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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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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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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探讨了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新变化和规则构建,有助于加强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
内容简介
《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了网络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新变化、域外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修正,并对网络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构建提出了设想,认为在网络时代,司法机关在向媒体公开信息、引导和回应媒体方面负有新的责任;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既有新的权利,也应当遵守新的规则。《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视角前瞻,视野开阔,全面厘清了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既有助于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又能切实保障、促进言论自由,从而优化网络时代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目录
- 版权信息
- 序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新变化
- 一、媒体与司法关系的传统规则模式
- (一)通过缄口令直接限制媒体模式
- (二)司法自我约束模式
- (三)信息控制模式
- 二、互联网时代媒体影响司法的新特征
- (一)司法系统受到媒体更大的影响
- (二)媒体编辑“把关人”的作用大大降低
- (三)因发帖人采用假名而加大了媒体查处难度
- (四)言论自由的标准不断提高
- (五)陪审员可能利用网络实施不端行为
- 三、互联网时代各国对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修正
- (一)微博直播庭审开始兴起和发展
- (二)英国、美国联邦法院禁止电视直播的传统正在被颠覆
- (三)司法对媒体的缄口令成了“无用的原则”
- (四)英国已经明确废止缄口令的部分内容
- 第二章 司法裁判中网络民意的传播心理学分析
- 一、网络时代媒体传播的新特征
- (一)网络时代自媒体和公民记者的崛起
- (二)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传播学特征
- (三)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同步性、互动性和匿名性
- 二、司法裁判中网络民意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 (一)理论解释之一: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
- (二)理论解释之二:詹姆斯·斯托纳的群体极化理论
- (三)理论解释之三:勒庞的“乌合之众”理论
- (四)理论解释之四:社会流瀑效应、群体盲思理论、群体精神统一理论
- (五)网络民意对司法案件的主要心理特征
- (六)网络舆论容易导致司法失信和舆论审判
- 三、司法机关应对网络媒体言论的基本策略
- (一)司法机关提高自身应对媒体的能力
- (二)充分利用司法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平台
- (三)对网络信息传播进行适当监管和限制
- (四)司法对媒体言论应当尽可能包容
- 第三章 互联网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规则的构建
- 一、传统的司法自我约束规则应当继续坚持
- 二、通过合理界定办案秘密限制信息释放
- 三、通过司法公开防止媒体的误导
- 四、通过媒体自律体现对司法的尊重和理解
- 五、通过网络执法过滤或删除违法的司法报道
- 六、对媒体的不当报道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第四章 司法信息通过网络公开的新义务
- 一、电子形式公开司法信息是国际准则的要求
- 二、网络时代司法公开的主要方式
- (一)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 (二)司法公开三大网络信息平台
- (三)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 三、网络时代司法公开的主要例外
-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外
-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例外
- (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例外
- 第五章 司法机关对网络民意的引导与回应
- 一、网络民意的发展历程及其特征界定
- (一)网络民意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 (二)网络民意有其自身的特定性
- 二、完善网络民意的多渠道收集机制
- (一)对网络民意收集渠道的现状分析
- (二)网络民意收集现状的完善措施
- 三、完善网络民意的引导与分析
- (一)正确判断与应对网络民意
- (二)引导网络民意向理性化发展
- 四、建立健全网络民意回应机制
- (一)继续拓展网络民意的回应方式
- (二)建立网络民意的反馈与评价机制
- (三)健全司法回应网络民意的监督机制
- 第六章 我国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
- 一、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实意义
- (一)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的现实意义
- 二、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机制
- (一)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范围
