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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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千字
字数
2023-02-01
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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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一本学习了解消费者维权诉讼法律的工具书。
内容简介
本书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规定,紧扣与消费者权益保障息息相关,却因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导致同案不同判,从而引发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作了专业而新颖的适用导读。
主要体例包括:(1)历史回顾,有关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索赔的前世今生之综述;(2)法律规范,迄今为止国家相继出台、内容冲突的有关消费者维权的职业打假案件的法律规定、司法规范性文件,并进行精准的解读;(3)典型案例,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已经公开发布的支持、驳回甚至定罪判刑的职业打假的典型案件进行生动点评。
目录
- 版权信息
- 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表率”(代序)
- 凡例
- 第一章 民事案例评析
- “知假买假索赔”符合法定惩罚性赔偿条件,适用“十倍赔偿”——陈刚诉安徽誉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明知“过期食品”而购买并主张“十倍赔偿”,应予支持——徐昊楠诉沈阳市铁西区聚隆佳缘购物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 销售者承诺“假一罚万”,违约处罚过高可参照适用“十倍赔偿”——周兵诉厦门佰翔手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食品“外包装”标示不实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及误导,不适用“十倍赔偿”——高丽丽诉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 销售预包装“三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适用“十倍赔偿”——曹培江诉威海市文登区林源食品行、抚松县露水河镇鹿鸣长白山特产经销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食品中添加“壮阳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王杰诉曾泳记、北京中盛亿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销售擅自配伍中药材的产品构成假药,适用惩罚性赔偿——毛冉冉诉衡水铭冠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销售无海关检测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的进口食品,适用“退一赔十”——梁迪诉成都市锦江区尚品美悦商贸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 标注食品虚假“生产日期”构成食品安全性误导,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白大昌诉绥化市北林区华辰超市商厦店金湖茶行买卖合同纠纷案
- 销售新食品原料未标注“不适宜人群”,适用“十倍赔偿”——于张诉广州梦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不能证明销售方“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刘甫诉孙元新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 不能证明经营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张蕴诉上海星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 促销“赠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张惩罚性赔偿,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代兴伟诉滨州市瑞丰医药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六店、滨州市瑞丰医药连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 销售无专用标识及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制品,适用惩罚性赔偿——王栋诉吉林省岁古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允许他人使用营业执照,他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营业执照持有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倪映红诉保定京粮酒业有限公司、北京城京粮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美容服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吉丽良诉郑州华领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 展示商品虚假优惠价“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宋怡诉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辽宁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 销售进口食品违反标签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谷捷诉牟平区亚润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消费者“投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得到确认,不构成名誉侵权——青岛金大洋乳业有限公司诉魏宏名誉权纠纷案
- 侵害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诉刘龙献、程鹏、刘少莹、邹理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 第二章 刑事案例评析
- “知假买假”索赔金额在法定范围内且索赔方法为法律允许,不构成犯罪——国某某、赵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宣告无罪案
- “结石宝宝”父亲维权中赔偿数额与生产销售方发生争议,不构成犯罪——郭某被控敲诈勒索罪再审宣告无罪案
- 销售假冒“贵州茅台”品牌白酒数额巨大,构成犯罪——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 知假买假顶格索赔:一审“认罪认罚”定罪判刑,二审改判不构成犯罪——孟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二审宣告无罪案
- 明知虚假宣传“医药广告”购买数百种药品巨额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黄勇被控敲诈勒索罪不服定罪判刑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案
- “过度维权”能否以犯罪论处的关键在于目的是否正当,手段是否合法——黄静“勒索华硕”被控敲诈勒索罪获不起诉案
- 明知“过期食品”而买假索赔不构成犯罪——杨某某等被控敲诈勒索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
- “今麦郎”巨额索赔被定罪判刑案的法律思考——李海峰被控敲诈勒索罪被驳回申诉案
- 第三章 综述:消费者维权诉讼中的“五大焦点”问题研究
- 焦点一:关于“消费者”的定义与认知
- 焦点二: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理解与适用
- 焦点三: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实现
- 焦点四:关于“牟利”与“私益”的联系与区别
- 焦点五:关于“知假买假”的性质与法律适用
- 附录: 相关法律链接
- 法律
- 司法解释
- 司法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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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2月,原系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一家中央级出版。2010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正式签署文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实现了转企、改制、重组,成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出版社始终以“立足人大工作,服务民主法制”为宗旨,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开展各项出版工作,为宣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纪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宣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法律单行本系列、法律条文释义系列等一大批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图书,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2009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被评为“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