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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总览金融纠纷司法历程,聚焦年度前沿热点问题,把握金融交易潜在风险。

内容简介

近年来,金融领域的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本书以年度评论的形式,对中国金融争议解决的年度发展进行总结和分析,从往年的动向,对未来进行前瞻分析。

本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发展概述,分析金融争议的情况和解决争议方面的进展。第二部分为金融领域关注度较高的前沿热点争议,包括金融产品代销履职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中合理审查界限、司法解散及强制清算、金融案件中管辖权等。第三部分为主要金融行业争议解决的年度观察,分为信托、证券、银行、保险、基金五个行业。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委会
  • 第一编 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发展概述
  • 第一章 金融争议的年度概况
  • 第一节 数据统计
  • 一、诉讼
  • (一)整体情况分析
  • (二)全国区域分析
  • (三)审理情况分析
  • 二、行政处罚
  • (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处罚分析
  • (二)证监会监管处罚分析
  • (三)人民银行监管处罚分析
  • 第二节 主要案件类型及争议焦点
  •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二、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三、信用卡纠纷
  •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五、保理合同纠纷
  • 六、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八、营业信托纠纷
  • 九、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十、票据追索权纠纷
  • 十一、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 十二、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 十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第二章 金融争议解决的新发展
  • 第一节 法律规定的新发展
  • 一、《仲裁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
  • 二、新《会计法》正式施行
  • 三、《金融稳定法(草案)》第二次审议
  • 四、《反洗钱法(草案)》第二次审议
  • 第二节 司法解释及政策的新发展
  • 一、司法解释的新发展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司法政策的新发展
  • (一)创建“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法答网”解答法律适用问题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 第三节 裁判理念的新发展
  • 一、出台保护民营企业典型案例,激发民营企业市场活力
  • 二、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防范风险传导和外溢
  • 三、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 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配合清理整顿重点领域风险
  • 第四节 监管规定及政策的新发展
  • 一、监管规定的新发展
  • (一)国务院公布实施注册资本管理新规
  •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实施《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
  • (三)证监会发布施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施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 二、监管政策的新发展
  • (一)资本市场“新国九条”
  • (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通知》
  • (四)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 (五)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范围,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
  • 第五节 争议解决程序的新发展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 二、多家仲裁机构施行仲裁新规
  •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11类常见民事案件应用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
  • 四、广东高院出台涉港澳纠纷证人出庭作证指引
  • 五、上海中级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集中至上海一中院审理
  • 第六节 金融争议解决的新特点与前瞻
  • 一、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大量供给,示范性作用显著增强,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稳定裁判预期
  • 二、各级法院组建、优化金融审判团队,金融审判集约化、专业化、信息化、要素标准化、类案流程化是未来趋势
  • 第二编 前沿热点问题年度盘点
  • 第三章 争议解决视角下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履职风险
  • 第一节 产品端的履职风险与要点
  • 一、应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
  • 二、应按照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规定对金融产品进行评级
  • 三、对销售产品的风险评级,需要符合客观事实
  • 四、代销机构应当对可能影响产品风险评级的信息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 (一)销售机构未能核查出基金债务人存在重大诉讼情况,被判担责
  • (二)销售员工不清楚销售产品存在杠杆,销售机构被判担责
  • 第二节 销售端的履职风险与要点
  • 一、了解客户
  • (一)风险测评时点事后弥补最终显示投资者符合要求,管理人仍担责
  • (二)问卷签名系代签,销售机构无法举证其他方式进行风险测评,被判担责
  • (三)应关注和做好风险测评等适当性文件的留存及留痕工作
  • (四)应关注风险测评问卷矛盾作答及重点问题,避免风险测评流于形式
  • (五)合格投资者的审查仅依赖于投资者书面承诺,被判担责
  • (六)不能当然地将后形成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论适用在前一项目
  • (七)即便投资者购买过其他高风险产品或有丰富的投资经历,仍要履行了解客户的适当性义务
