 政制之关系的最经典的注解了。26. 显然,音乐就是人的生命和生命意志极其自由的再现。音乐能够激活人的生命意志、欲望和无限性、永恒的自由理念,诱发出被音乐之内外秩序重重遮蔽和抑制了的个人的原始本能,扩展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27. 这样,在音乐的时间流动中,就可能会存在着社会规制与个性展现、理性的制约与感性的反叛、“神圣的” 道德教化与世俗的生活享乐、社会关系秩序与个人之心灵秩序、生活模式的整齐划一与生活态度之多样性变化等等之间复杂的矛盾,我们不妨把这一现象称为 “音乐的秩序悖论”。28. 音乐的秩序悖论,从一个侧面也折射出国家法律制度(秩序)所面临的潜在的矛盾和冲突:一方面,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秩序,像音乐秩序一样,必然要求人们在其世俗的社会生活中遵守一定的规则,甚至要求人们按照官定的音乐的节律、运动形式、音乐的审美范式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另一方面,现实的国家法律制度和秩序,不是、也不可能是对音乐秩序的简单模仿而形成的结果。音乐与法律制度的颉颃,还可能以其他的方式或在其他领域表现出来。29. 无论如何,由音乐所激活的 “人性” 的多样形态,是现实的法律制度(秩序)型塑过程中的一个 “规定性” 前提。在此方面,现实的法律面临的两难困境在于:法律既不能过分地压抑人性,消灭人的生命和自由的多样性;又不能完全受人的生命的意志本能所宰制,成为生命的意志本能的奴仆。此等情形,要求法律必须在极其细腻的精神和价值层面寻找到一个合理的正义根据和原则,来协调解决人性的内在矛盾浮现为社会生活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30. 但应当看到,法律自身的功能和作用都有其不可逾越的限度,指望法律完全解决深层的 “秩序悖论” 是不切实际的。有时这种对法律的过高期望在变成制度化的力量之后,反而可能成为非常有害的东西。时间结构中的法律 31.“在属于内心和外界的两种经验之间搭任何桥梁,时间都占有着最关键的地位。” 英国天体物理学家亚瑟・斯坦利・爱丁顿 32. 时间也总是法律所内在地包含的一个维度。或者说,所有的法律总是处在一定的时间结构之中的,都是特定历史时段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诸现象互动的结果。每个时代的法律都必须应对其特定国家或民族的问题(诸如制度设计、权力分配、民族阶级的矛盾和冲突等)。33. 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并不仅仅属于一个法的世界。在法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价值,诸如公平、宽容、仁善和道义。这些价值有时像一束束熠熠闪烁的光辉,从法的完全相异的世界缓缓映射入法的世界,使人看清法的世界的冰凉晦暗。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的价值问题,事实上就是一个如何看待法律的时间问题。法律的地理空间 34. 法律既是在时间结构中存在的,又是在一定的空间中形成和发展的。时间和空间就构成了法律的精神、原则、规则、表现形态以及效力和实效的规定性。35. 从空间的观点看,法律总是与一定地域的文化相对应,与文化之间存在着一种持久的关系因素:法律不仅文化的产物,而且也是维系文化和促进文化发展的工具。从 “司法的广场化” 到 “司法的剧场化”-- 一个符号学的视角司法与广场空间 36. 司法与广场空间 司法是一个国家的法治宏大架构的拱顶,它由一块块坚固的垒石--刚性的制度规定、正当程序以及公正无私的法官等等构成;制度、程序和法官诸部分相互交错、相互切合、相互支撑,共同承受整个法治大厦的重力,并使这样一个大厦能够经受社会-历史风雨的蚀损,而长久地保持其稳定的基础和坚韧的体积。37. 司法的独特性质及其对社会生活的直接介入,很容易使自己处在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中心,它所处理的事项纠结着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外交的、文化的、道德的、民族的等等各种复杂的关系和利益。司法必须在应对这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中既能有效的平衡各种关系和利益,促成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能始终保持其不偏不倚、秉持公正的品格。38. 这些不同的初始期待使人们在朦胧的 “正义” 观念的驱动下对司法过程产生积极参与的热情,而更愿意选择一种人人直接照面的、没有身份和空间间隔、能够自由表达意见和情绪的司法活动方式,我把这一司法活动方式称为 “司法的广场化”。法庭:“剧场” 的符号意义 39. 认识到司法的广场化可能隐在的弊端,我们就需要回过头来审视和考察与此相对应的另一种司法活动的方式或类型,我把它称为 “司法的剧场化”。显然,司法的剧场化是指在以 “剧场” 为符号意象的人造建筑空间内进行的司法活动类型。当然这里的 “剧场” 更多的具有隐喻意义。40. 司法活动在以 “剧场” 为象征的建筑空间内进行,将法律与建筑两者的审美特性融为一体,使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刚健质朴和简洁对称的风格凝固成建筑的雕塑形态,这无疑会增强法律的庄严肃穆之美,从而内化人们的法律精神,唤醒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尊敬。41. 从总体上讲,司法的剧场化的真正价值在于他们通过 “距离的间隔” 来以法律的态度和方式处理 “法律的问题”。然而,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间隔,法律在保证 “程序正义” 和制度的安定性的同时,也在逐渐地走向异化。走出概念的泥淖--“法理学” 与 “法哲学” 之辨 42. 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智慧之路》中对哲学的评论也同样适用于法哲学:哲学的真谛是追求真理,而不是占有真理。哲学就是在路途中。哲学不是给予,它只能唤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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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从初版到今天整整二十年,其间本人一直未对之做文字的调整,主要是因为我忙于其他篇什的写作(《法哲学沉思录》《法哲学:立场与方法》,诸如此类),翻译欧根・埃利希、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阿图尔・考夫曼、罗伯特・阿列克西以及特奥多尔・菲韦格的作品占去了不少时间,近十年又痴迷于法学知识谱系的梳理,确实无暇顾及这本小册子的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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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