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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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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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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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美国最高法院15个刑事案例,影响司法变革。
内容简介
本书精选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处理过的15个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例,这些案例在美国司法史上意义重大,深深影响了美国刑事司法变革的进程。所选案例内容一部分涉及公民隐私权、辩护权、沉默权及获得陪审团审判权等宪法性基本权利保护,一部分涉及警察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判断。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件裁决的基点是美国联邦宪法。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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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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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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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你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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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米兰达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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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票之差的艰难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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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褒贬不一的米兰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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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米兰达规则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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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禁酒令”带来的意外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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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酒犯的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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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证搜查引发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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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卡罗尔规则”终浮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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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卡罗尔规则”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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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逮捕的“便车”不能随便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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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带性搜查惹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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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附带性搜查的范围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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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契莫尔案与公民权利保护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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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契莫尔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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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隐私”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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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效的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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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放领域”边界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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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隐私权的保护也有范围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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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开放领域例外原则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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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合法逮捕附带性搜查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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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伪造驾照到持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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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察逮捕附带性搜查的范围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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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逮捕附带搜查范围从此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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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罗宾逊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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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证据开示:从形式上的对抗主义到关注无辜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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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森林里的谋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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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键证据被隐藏引发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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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法竞技”开始让位于“真实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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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布雷迪披露”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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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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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行闯入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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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捍卫公民权利的又一次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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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前世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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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马普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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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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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拒绝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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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毫无悬念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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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律师从此成为“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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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吉迪恩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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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司法正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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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剥夺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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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否应该坚持由社会公众决定一个人有罪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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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案件的意义及后续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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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邓肯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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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从“区别对待”到“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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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打了骚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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