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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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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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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不动产登记制度变革实施,本书提供指引。
内容简介
201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当日实施。该文件是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更为细化的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我国物权法领域的重大制度变革,不但关乎着每一个寻常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在抑制房价、改革税制、惩治腐败等方面都对其寄予厚望。因此我们约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咨询专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起草团队咨询专家李显冬组织编写了这本书,以期能够对从事不动产登记的实务部门在工作中疑难问题有所解答,对老百姓如何理解这两个文件,如何在登记中操作适用有所帮助。
目录
- 版权信息
- 序
- 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 (一)登记的主体是不动产登记机构
- (二)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
- (三)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物权变动之法律效力
- 二、不动产物权登簿的意义是什么?
- (一)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登记即告完成
- (二)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保管
- 三、为什么要对不动产进行登记?
- (一)设立不动产登记制度旨在使物权变动得以“公示公信”
- (二)我国不动产权利变动的一般原则采“债权形式主义”
- (三)凡经公示产生公信力的物权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四、不动产登记是强制性的吗?
- (一)不动产登记一般遵循“依申请登记原则”
-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在登记程序中存在重要意义
- (三)登记中适用“申请原则”的例外情形
- 五、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吗?其是否可诉?
-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系列具体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概括总称
- (二)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化是判断登记行为性质的基础
- (三)具体登记行为的性质及可诉性分析
- 六、不动产登记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 (一)不动产登记中的依申请原则
- (二)不动产登记中的先登记原则
- (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语言文字登记原则
- (四)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法定原则
- (五)不动产登记的一物一权原则
- 七、什么是不动产单元?确立不动产单元的意义是什么?
- (一)不动产登记单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单位
- (二)不动产单元的确定依“物权特定”原则
- (三)确定不动产单元的具体方法
- 八、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否意味着“不动产单元”也要统一?
- (一)“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有赖于统一登记予以保障
- (二)统一登记并不意味着土地及其建筑物或构筑物作为整体的登记单位
- 九、统一登记对不动产登记原则作了哪些完善?
- (一)改变了房地分离的登记体制
- (二)明晰不动产登记原则
- (三)打破城乡二元的房屋登记体制
- 十、哪些不动产权利属于登记的范围?
- (一)登记的前提是物权必须具有独立性与确定性
- (二)法律法规对可以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明确规定
- (三)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需法定
- (四)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是以物权为主的权利群
- 十一、哪些不动产权利类型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 (一)首次登记
- (二)变更登记
- (三)转移登记
- (四)注销登记
- (五)更正登记
- (六)异议登记
- (七)预告登记
- (八)查封登记
- 十二、《不动产权证书》到底有什么用处?
- (一)《不动产权证书》是不动产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证明
- (二)发证是不动产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
- 十三、《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 十四、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间有何区别?
- (一)不动产登记簿实质上即国家建立的不动产登记结果簿册
-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主体所持有的权利证明文件
-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的证明形式
- 十五、不动产登记应当去哪里办理?
- (一)不动产登记功能决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属地原则
- (二)我国法律依属地原则确定不动产登记机关
- (三)我国不动产登记不实行级别管辖
- 十六、依申请来进行不动产登记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在提交申请材料时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一)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
- (二)当事人应当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 十七、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都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 (二)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具体要求
- 十八、买卖双方可否共同委托同一人去申请不动产登记?
- (一)买卖双方委托同一人申请登记是民事法律关系外另一行政行为故不受民事法律关系不得双方代理的限制
- (二)共同委托行政登记自是一种民法上的共同委托行为
- 十九、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可以采用哪些方式?
- (一)受托人代为申请
-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
- 二十、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之后,当事人能否撤回申请?
- (一)申请人撤回登记申请同样尊重“意思自治”而依其申请
- (二)撤回登记申请须把握撤回的时间
-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须采用书面形式
- (四)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亦须遵循法定程序
- (五)依申请人意思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例外
- (六)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具体程序
- 二十一、如何申请登记资料查询?
- (一)登记资料查询的适用情形
-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条件
- (三)查询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并出具查询结果
- 二十二、哪些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 (一)《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有所限制
-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含义范围采广义概念
-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资料目的及理由之说明
- 二十三、一些法定情形之下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必须履行实地查看的法律义务?
-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示原则要求不动产登记信息具有真实性
- (二)实地查看是行政确权的必要手段之一
- (三)不动产登记可以实地查看的情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 (四)法定列举的实地查看是否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
- (五)其他可以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
- (六)实地察看时的具体程序性要求
- 二十四、不动产登记公告适用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 (一)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具体类型
- (二)公告内容
- (三)公告的相关程序
- 二十五、哪些情形之下可以由单方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
-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
-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有权机关做出的生效决定等导致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
- (四)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
- (五)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
- (六)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 (七)不涉及权利归属的更正登记
-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
- (九)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遗失或者破损的情形之下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 二十六、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扮演什么角色?