- (二)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方式
- (三)重要案件信息的发布程序
- 三、检察机关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执行被打折扣
- (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效果反馈渠道不畅
- (三)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监督与救济困难
- 四、检察机关重要案件发布制度的完善
- (一)规范重要案件信息的内容构成和更新
- (二)建立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双向交流机制
- (三)建立监督与救济互补的双重保障机制
- 第七章 网络时代犯罪现场新闻报道的限度
- 一、犯罪现场报道的意义及其边界
- (一)犯罪现场报道的意义
- (二)犯罪现场报道的边界
- 二、警方允许下的犯罪现场报道
- (一)前提:允许报道的内容与时机
- (二)事前:媒体以抽签方式进入现场
- (三)事中:警方合理引导报道秩序
- 三、未经警方允许的犯罪现场暗访报道
- (一)对犯罪现场进行暗访的正当性及其危害
- (二)对犯罪现场暗访的规范化
- (三)犯罪现场暗访记者的拒绝作证权问题
- 四、不当犯罪现场报道的防治
- (一)警方通过采取技术手段防范案件信息泄露
- (二)禁止警方邀请媒体进行犯罪现场报道
- (三)警方人员跟随拍摄并主动公布现场情况
- (四)规范公民记者的犯罪现场报道
- (五)警方应当适当公开犯罪现场侦查信息
- (六)对违反限制报道规范行为的责任追究
- 第八章 自媒体直播庭审的规则
- 一、自媒体时代公民记者的迅速发展
- 二、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经验借鉴
- 三、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初步形成
- 四、中国自媒体直播庭审规则的实施策略
- (一)自媒体直播庭审的主体
- (二)自媒体直播庭审的批准
- (三)自媒体直播庭审的内容限制
- 第九章 网络时代媒体报道涉罪人员姓名的规则
- 一、诉讼期间涉罪人员姓名公开是大势所趋
- (一)法国:可以公开被追诉人姓名但不得妨害无罪推定
- (二)德国:为了更高公众利益可以公开被追诉人姓名
- (三)美国:执法机关应当向媒体公开被追诉人姓名
- (四)英国:从2010年起开放对被追诉人的实名报道
- 二、判决后犯罪人姓名是否公开有两种模式
- (一)美国:允许实名报道涉罪人员前科
- (二)欧盟国家等:禁止实名报道涉罪人员前科
- 三、各国媒体报道涉罪人员姓名规则的特点
- (一)判决前原则上允许报道被追诉人姓名
- (二)对未成年涉罪人员的报道作了特殊规定
- (三)对涉罪的公众人物允许实名报道
- (四)对不当报道规定了民事和刑事两种责任
- 四、对我国报道涉罪人员姓名规则的启示
- (一)涉罪人员姓名“以公开为原则”的实践值得肯定
- (二)禁止报道未成年涉罪人员姓名,但不能过于绝对
- (三)允许实名报道涉罪公众人物的做法应当坚持
- (四)谨慎确定不当报道涉罪人员姓名的行为责任
- 第十章 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及其方式
- 一、网络实名制及其对传统匿名表达权的限制
- (一)网络实名制的含义
- (二)网络实名制对传统匿名表达权的限制
- (三)限制传统匿名表达权的正当性考量
- 二、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发展历程与现实意义
- (一)网络实名制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中的作用
- (二)网络实名制在引导网络舆情中的作用
- (三)网络实名制在保障电子商务安全中的作用
- 三、网络实名制立法及管理模式的选择
- (一)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渊源
- (二)网络实名制的管理模式
- (三)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方式与范围
- 四、适当限制言论自由背景下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机制
- (一)制定专门法律确立网络实名制
- (二)明确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主体
- (三)加大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力度
- (四)健全网络实名制的配套机制
- (五)明确违反网络实名制的法律责任
- 附录一 网络时代美国司法对媒体预先限制的反思
- 一、自由的传统(1966年以前):通过事后惩罚限制媒体
- 二、短暂的春秋(1966—1976年):通过司法缄口令预先限制媒体
- 三、沉重的反思(2006年):30年后对司法预先限制媒体的反思
- 四、未来的走向(2006年以后):历史的车轮将驶向何方
- 附录二 媒体与司法关系的重要域外规范
- 一、美国司法部《媒体关系指南》
- 二、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
- 三、俄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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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2月,原系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一家中央级出版。2010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正式签署文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实现了转企、改制、重组,成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出版社始终以“立足人大工作,服务民主法制”为宗旨,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开展各项出版工作,为宣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纪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宣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法律单行本系列、法律条文释义系列等一大批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图书,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2009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被评为“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