  • (八)如评估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或可能导致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存在重大疑问,从而导致被判担责
  • 二、风险匹配
  • (一)明知投资者投资目的,仍推介其购买不适宜投资的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被判担责
  • (二)向客户销售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产品,被判担责
  • (三)投资者投资意愿低于风险承受能力的,仍向其销售较高风险的产品,被认为错配销售,被判担责
  • (四)投资者多次表述希望保本、不想购买高风险产品,难以忍受本金亏损,但销售机构却根据调查问卷评定其投资风险承受度为“积极型”,将高风险产品不当匹配给了投资者,被判担责
  • (五)如投资者坚持主动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金融机构须留存好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及已经进行了风险提示的证据,同时关注新的监管规定要求项下司法裁判走向
  • 三、风险告知
  • (一)基金成立后倒签合同、提示投资风险的,被认定在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被判担责
  • (二)进行风险告知时应当以显著、必要的方式进行,并妥善保管风险告知记录
  • (三)应针对不同产品详细地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情况、释明具体风险
  • (四)未向投资者特别说明本金和收益可能发生最大损害的风险,金融机构被判担责
  • (五)存在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收益的行为,金融机构被判担责
  • (六)投资者以往投资经验不能免除金融机构如实告知及风险揭示义务
  • (七)销售人员手写标注收益率,误导普通投资者、传达保收益的意思表示,销售机构被判担责
  • (八)当推介材料中存在足以使投资者产生低风险预期的表述时,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提示书》等不足以认定销售机构或管理人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
  • (九)应结合金融产品本身特征、信息的重要程度、信息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度等因素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
  • (十)应结合产品风险、投资者实际情况和一般理性人理解能力,对投资者进行明确、具体的实质性风险告知
  • 第三节 售后端的履职要点及其他履职要点
  • 一、售后端的履职要点
  • 二、其他履职要点
  • (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飞单”,法院或基于职务行为/管理责任,判决所在机构担责
  • (二)金融机构不具备销售资格,证券公司存在被判承担一定责任的风险
  • (三)员工在营业场所推介金融产品,客观上起到居间作用,证券公司与委托人无代销协议,也可能被认定为与客户之间成立居间关系并承担代销责任
  • 第四章 新《公司法》下股权投资的出资责任及前沿问题
  • 第一节 投资人对于现有持股的出资责任
  • 一、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的设定
  • (一)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限定为自公司设立时起5年
  • (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大幅度放宽
  • 二、加速到期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 (一)承担出资本金、利息及行权费用
  • (二)股东失权及股东权利可能受限
  • (三)对于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 (四)潜在的巨额行政处罚责任
  • 三、投资人出资的前沿争议问题
  • (一)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就未纳入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承担出资责任
  • (二)公司子公司的债权人能否穿透追偿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
  • (三)股东仅向公司打款能否被视为已完成实缴出资
  • (四)债权人能否以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债务
  • (五)在债权人已经起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股东继续向公司缴纳出资或向公司其他债权人支付出资款能否被视为完成了出资
  • (六)通过减资解决出资的部分争议问题
  • 四、应对建议
  • (一)公司经营正常下应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或进行减资
  • (二)如已被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建议在执行程序中履行出资义务
  • 第二节 投资人对于已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
  • 一、新《公司法》关于原股东对已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设定及适用
  • (一)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历史沿革及溯及力
  • (二)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的具体适用
  • 二、新《公司法》施行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恶意转让股权”的判断标准
  • 三、应对建议
  • (一)未来转让股权应先行解决出资问题
  • (二)对过去已退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
  • 第三节 投资人作为发起人对于其他股东出资的连带责任
  • 一、新《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设定及适用
  • (一)旧法下的争议
  • (二)新《公司法》第50条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设定及适用
  • 二、新《公司法》下发起人连带责任的前沿争议问题
  • (一)发起人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需对其他发起人未出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二)发起人是否对其他发起人的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 三、应对建议
  • 第四节 其他股东对于失权股东出资的兜底责任
  • 一、新《公司法》第52条实质创设了股东之间就互相出资承担兜底责任
  • 二、应对建议
  • 第五节 投资人出资的其他溢出责任
  • 一、未实缴出资情形下,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在未实缴金额内劣后清偿