- (一)不动产公证具有保障不动产登记真实性的作用
- (二)公证并非继承包括遗赠时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必经程序
- 二十七、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公证,其公证的内容需要涉及哪些方面才能保证登记的合法真实?
- 二十八、哪些申请材料的内容要经过公证或核查确认才能登记?
- (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的
- (二)自然人处分不动产时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
- (三)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以外监护人身份处分不动产的身份证明
- (四)不经公证需经核查的事项
- 二十九、境外地区出具的公证材料的认证和转递应当去哪些部门?
- (一)港澳地区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 (三)外国的公证材料的认证
- 三十、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吗?
- 三十一、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需提交哪些身份证明材料?
- 三十二、如果申请人的名称或证件等发生变更,之后办理该不动产的新登记,如何证明权利人的一致性?
- 三十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 三十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
- 三十五、什么是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 三十六、哪些情形下可以对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
- (一)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 (三)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登记或预购商品房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转商品房抵押权登记
- (四)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登记
- (五)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致使地役权转移、变更的
- 三十七、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登记证明丢失或污损,该怎么办?
- (一)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及程序
- (二)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及程序
- 三十八、不动产登记簿该如何保存以防范损毁、丢失等意外风险?
- (一)黑客攻击
- (二)数据篡改
- (三)电子签名的安全可靠性
- (四)德国电子登记值得借鉴的经验
- 三十九、不动产登记簿要永久保存吗?
- (一)不动产登记簿永久保存是保障物权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
- (二)“永久保存”即没有期限
- 四十、不动产登记簿如何重建与移交?
- (一)不动产登记簿的具体形式和编制体例有其重要意义
-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采物的编成主义
- (三)因行政区划变化或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移交登记簿依属地原则
- 四十一、为什么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异地备份?
- (一)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异地备份的必要性
- (二)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异地备份的技术条件
- (三)不动产电子档案异地备份工作的不断发展
- 四十二、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需要询问并告知申请人哪些相关登记事项?
- (一)申请登记的材料是否真实
- (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按份共有人
- (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是否知道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
- 四十三、什么是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有什么意义?
- (一)异议登记的特点
- (二)申请异议登记的材料审核及其程序
- 四十四、不动产登记错误造成损失如何予以赔偿?
- (一)不动产登记错误具体指哪些情况
- (二)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以违法性为构成要件
- (三)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以弥补实际损失为原则
- (四)对国外不动产错误赔偿基金制度的借鉴
- 四十五、嘱托登记中,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需要审查嘱托登记的申请文件?
- (一)嘱托登记的具体类型
-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嘱托登记不对申请材料进行实体审查
- 四十六、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究竟应如何认定?
- (一)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是基础理论问题
- (二)应正确地认识到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属性的复合性
- 四十七、房屋登记到底如何收费?
- (一)房屋登记费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收取
- (二)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进行登记并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 (三)减半收费的登记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 (四)不收取房屋登记费亦需法律规定
- (五)工本费如数收取
- (六)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四十八、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的法定条件究竟都有哪些?哪些情形下将可能不被受理?
- (一)不动产登记被受理作为行政行为有其法定条件
- (二)不动产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须依程序处理
- 四十九、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人的申请可不予登记?
-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受理的不动产申请资料不予登记的具体情形
- (二)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依法进行查验和审查
- (三)核查后应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并明确相关依据
- 五十、哪些情形下,不动产权利只登簿,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 (一)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登记
- (二)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等限制登记
- (三)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已预售并办理备案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或查封登记
- 五十一、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所有的共有人都需要共同来申请吗?是否可以分别持证?
- (一)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是共有不动产登记的首要原则
- (二)例外情况下可以由部分共有人分别申请
- (三)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别持证只是工本费自负
- 五十二、农村集体土地如何分类申请登记?
- (一)我国土地所有权实行城乡二元公有结构
-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分级分类登记
-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登记的主体
- (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 五十三、“村改居”和“小产权房”可否进行不动产登记?
- (一)国家始终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建房
- (二)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 五十四、超面积的宅基地如何确权发证?
-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重难返
- (二)超面积农村宅基地采分阶段的确权登记办法
- (三)非法占用宅基地要负的法律责任与时俱进
- 五十五、农村地籍调查工作该如何开展和完善?
- (一)地籍调查首先要求权属合法
- (二)地籍调查的程序要求严格
- (三)宗地地籍调查应采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
- (四)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需要进一步完善
- 五十六、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对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查?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不同类型均要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材料有其审查规则
- 五十七、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如何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
- (一)申请主体
- (二)申请材料
- (三)审核规则
- 五十八、集体土地物权的转让登记如何进行?
