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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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千字
字数
2016-01-01
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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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法院审理保险案件观点集成》汇总裁判
内容简介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法院审理保险案件观点集成》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本丛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担保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目录
- 版权信息
- 前 言
- 第一编 保险合同一般规则的适用
- 一、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应当遵循的损失补偿原则
-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性质与损失填补原则的适用
- 一、意外伤害保险之法律属性的理论之争
- 二、保险公司的不同处理方式
- 三、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
- 三、讲求诚实信用是履行保险合同的法律前提
- 四、认定被保险人死亡时近因规则的适用
- 一、认定意外伤害所应适用近因原则的法律内涵
- 二、认定意外伤害所涉及的专业问题应由专家意见加以指导
- 三、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问题由法官自己判断
- 五、保险人知晓出险原因后实施的定损行为,应视其为弃权行为
- 一、驾驶人是否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
- 二、关于保险人是否因驾驶人驾车驶离现场而免责的问题
- 三、保险人出具定损单的行为认定
- 六、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应包含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 七、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关键所在
- 八、电子保险卡激活不成功导致保险合同不生效,投保人可以向有过错的代激活人追究法律责任
- 一、自助保险卡式所体现的保险合同之成立与生效时间的认定
- 二、保险公司就电子保险卡而言,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九、关联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免责约定并不能对保险合同产生约束力
- 一、关于保险标的发生变化的通知义务
- 二、关于被保险人的追偿损失权利的保全义务
- 十、死亡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假冒被保险人签署同意书而无效,不知情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承担法律责任
- 十一、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 一、投保人贺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 二、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因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而生效
- 三、法官所应具有的裁判思路
- 十二、保险代理人诱导并代填投保单不实的,不应认定投保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但公平起见可以判决保险人按比例赔偿
- 一、关于代填投保单的过错认定
- 二、是否需要按比例就赔偿事宜进行裁判的问题
- 十三、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观过错的认定
- 十四、保险人的询问是确定告知范围的根据,投保人就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
- 一、学平险的告知义务人
- 二、学平险的告知范围
- 三、学平险的询问方式
- 十五、保险人在投保人激活卡式保单时用网页程序设置进行提示和说明的,应认定其履行了缔约义务
- 十六、“推定知晓”是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例外情形之一
- 十七、保险人对于法定的免责条款,无须承担明确说明的义务
- 十八、如何认定分红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 十九、格式条款项下的免责条款因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保险人不得援引进行抗辩
- 二十、解决保险条款的异议不能径直采用不利解释规则
- 二十一、双方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存在两种理解又无法用常理来统一的,得以适用不利解释规则
- 二十二、审理保险案件时,应当认定程序合法、具有科学性的公估报告的证据效力,并与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结合运用
- 二十三、缺少直接证据时,法院可运用多个间接证据的共同证明力来认定保险合同项下的事故原因
- 二十四、非营业性机动车提供一次性运输服务不构成营业性运输,保险人不得以从事非法营运为由拒绝保险赔偿
- 一、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之界定
- 二、构成非法营运事实的证明
- 三、非法营运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之增加
- 四、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义务与法律规定之冲突的解决
- 二十五、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高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按照约定范围执行
- 二十六、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与保险的本质相悖,不构成保险事故
- 二十七、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向他人转让后的定损数额,应负举证责任
- 二十八、非医保用药部分应当纳入保险责任的范围
- 二十九、保险条款未明确约定维修地点时,车主自选事故车辆维修地点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三十、人寿保险中担保人与保险人为同一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合同解除权应受相应限制
- 第二编 人身保险合同规则的适用
- 一、表达了签约意思又缴纳保险费的人,应认定为网上对接业务生成的人身险电子保单项下的投保人
- 一、网上对接业务中投保人的认定
- 二、对接业务中保险条款的说明问题
- 二、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可否继承,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
- 一、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死亡之后的法律状态
- 二、投保人缺位之填补
- 三、变更投保人应当是要式法律行为
- 三、保险代理人代签字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缴纳保费的,应承认其效力
- 四、申报被保险人年龄错误的人身保险案件,应按实际年龄计收保费
- 五、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应当再行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 六、投保人申请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 七、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告知患病情况的应认定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八、保险人应当将分红型人身保险收益的不确定性纳入其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之内
- 九、被保险人事后追认他人代签字的,应认定死亡保险合同有效
- 十、互为受益人的两个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又无法确认死亡顺序的如何处理
- 一、法律的有关规定之间存在的立法冲突
- 二、受益人缺失情形下的人身保险金之归属问题
- 三、互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处理
- 十一、受益人实际身份关系与保单记载不符时,应当结合被保险人真实意愿和事实情况加以认定
- 十二、《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