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平等保护”并非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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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未成年人权利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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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尔特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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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技术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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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话亭上演窃听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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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隐私权究竟保护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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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子监听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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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凯茨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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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死刑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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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速路边的枪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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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死刑是否“残酷而逾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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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死刑”并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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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格雷格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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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截停”和“拍身”属于“搜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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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六感”神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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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察执法权限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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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执法者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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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特瑞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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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神圣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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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闯空门”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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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紧急情况下是否可以无证搜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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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跨过住宅的“门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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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佩顿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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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匿名线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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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封匿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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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综合衡量”与“双头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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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瑕疵线报”被更灵活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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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盖茨案的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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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书:《艰难的正义:影响美国的 15 个刑事司法大案评析》。法治社会建设的最大阻力不是其它,而是人的观念。只有大多数人拥有了现代化的法治观念,我们才能真正地进入法治社会!1、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案此案诞生了众所周知的米兰达警告,不再赘述。讽刺的是,1976 年 1 月,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杀身亡。正是由于嫌疑犯选择保持沉默,最终因缺少证据没有人为此而被起诉。2、禁酒令引发的无证搜查:卡罗尔诉合众国(Carroll v. United States)案卡罗尔规则: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汽车里有证据,并且存在紧急情况,即在获得搜查证前该汽车有可能驶离控制地点,则可以对一辆汽车进行无证搜查。3、逮捕的便车 —— 附带性搜查:契莫尔诉加利福尼亚州(Chimel v. California)案根据普通法原则,允许对被逮捕人进行附带性搜查法官基本没有异议,争论主要围绕搜查的范围。契莫尔规则的核心是对 “立即可控范围” 所做的解释,这个范围是指犯罪嫌疑人可能取到武器或者是接触到证据的范围,主要是为了保障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安全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隐私权的保护。4、“隐私” 的边界 ——“开放领域” 边界之争:奥利佛诉合众国(Oliver v. United States)案对于公民在开放领域实施的行为,不存在个人的隐私期待,除非该领域只涉及公民住宅房屋紧接的四周。开放领域例外原则,一方面,区分了受隐私权保护的住宅、财产受保护的范围与不受隐私权保护的住宅、财产受保护的范围。尽管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公民 “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 权利保护很严格,但也不意味着公民的住宅、财产受保护的范围毫无边际。最高法院在奥利佛案和桑顿案裁决中,以住宅、财产所体现的隐私权为根基,对相应的范围做了划分,从而明确了住宅、财产受保护的范围。另一方面,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在开放领域警察可以进行观察或者进行无证搜查和扣押,所取得的证据具有证据资格,从而便于警察执法。5、合法逮捕附带性搜查的扩张:合众国诉罗宾逊(United States v. Robinson)案逮捕附带性搜查有两个基础作用:解除武装以免被逮捕人用以抗拒逮捕或者帮助其逃跑;扣押与犯罪相关的证据,以免证据被隐藏或者被毁灭。契莫尔规则:警察合法侵犯公民安全的权力,并不能自动赋予警察对其住宅的安全和隐私进行侵犯的权力。因而逮捕事实本身不能带来对公民个人财物隐私权的侵犯,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对一个人实施逮捕附带性搜查的权力是基于解除嫌疑人武装和发现证据的需要,并不依赖于事后法院对特定案件逮捕中事实上在嫌疑人身上发现武器或者证据可能性的裁断。6、证据开示 —— 从形式上的对抗主义到关注无辜者利益:布雷迪诉马里兰州(Brady v. Maryland)案 “无论是出于善意或者恶意,控方封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违反了正当程序条款,如果该证据对于定罪或者量刑都具有实质意义的话。” 正当程序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控方的不当行为,而是为了给被告人以公正的审判。在无罪信息明显支持无罪主张的情况下,即便辩方没有请求提供相关证据,检察官也应当向辩方提供。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范围的扩张 —— 马普诉俄亥俄州(Mapp v. Ohio) 案通过不合法手段所获得的私人物品不能用来作为指控他的证据,这和不能强迫一个人作为自己有罪的证人没有什么不同。善意例外规则,即在搜查时如警察合理地、善意地相信所持搜查令为有效搜查令,即使事后发现该搜查令无效,依该搜查令所查获的证据不予排除;稀释规则,仅仅因为警察若不违法就无法获悉相应的证据,并不能认为所有由此获得的证据都是 “毒树之果”;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规则,无论警察是否违法取证,最终都会被发现的证据也不适用排除规则等。这些例外规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8、律师是必需品 —— 吉迪恩诉温莱特(Gideon v. Wainwright)案任何人被指控犯罪并在法庭中面对检控官时,都应当保证他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除非这项权利被明确且理智地放弃,否则必须为无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律师。9、司法正义的基础 —— 陪审团审判 —— 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Duncan v. Louisiana)案陪审团制度的来龙去脉以及它的优缺点。10、从 “区别对待” 到 “平等保护”—— 高尔特(In Re Gault)案面临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受宪法规定条款的保护。11、技术侦查中的隐私权保护 —— 凯茨诉合众国(Katz v. United States)案任何人一经进入一个电话亭,关上门并支付通话费用,即被赋予权利:其通话不被外人所知。凯茨案的意义在于,它将第四修正案保护的范围从保护财产不受 “侵害” 转变为对 “合理的隐私期待” 的保护。在凯茨案中,最有名的句子,第四修正案 “保护的是人,而不是场所”。12、死刑的天平 —— 格雷格诉佐治亚州(Gregg v. Georgia)案死刑是一个有利于威慑未来严重犯罪和惩罚最严重犯罪的有效手段。死刑在美国之所以没被废除,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它并没有违反正当程序。为确保死刑适用的平等,通过 1976 年的格雷格诉佐治亚州案,美国基本上确立了一套死刑量刑程序,主要包括定罪与量刑程序相分离,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即可以判处死刑的情节(加重情节)和免予判处死刑的情节(减轻情节)给陪审团以指示,对死刑量刑的强制上诉制度,以及由州最高法院对死刑量刑进行比例分析,死刑的适用是否受个人感情、偏见,或者其他任意的因素的影响,确保相同的案件适用同样的刑罚。通过这些程序限制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死刑的平等适用。13、“截停” 和 “拍身” 属于 “搜查” 吗?—— 特瑞诉俄亥俄州(Terry v. Ohio)案联邦最高法院指出,“截停”(stop)与 “逮捕”(arrest)之间,“拍身”(frisk)与 “搜查”(search)之间是有区别的。为了自身安全,如果警察有合理怀疑被截停的人持有武器,警察可以对嫌疑人衣服外部进行表面搜查以确定是否持有武器。这种合理怀疑必须基于 “具体而清晰的事实”,而不仅仅是依靠警察的直觉。这种情况下允许警察实施的行为后来被指称为 “截停和拍身” 或者简单称为 “特瑞拍身”。14、神圣的住宅 —— 佩顿诉纽约州(Payton v. New York)案一个人在住宅里体现并建构自我。住宅肯定是自我的一部分 —— 是为了人格的财产 —— 而不仅是普遍认为的应免于外来侵犯的地方。在佩顿案件和里迪克案件之前,在非紧急情形下对于重罪嫌疑人实施无证逮捕是美国许多州的实践做法,最高法院通过对这两个案件的裁决,再次强调了公民住宅权以及公民隐私的重要性,要求执法机构严格执行逮捕的令状要求。15、匿名线索的价值 —— 伊利诺伊州诉盖茨(Illinois v. Gates)案对于匿名举报人的证言是否构成签发令状的 “合理性根据”,在阿圭拉和斯宾利两案中确立了 “双头衡量原则”。根据该原则,第一,应显示举报人的 “知识基础”;第二,提供充分事实以确定举报人的 “诚实” 或者其报告的 “可靠性”。在伊利诺伊州诉凯茨案中,涉及举报人的 “双头衡量原则” 被取消,并代之以 “综合衡量原则”。这些案件都很精彩,在此仅详细说一下吉迪恩案件,作为一个最穷、最没有力量的人,吉迪恩坚持认为他享有法庭为他指派律师的权利,即使到了美国最高法院,他还是一贯不懈地坚持他的要求。虽然州政府竭力制止,但是吉迪恩最终赢得了胜利,还改变了美国。在这表面上的 “一个人的战斗” 里,背后却是无数帮助吉迪恩的那些法律和社会的强大力量,这些力量强大到甚至都不是他能理解的。吉迪恩并不是绝对的孤独无援!
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