- (一)土地用益物权的变动法律有严格程序性限制
- (二)集体土地互换或调整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可登记
- 五十九、如何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 (三)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材料的审核
- 六十、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审查?
- (一)无论划拨还是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均须变更登记
- (二)登记部门无需对是否具备转让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 六十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申请如何进行?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事由
- (二)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变更登记的审核规则
- 六十二、如何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事由
-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 六十三、集体建设用地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程序有区别
-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原因
-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 六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范围
- (二)申请首次登记的主体
- (三)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 六十五、权利主体在哪些情形下会丧失承包经营权资格?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 (三)承包地被征收
- (四)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消灭原因
- 六十六、如何申请地役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
- (一)地役权的首次登记
- (二)地役权的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
- 六十七、在“房地一体主义”模式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别抵押的合同效力如何予以认定?
- (一)房地产抵押的三种主要类型
- (二)“房地一体”原则下“房”与“地”分别抵押时的效力认定
- 六十八、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进行不动产抵押登记?
- (一)可以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不动产
- (二)法律规定不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
- (三)办理不动产抵押时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 (四)在审核不动产登记抵押的材料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 六十九、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
-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 七十、如何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 (一)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 (二)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转让的特殊申请
- 七十一、如何办理依申请的更正登记?
- (一)更正登记仍坚持依申请登记的原则
- (二)依申请更正登记的主体范围
- (三)申请更正登记的内容范围
- (四)申请更正登记有范围上的限制
- (五)更正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 七十二、如何办理依职权的更正登记?
- (一)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主体
- (二)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程序审查
-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的程序
- 七十三、如何理解《物权法》第19条与《实施细则》第79条?
- (一)证明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更正登记的必要材料
- (二)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三)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一般需征得不动产权利人的同意
- 七十四、轮候查封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予以适用?
- (一)轮候查封登记的主体
- (二)轮候查封登记的期限
- 七十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对预查封登记材料进行审核?
- (一)可以进行预查封的法定情形
- (二)预查封登记的审查规则
- 七十六、已登记不动产在查封登记前,是否必须先进行转移登记?
- (一)虽已确权但未转移登记的不动产查封登记的实例
- (二)在此案例中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 七十七、哪些情形之下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 (一)抵押权在哪些情形之下可以申请变更
- (二)登记机构对申请抵押权变更的材料的审核规则
- 七十八、如何适用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
- (一)登记错误是启动先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 (二)登记错误的具体含义
-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
- (四)不动登记机构后续追偿风险成为制约先行赔偿的潜在因素
- (五)建立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责任险和赔偿基金制度
- 七十九、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渎职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一)不动产登记渎职行为的具体列举
- (二)不动产登记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三)登记机构负有效防范和减少不必要差错的法律责任
- (四)在做好登记机构风险防范的还需要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
- 八十、泄漏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一)综合法律调整以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不泄漏
- (二)信息公开查询与信息保密制度缺一不可
- 八十一、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一)伪造、变造违法行为方式的界定
- (二)伪造、变造行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 八十二、各种不动产权利登记办理都需要多长时间?
- (一)《条例》实施前的期限依部门规定
- (二)《条例》统一了办理登记的法定期限
- 八十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可否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 八十四、《实施细则》生效之前的登记还有效吗?
- 八十五、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需要对抵押权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实质审查?
- (一)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主体不应存在资格限制
- (二)审查抵押合同之主合同的效力发现利率偏高只予善意提示
- 八十六、更正登记中“登记错误”的范围究竟是指什么?
- (一)关于“登记错误”的不同观点
- (二)我国法律法规关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范围的界定
- 八十七、在建工程抵押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如何解决?
- (一)在建工程抵押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 八十八、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可能存在哪些风险?
- (一)在建工程抵押中抵押权人的风险
- (二)在建工程抵押中登记机关的风险
- 八十九、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范围如何予以界定?
- (一)建筑物部分的范围界定
- (二)土地使用权部分的范围界定
- 九十、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再次处分时需要配偶同意吗?
- (一)夫妻共有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处分时是否一定要双方到场
- (二)关于名义权利人是否可以单独处分不动产的两种观点
- (三)为保护隐性共有人的利益登记机构应要求夫妻双方到场
- (四)登记机构负有询问和审核的义务
- 九十一、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房屋如何进行登记?
- (一)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由谁来申请登记
- (二)建筑物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和界限应予明确
- 九十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能否申请预告登记?
- (一)我国《物权法》在法律上首次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属性之争影响到能否预告登记
- (三)为保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实现自可进行预告登记
- 九十三、抵押权是否不需要登记仅依债权合同而转移?
- (一)关于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物权变动争议
-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 九十四、《条例》与《实施细则》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的规定是否明晰?
- (一)以房产登记为例不动产登记是对不动产权利予以书面记载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二)《条例》及《实施细则》厘清了一系列理论争议
- 九十五、预售合同备案是否等同于预告登记?