- 十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计算条款不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免除与加重的,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九条的无效格式条款
- 十四、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保险人应当按照补偿原则承担相应的补充性保险责任
- 十五、达到机动车标准但无法上机动车号牌的助力车,能否解释为保险人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
- 十六、援引《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而免除保险责任的,应以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依据
- 十七、受益人应就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是否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负举证责任
- 十八、人身保险合同成立逾两年的,保险人不得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
- 十九、医疗费用保险不能够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 二十、认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意外原因,应当排除被保险人的自身疾病
- 二十一、意外伤害保险项下,被保险人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不应当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
- 二十二、团体人身保险的任意解除权应由投保人行使,保险合同另有限制性规定除外
- 一、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 二、团体保险中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
- 第三编 财产保险合同规则的适用
- 一、列入免责条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对其仅承担提示义务
- 二、机动车在车库撞人但系通行时发生,保险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
- 三、特种车辆在作业中发生肇事事故,属于交强险的适用范围
- 四、保险标的转让后而未通知保险公司的,受让人可以承继原保险合同
- 五、在推定全损情况下,保险人仍以维修方式定损的应当视为其弃权
- 一、车损险中推定全损规则的适用
- 二、推定全损条款适用的例外情形
- 六、保险车辆的定损金额与实际发生费用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发生费用为赔偿标准
- 七、突发事故中为解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应认定为保险责任的范围
- 一、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事故”之理解
- 二、将该类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为保险责任符合近因原则
- 三、司法实践中认定保险责任范围所应把握的原则
- 八、擅自变更保险标的物地址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出险的,保险人应免除保险责任
- 九、私自改装投保车辆致使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 十、车辆损失保险中的按责赔付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 十一、处理车辆保险中的“高保低赔”问题,应以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为根据
- 十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时,应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再用商业三者险赔偿之
- 一、“两险并审”的必要性及其依据
- 二、“两险一审”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是两险之赔偿责任的认定以及顺序
- 十三、保险公司未就特种车辆所应适用的保险条款作出说明的,应当适用普通的商业三者险条款
- 十四、被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的,商业三者险应免除赔付责任
- 十五、驾驶证换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 十六、被保险人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驶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 一、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
- 二、关于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之举证责任的分配
- 十七、派出所出具的交通事故情况说明证明力的认定
- 一、非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 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证明力
-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 十八、多车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对方交强险赔付数额后承担保险责任的,不应支持
- 十九、“先减后免”还是“先免后减”?未投保不计免赔保险的,应当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区分处理
- 一、商业三者险中未投保不计免赔险的超限赔付问题
- 二、关于禁止反言规则的适用
- 二十、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人之连带责任部分,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 二十一、受害第三者为无名氏时,保险人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 二十二、“车上人员”不等于“车上的人员”,应当区别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适用对象
- 一、关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基本理论和规定
- 二、“车上人员”的理解与适用
- 二十三、“车上人员”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相关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 二十四、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成为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法律内涵
- 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条款中关于第三者规定的区别
- 三、责任保险之第三者的界定
- 二十五、前一生效判决确认车上人员为第三者的,其在后诉案件中的身份应当不变
-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车上人员抑或是第三者
- 三、按第三者确认原告的身份,并进行保险理赔是正确的选择
- 二十六、交强险项下的保险赔偿金给付请求权不能转让
- 二十七、法院依法得以直接判决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受害第三人进行保险赔偿
- 一、法院能否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 二、对《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立法目的论解释
- 二十八、全额赔付车辆损失之后,车辆残值应当归属于保险人
- 二十九、保险人就律师责任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得包含律师私自接受的业务
- 三十、雇员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承担了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雇主行使追偿权
- 三十一、雇员忠诚保险项下的保险人不能取得对劳务派遣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 三十二、承运人因过错造成损失的,不得援引货运合同的保价条款对抗保险公司的保险代位求偿权
- 附 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三章 保险公司
-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投 保
- 第三章 赔 偿
- 第四章 罚 则
- 第五章 附 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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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