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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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千字
字数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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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新加坡建筑维护分层地契管理法背景
内容简介
《建筑维护和分层地契管理法》是新加坡分层建筑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该法及其附属法例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现阶段仍在制定的规定将于宣布之日生效。BMSMA属于新加坡国家发展部(MND)管辖范围。BMSMA是将《建筑和共有物业(维护和管理)法》(“BCPA”)与部分《地契(分层)法》(“LTSA”)合并的法规。该法的制定经过了与行业和公众的广泛磋商,最终由特选委员会进行审查。通过研究分析新加坡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为中国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塑造一个安全,优质,可持续和友好的建筑环境管理办法提供参考。
目录
- 版权信息
- 内容简介
- 作者简介
- 自序
- 前言
- 重要概念及术语翻译
- 第一节 序言
- 简称和生效日期
- 名词解释
- 第二节 职务任命
- 执行专员及其他职务任命
- 执行专员和其他官员均视为公务员
- 第三节 建筑大楼的维护
- 对本节的解释
- 本节的适用范围
- 执行专员可要求建筑业主等承担维修等义务
- 费用追偿
- 建筑业主等交付押金
- 可就维修通知提出上诉
- 楼体外部不安全问题
- 第四节 分层地契建筑
- 本节的适用范围及“销售”的含义
- 分层地契房屋须在《建筑分层单位附表》获得执行专员许可后方可出售
- 分层地契房屋《建筑分层单位附表》一旦获批不得更改
- 第十一条禁令之外的情况
- 违规行为
- 第五节 分层地契房屋管理
- 第一部分 未成立管理法团之前应由业主开发商管理
- 本部分的适用范围
- 由开发商设立维修基金
- 业主开发商在维修基金方面的职责
- 未经执行专员批准,不得收取维修费用
- 执行专员可为开发项目委任物业公司
- 物业公司的权力和职责
- 业主开发商应继续履行维修义务
- 买方未支付维修费用
- 业主开发商设立管理法团的职责
- 第二部分 管理法团及共有物业
- 管理法团的设立
- 管理法团公章
- 管理法团首次年度业主大会
- 管理法团会议(不含首次年度业主大会)
- 管理法团地址
- 管理法团在物业方面的权力与职责
- 管理法团开展工作的权力
- 管理法团进入权
- 共有物业规约
- 共有物业专用规约
- 共有物业的处置与添加
- 管理法团设立地役权
- 单位业主可向法院提交与共有物业相关的申请
- 单位的修缮和扩建
- 安全设备安装须知
- 维修基金和累积基金
- 单位业主缴纳的费用由管理法团决定
- 单位业主缴纳的费用
- 费用的增加或变更
- 首次年度业主大会前应付的费用
- 通过出售单位追偿费用
- 成员需承担的管理法团债务
- 管理法团的账目审计
- 分层地契房屋信息档案
- 管理法团需提供的信息等
- 共有物业征用补偿决定公示
- 管理法团的所有相关记录
- 管理法团成立初期受到的权力限制
- 管理法团成立初期允许对共有物业进行变更
- 管理法团成立初期执行专员授权部分事项的权力
- 对执行专员的决定提出上诉
- 第三部分 理事会
- 管理法团理事会
- 综合开发理事会
- 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提名
- 理事会成员的更替
- 理事会主席、秘书和财务总监
- 理事会秘书的职责
- 理事会财务总监的职责
- 理事会的决定即管理法团的决定
- 管理法团对理事会的制约
- 公开与合同、产权及职位等方面相关的利益
- 理事会成员和官员的责任和义务
- 第四部分 单位业主和使用人
- 分层地契份额
- 单位业主及其他使用人的义务
- 个人可以代表企业单位业主和抵押权人
- 单位业主和抵押权人应提交的通知
- 第五部分 物业公司
- 管理法团物业公司的委任
- 物业公司所授权承接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 物业公司被禁止的行为
- 第六部分 保险
- 对此部分的解释
- 分层地契建筑保险
- 管理法团作出的进一步保险
- 单位业主保险
- 单位抵押保险
- 重建
- 管理法团的可保利益
- 第七部分 次级管理法团与限制性共有物业
- 本部分的适用范围
- 划分限制性共有物业与为之设立次级管理法团的目的
- 限制性共有物业的划分
- 次级管理法团及其职能
- 次级管理法团的管理
- 次级管理法团的费用分担
- 限制性共有物业规约
- 对管理法团在限制性共有物业方面的判决
- 第八部分 分层地契管理方案的终止
- 管理法团等的终止
- 第九部分 其他事项
- 管理法团等可在诉讼中代表单位业主的利益
- 管理法团在征用非单位物业时的有限代表权
- 出现某些结构性破损时管理法团作为单位业主的代理人代其提出诉讼的权力
- 单位业主向管理法团提起诉讼的费用
- 对违反此节法律的处理
- 第六节 纠纷与分层地契委员会
- 第一部分 分层地契委员会
- 分层地契委员会
- 主席等职位及专家组的任命
- 对分层地契委员会成员的保护
- 分层地契委员会诉讼
- 听证会的延续
- 分层地契委员会听证会上的代表权
- 分层地契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问题无管辖权
- 证人可被分层地契委员会传唤
- 分层地契委员会可管理宣誓或证词
- 就法律问题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 分层地契委员会成员
- 津贴
- 第二部分 分层地契委员会签发的命令类型
- 签发解决纠纷或撤销控诉等命令的一般权力
- 召集会议的命令
- 诉讼作废的命令
- 投票权被否决或未收到应有通知时签发的命令
- 撤销规约修正案的命令
- 作废所谓的规约的命令
- 变更某些利率的命令
- 变更缴费的命令
- 变更保险金额的命令
- 提出或追求保险索赔的命令
- 与影响共有物业的许可相关的命令
- 任命物业公司行使某些权力的命令
- 提供信息或文件的命令
- 允许进入单位的命令
- 解决管理法团与次级管理法团等之间纠纷的命令
- 第三部分 其他事项
- 分层地契委员会有权驳回某些申请
- 与命令有关的一般规定
- 临时命令
- 通知送达的效力
- 命令的执行及对其违反的处罚
- 第七节
- 第八节 概述
- 不受本法影响的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 法律诉讼
- 违反此法的法团及非法人团体
- 执行专员的监督权力
- 向执行专员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一般性罚款
- 送达通知
- 通知中不准确之处等
- 法院管辖权
- 违规行为的和解
- 免负法律责任
- 对政府的适用
- 豁免
- 附表的修订
- 条例
- 因撤销《建筑和共有物业(维护与管理)法》而设立的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 《地契(分层)法》的相应修正
- 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 其他成文法律的相应修正
- 附表一
- 管理法团和次级管理法团业主大会
- 附表二
- 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 附表三
- 对《地契(分层)法》(1999年版第一百五十八章)的相应修订
- 《2004年建筑维护与分层地契管理法》的应用
- 附表四
- 过渡性条文及保留条文
- 附表五
- 对其他成文法的相应修订
- 立法资料来源
- 立法历史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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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成立于1978年6月,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创办并主管的以出版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著作为主的国家级出版社。1993年和1998年先后荣获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授予的全国优秀出版社称号。1993年第一批荣获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署授予的全国优秀出版社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