-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
- (二)只有通过预告登记买受人才能享有对该房屋物权的请求权
- 九十六、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管理不动产登记材料?
-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资料负有法定的管理义务
- (二)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档案管理立卷
- (三)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的管理
- 九十七、不动产登记簿的“附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中起着怎样的作用?
- (一)不动产登记簿“附记”的含义
- (二)不动产登记簿“附记记载”的作用
- (三)不动产登记“附记记载”的注意事项
- (四)不动产登记“附记记载”的现实意义
- 九十八、不动产如何进行分割登记?
- (一)楼中楼能否分割登记
- (二)房改售房住宅分割登记
- (三)非成套的居民自建住宅难以分割
- (四)产权式商铺分割登记仍存在问题
- 九十九、如何注销查封登记?
- (一)注销查封登记的材料
- (二)申请注销登记材料的接收规则
- (三)注销登记材料的审核规则
- 一百、如何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平台?
-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负有牵头建立信息管理平台的职责
- (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既便民亦符合提高登记效能的需要
- (三)各部门应依法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 一百零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 (一)在建工程整体抵押原则
- (二)在建工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应不再批准预售
- (三)对抵押在建工程的投入资金比例应设定要求
- 一百零二、在不动产登记当中如何判断夫妻共同财产?
-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登记长期困扰登记机构
- (二)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 (三)依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应予明确的问题
- (四)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处分权要有正确的理解
- (五)登记机构并无查明房屋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能力
- 一百零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如何界定?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判定
-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专有权登记中的争议
- 一百零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权的判定
-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中的难点及对策
- (三)在登记实务中小区业主共有的房屋依是否登记分两类
- (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依法一并登记之共有部分的初始登记
- (五)建设单位必须修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初始登记依法律规定
- 一百零五、不动产登记具体要经过哪些程序?
- (一)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 (二)不动产登记的受理
- (三)不动产登记的审核
-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登簿
- (五)不动产登记中颁发证书和公告
- 一百零六、无证房产能否依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不动产登记?
- (一)行政部门对无证房产依协助文书进行登记有规定
- (二)最高法院曾函复无证房产依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问题
- 一百零七、不动产登记是否可以撤销?
- (一)房屋登记的撤销是房屋登记的一种登记类型
- (二)撤销房屋登记的法定条件
- (三)原房屋登记被撤销后的物权效力
- (四)撤销房屋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程序
- 一百零八、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赠予手续?
- (一)在不动产交易中赠与是区别于买卖的一种不动产转让方式
- (二)赠与需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三)办理房地产赠与登记需要经过的步骤与税费
- (四)不动产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
- 一百零九、境外的司法判决可否成为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 (一)未经法定程序经法院裁定承认不能在大陆产生执行法律效力
- (二)司法主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三)香港、澳门、台湾同属中国但与中国大陆分属不同法域
- (四)离婚案件往往被排除在“民商事案件判决承认”之外
- (五)当事人双方仅可自愿依共同申请按“赠予”办理登记
- (六)境外判决不被法院承认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 一百一十、什么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构筑物?
- (一)构筑物的概念
- (二)构筑物的法律特征
- 一百一十一、不动产的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有什么区别?
- (一)以房屋登记为例很多情况下不动产登记均须注销
- (二)不动产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不同
- 一百一十二、抵押权顺位变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如何办理登记?
- 一百一十三、现房转让为什么也要办理预告登记?
- (一)实践中现房转让的预告登记较为少见
- (二)现房转让预告登记有其现实社会需求
- (三)申请现房转让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文件
- 一百一十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一)异议登记是《物权法》新规定的登记种类
- (二)申请异议登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三)异议登记是对真正的权利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的法律救济
-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已有规定
- 一百一十五、如何办理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的转移登记?
- (一)申请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 (二)对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之审核规则
- 一百一十六、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如何确定监护人?
- (一)典型案例
- (二)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的房屋登记应如何申请办理
- (三)在房产登记中如何体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 一百一十七、为什么要开展“不动产登记员”的制度建设?
- (一)完善不动产登记人员制度建设有助于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
- (二)完善制度建设有助于强化登记人员管理和工作的顺利完成
- 一百一十八、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员制度有哪些具体要求?
- (一)顶层制度设计是不动产登记员制度建设的基础
- (二)不动产登记员制度中需要关注的具体问题
- 一百一十九、如何防范不动产登记错误的风险?
- (一)国家应设置分级审核和风险管理制度
- (二)不动产登记材料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查
- (三)明确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范围和审查期限
- 一百二十、我国不动产登记范围和内容存在哪些问题?
- (一)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范围过窄
- (二)未将不动产租赁及信托财产纳入不动产登记中
- (三)不动产登记不应仅指引起物权内容发生变更的登记
- 附录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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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