  • 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权劣后清偿
  • 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第五章 司法解散及强制清算的难点及应对
  • 第一节 前言
  • 一、司法解散及强制清算的适用场景
  • 二、通过司法解散及强制清算可以实现什么目的
  •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司法解散
  • 一、司法能否介入合伙企业解散
  • 二、程序性事项:原被告、管辖、案由及诉讼请求如何确定
  • 三、合伙企业解散事由的司法认定
  • (一)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的认定标准及考量因素
  • (二)“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证明标准是什么?如合伙期限已届满,但未形成不再经营的决议,能否解散
  • (三)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或仅剩一名合伙人的,应予解散
  • (四)除《合伙企业法》第85条外,部分法院会参照公司解散的裁判思路,认为司法需审慎介入合伙企业事务,如认定合伙企业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的,可判决解散
  • (五)小结及应对建议
  • 第三节 强制清算(以合伙企业视角展开)
  • 一、合伙企业的强制清算程序按照《合伙企业法》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从程序上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强制清算基本一致
  • 二、程序性事项
  • (一)当事人如何确定
  • (二)管辖
  • (三)诉讼成本主要包括申请费及清算组报酬
  • 三、启动流程:从“清申”阶段到“强清”阶段,“强清”中法院指定清算组,再由清算组全面接管合伙企业、主导清算程序
  • (一)第一阶段:申请、预立案、送达、实体审查、裁定受理
  • (二)第二阶段:裁定受理后,强制清算正式立案,法院可能会再次组织谈话,再行指定清算组
  • (三)第三阶段:清算组全面接管合伙企业,行使清算组职权,最终完成清算程序
  • 四、强制清算申请的实体受理条件:出现解散事由且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
  • 五、强制清算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 (一)能否越过解散诉讼直接申请强制清算
  • (二)有限合伙人在强制清算中的权利有哪些
  • (三)强制清算程序中是否必须追缴出资
  • (四)普通合伙人失联、没有账册,能否清算
  • (五)强制清算中能否对合伙型基金进行原状分配
  • 第四节 公司的司法解散
  • 一、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
  • 二、“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如何理解?客观上两年未召开股东会是否符合解散条件?无人提议召开是否属于“无法召开”
  • (一)“无法召开”是指应当召开而不能召开,并不等同于“未召开”,仅从长期未开会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法召开”
  • (二)公司长期无人召集股东会,但股东亦未提议召集或自行召集,此种情形下较难认定公司属于无法召开股东会
  • 三、“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系指一般事项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
  • 四、“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 五、小结及应对建议
  • 第六章 金融争议中管辖权的前沿热点问题
  • 第一节 股权投资业务中所涉纠纷的管辖权确定难点问题
  • 一、股权投资业务中所涉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
  • 二、股东协议或章程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未盖章的目标公司
  • 三、股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 (一)公司未在章程上加盖公章的,其是否受章程中仲裁条款约束
  • (二)即便股东协议或章程中的仲裁条款扩张适用于未签署的目标公司,法院亦可能认为案涉纠纷不属于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事项
  • (三)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否受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
  • 四、观察及建议
  • 第二节 合伙企业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
  • 一、合伙企业解散纠纷可仲裁性的实践情况
  • (一)实体法层面缺少合伙企业司法解散的直接规定,且未对能否仲裁作出规定
  • (二)为解决合伙僵局,法院可能基于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判决合伙企业解散,但存在相反观点
  • (三)合伙协议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解散合伙企业应诉讼还是仲裁存在较大争议
  • 二、合伙企业解散纠纷可仲裁性的争议及其理由
  • (一)支持仲裁解散的主要理由
  • (二)不支持仲裁解散的主要理由
  • 三、关于合伙企业解散纠纷可仲裁性的再思考
  • (一)《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司法解散条款应属于“法律空白”,不能得出我国法律禁止公司解散仲裁、允许合伙企业解散仲裁的结论
  • (二)《仲裁法》第3条不构成对不可仲裁事项的完全列举,不能得出合伙企业解散纠纷具有可仲裁性的结论
  • (三)合伙企业解散纠纷是否属于概括仲裁事项范围的“合同争议”存在商榷空间
  • (四)合伙企业解散纠纷的可仲裁性本质上是公共政策选择问题,有待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
  • (五)现阶段政策不明的情况下,对合伙企业解散可仲裁性问题的处理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可能面临的现实障碍,避免不当堵塞救济渠道或退出通道
  • 第三节 多份合同管辖条款不一致时的处理规则
  • 一、主从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的处理规则
  • 二、主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一致的处理规则
  • 三、案涉合同之间无明确主从、主补关系的处理规则
  • 四、应对建议
  • 第四节 格式仲裁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效力问题
  • 一、格式条款的识别
  • 二、格式条款的订入及效力规则
  • 三、主流司法观点认为,格式仲裁条款需经合理提示方可订入合同,经提示后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 四、应对建议
  • 第三编 主要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 第七章 证券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 第一节 证券行业的新发展
