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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总结矿产资源法主要内容及最新修订要点。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为了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法律。

现行《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和2009年先后两次作了修正,本次对《矿产资源法》作了全面修订。本书根据最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制作新旧对照表,并对每条内容做重点解读,方便读者参照新旧法和重点解读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目录

  • 版权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学习指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概念
  • 第三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原则
  • 第四条 矿产资源所有权
  •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
  • 第六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费用缴纳
  • 第七条 地质调查制度
  • 第八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 第九条 矿产资源规划
  • 第十条 相关储备、应急体系建设
  • 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技支撑
  •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
  •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开采
  •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体制
  •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
  • 第二章 矿业权
  • 第十六条 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 第十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
  • 第十八条 矿业权出让启动机制
  • 第十九条 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要求
  • 第二十条 矿业权出让合同签订及其要求
  •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
  • 第二十二条 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登记、法律效力
  •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 矿业权的期限及续期
  • 第二十五条 探矿权转为采矿权
  • 第二十六条 矿业权收回
  •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转让、出资、抵押
  • 第二十八条 无需取得探矿权的情形
  • 第二十九条 无需取得采矿权的情形
  • 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
  • 第三十条 地质调查组织开展
  • 第三十一条 汇交地质资料
  • 第三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限制
  • 第三十三条 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矿业用地制度
  • 第三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通行便利
  • 第三十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处理
  • 第三十七条 绿色矿山建设
  • 第三十八条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的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要求
  • 第四十条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一条 闭坑地质报告及闭坑有关要求
  • 第四十二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发现重要地质遗迹等的保护和报告义务
  • 第四章 矿区生态修复
  • 第四十四条 矿区生态修复的原则、职责
  • 第四十五条 生态修复义务主体
  • 第四十六条 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
  • 第四十七条 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实施要求
  • 第四十八条 矿区生态修复验收
  • 第四十九条 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备和应急
  • 第五十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 第五十一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设施建设
  • 第五十二条 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义务
  • 第五十三条 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地
  • 第五十四条 矿产资源供应安全预测预警体系
  • 第五十五条 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五十六条 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措施
  • 第五十八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
  • 第五十九条 全国矿业权分布底图和动态数据库、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 第六十条 信用监管
  •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二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等法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等法律责任
  • 第六十五条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六条 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七条 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八条 违反规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法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等法律责任
  • 第七十条 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等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一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等法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承担应急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七十三条 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等法律责任
  • 第七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 第七十五条 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
  • 第七十六条 法律适用衔接
  • 第八章 附则
  • 第七十七条 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法律适用
  • 第七十八条 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矿产资源安全行为责任追究
  • 第七十九条 国际条约适用
  • 第八十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3年12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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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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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支持国家法律政策

    《矿产资源法》是指调整在管理、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以下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详细解释:一、定义与范围矿产资源法所称的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这些资源包括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矿产资源的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二、立法目的与原则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法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至於《矿产资源法》对于我国矿产资源开采有多方面的帮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明确权益:该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这为我国矿产资源开采提供了明确的产权基础,保障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采行为:法律规定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的程序和要求,如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这有助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防止非法采矿和滥采滥挖现象的发生。二、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法律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这有助于提高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矿业的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地质调查制度、加强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同时,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并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相结合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这有助于优化矿产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三、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构建安全保障体系:法律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这有助于确保我国矿产资源的稳定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国际合作:法律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的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这有助于我国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供应。四、解决矿业发展难题回应矿业期盼: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较好地回应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对法治建设的期盼,解决了部分长期困扰中国矿业行业良性发展的难点问题。如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等制度创新,有助于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促进矿业市场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矿产资源法》对于我国矿产资源开采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促进了矿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了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并解决了矿业发展中的一些难题。这些都有助于推动我国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矿业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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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