  • 一、第三个“国九条”颁布,定调“从严监管”
  • 二、四项政策发布,发行严审与上市强管的双轨重塑
  • 三、《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发布,继续削减“壳”资源价值
  • 四、《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修订,提升上市证券公司质量
  • 五、四部门印发《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证券违法犯罪“零容忍”
  • 六、《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发布,细化指导适用问题
  • 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发布,落实减持制度
  • 八、《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巩固香港金融中心地位
  • 九、科创板八条措施发布,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
  •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夯实信息披露细项要求
  • 十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布,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 十二、《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时隔12年再次修订发布,填补众多规则空白
  • 第二节 证券行业的前沿热点问题
  • 一、股票保荐、督导业务
  • 二、资产管理与基金产品相关业务
  • 三、其他
  • 第八章 大资管(含基金及信托)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 第一节 基金及信托行业的新发展
  • 一、行业裁判规则的年度观察
  • (一)按业务阶段划分
  • (二)按典型问题划分
  • 二、行业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新发展
  • 第二节 行业前沿热点问题
  • 一、结构化信托的前沿热点问题
  • (一)结构化信托的发展与特征
  • (二)结构化信托的监管规定
  • (三)结构化信托中差额补足承诺的效力及豁免情形
  • 二、合伙型私募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边界及风险
  • (一)基金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边界及风险
  • (二)有限合伙人出资后但未被登记时所享有的权利边界
  • (三)合伙协议就出资金额及期限存在约定不一致时,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的确定与履行
  • 第九章 银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 第一节 银行业的新发展
  • 一、修订贷款管理办法,完善信贷管理制度,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规范化水平
  • (一)三个贷款管理办法的共同发展
  • (二)《固贷办法》的新发展
  • (三)《流贷办法》的新发展
  • (四)《个贷办法》的新发展
  • 二、出台《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推动银团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 三、拓展多元化解决金融借贷纠纷的渠道,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在金融领域的解纷作用
  • 第二节 银行业前沿热点问题
  • 一、涉房地产企业案件的保全与执行
  • (一)房地产白名单项目的工程及账户能否保全和执行
  • (二)能否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 (三)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之前,能否划扣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外的款项
  • (四)房企资金监管账户如何计算保全金额
  • (五)应对建议
  • 二、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发展以及对金融机构抵押权的影响
  • (一)认定标准的新发展与应对建议
  • (二)征收安置权利与抵押权的顺位
  • (三)商品房消费者、拆迁置换的权利人能否要求银行涤除抵押权
  • 三、关于解除房企阶段性保证责任与预告抵押登记失效的认定
  • (一)关于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与抵押权的承继关系
  • (二)因银行或购房人过错导致未能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房企能否解除保证责任
  • (三)关于预告抵押登记的失效条件
  • 四、信贷息费相关的重点问题
  • (一)金融借款纠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 (二)金融借款格式合同中与利率相关的异常条款的识别
  • (三)涉互联网贷款合同纠纷中银行对于约定利率的举证程度
  • 第十章 保险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
  • 第一节 保险行业的新发展
  • 一、保险行业新规政策新动态
  • (一)关注保险法修订新动态
  • (二)国务院提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多个政策规范保险展业、代理及销售行为,重申“报行合一”要求
  •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多份文件防范金融风险
  •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支持信用保险新政策
  •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进一步发展普惠、绿色、巨灾保险指导意见
  • (七)保险业协会采取强化规范保险机构资金关联交易行为自治举措
  • 二、保险行业司法审判新动态
  • (一)多地法院发布保险纠纷审判典型案例和白皮书
  • (二)民商事及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中的保险纠纷
  • 第二节 行业前沿热点问题
  • 一、融资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保险责任及追偿问题
  • (一)保证保险的发展历程和主要争议
  • (二)保证保险与民事担保并存时的追偿权行使规则
  • 二、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因保代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一)保险代理人的范围
  • (二)合同性质争议:劳动关系与委托代理关系
  • (三)佣金费扣回条款相关争议
  • (四)保险代理合同中推荐人保证条款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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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