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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全面解析《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解释要点、适用指南、疑难解答、典型案例和法条规定,并创新体例,提供链接和关联,尽可能全面和客观地适用指引。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2018年2月发布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编写,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全部条文内容进行逐条释义,主要从【解释要点及解析】【适用指南】【疑难解答】【典型案例】【法条规定】五方面展开全面解析,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适用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尽可能全面和客观的适用指引,并对有关的疑难概念或混淆点以疑难解答的形式进行了诠释,做了体例的创新,同时对相应条文尤其是重点条文附录了典型案例,另外,将该法条文涉及到的有关的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加以链接,尤其是与行诉法的联系进行了关联。

目录

  • 版权信息
  • 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推进行政诉讼制度完备、全面、科学发展
  • 凡例
  • 一、受案范围
  • (一)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
  • (二)关于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规定
  • 一、关于国家行为
  • 二、关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三、关于“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关于“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国家行为”
  • 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能否进行合法性审查
  • 三、对复合性行政行为的区分对待
  • 二、管辖
  • 一、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确立过程
  • 二、行政诉讼管辖恒定原则的内容
  • 一、判断受理法院有管辖权的时间点
  • 二、管辖恒定原则与管辖权异议
  • 三、管辖恒定原则与管辖权转移
  •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 二、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
  • 三、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 一、适用情形
  • 二、处理方式
  • 一、如何启动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
  • 二、执行过程中应遵守的原则
  • 一、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
  •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 三、诉讼参加人
  • (一)同一行政行为涉及的第三人
  • (二)第三人的上诉和再审申请权
  • (三)案外第三人
  • 四、证据
  • 五、期间、送达
  • 一、结案时间确定
  • 二、应当从审理期限中扣除的情形包括哪些?
  •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内容
  • (二)是否可以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所有的诉讼文书
  • 六、起诉与受理
  • (一)依法立案和诉权保障
  • (二)当场立案和先予立案
  • 一、关于法院的审查权力
  • 二、法院的告知义务和当事人失权
  •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理解
  • 二、“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理解
  • 三、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 一、一般起诉期限
  • 二、最长起诉期限
  • 一、“有明确的被告”的认定
  • 二、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法律后果
  • (一)域外有关诉讼请求类型化的基本情况
  • (二)“具体的诉讼请求”的情形
  •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 (九)其他诉讼请求
  • (一)本条适用于“已经立案”的情形
  •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十种情形
  • (三)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七、审理与判决
  • 一、当事人
  • 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 一、应注意把握开庭通知的时间节点
  • 二、应当注意“传票”和“通知书”的不同适用对象
  • 一、延期开庭审理
  • 二、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三、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 一、决定是否延期开庭审理需要法庭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裁量
  • 二、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一、关于合并审理
  • 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三、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四、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 一、合并审理是原则,分案审理是例外
  • 二、关于该条司法解释第3项中的“诉讼过程”
  • 一、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 二、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工作回避的例外情况
  • 一、“一个审判程序”具体指的是什么
  • 二、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具体包括人员
  • 三、本条款中的审理回避和行政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回避之间的关系
  • 一、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法定条件
  • 二、保全裁定的种类
  • 三、当事人须提供保全担保
  • 四、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时间
  • 五、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 (一)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作出保全裁定时,是否需要相关当事人提供担保
  • (二)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向法院申请复议后,若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一、申请诉讼前保全的法定条件
  • 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诉讼前保全申请的处理程序
  • 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四、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一、行政主体可否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前保全
  • 二、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前保全申请,如何进行审查
  • 一、关于保全的范围
  • 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方式
  • 三、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四、涉及财产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五、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一、人民法院裁定实施保全,为何应当先采取保全措施,再行通知被保全人
  • 二、涉及财产的案件,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裁定解除保全
  • 三、如果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 (一)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 (二)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 (三)对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的具体处理方式
  • 一、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如何进行缺席判决
  • 二、被告因为人民法院的缺席判决,如果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等,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 (一)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改变被诉行政行为须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 (三)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四)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就不作为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 (一)一审被告若在二审期间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三)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一、何为“恶意串通”
  • 二、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判断
  • 三、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的处理方式
  • 一、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没有恶意串通,但客观结果上会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二、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如何对恶意诉讼进行甄别和审查
  • 三、人民法院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区分
  • (一)对于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 (二)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 (三)发生新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 (一)如何注意罚款、拘留的单独适用和并用的“度”的把握
  • (二)对同一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其他强制措施是否可以连续适用
  • (一)可以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
  • (二)关于可以迳行调解的适用条件
  • (一)关于迳行调解与开庭审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 (二)迳行调解不成,人民法院需要继续进行审理和裁判
  • 一、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 二、调解书的法定形式
  • 三、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 (一)调解达成协议后,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也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 (二)调解书的生效条件是否可以适用于判决书和裁定书
  • (一)调解过程原则上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 (二)关于行政案件中的第三人参加调解的规定
  • (三)关于调解协议内容原则上不公开以及例外情形的规定
  • (四)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的相应处理方式
  •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公开调解过程的,人民法院如何公开调解过程
  • (二)第三人在调解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一、中止诉讼和延期开庭审理之间的关系
  • 二、关于中止诉讼的期限问题
  •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一)近亲属或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方式
  • (二)对于本解释第87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情形中的“90日”的起算点如何确定的问题
  • (一)“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系指原行政行为错误而被复议决定改变,抑或指原行政行为正确而改变它的复议决定错误
  • (二)本条中的“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包不包括复议决定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部分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
  • (三)判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可以并用
  • (四)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的,是否可以只判决撤销复议决定,而不责令复议机关重作
  • (五)法院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效力的,由谁负责通知原行政行为作出机关
  • (六)法院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效力的,行政相对人能否针对原行政行为再行提起诉讼
  • (一)“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中的“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是否包括相同的行政行为
  • (二)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可否扩大解释为主要的事实和理由
  • (三)行政机关如认为法院撤销判决错误,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如何救济
  • (一)关于无裁量余地时的课予义务判决
  • (二)关于有裁量余地时的课予义务判决
  • (一)对于“一定期限内”如何进行把握
  • (二)如何适用在紧急情况下的课予义务判决
  • (一)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
  • (二)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 (三)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一、法定职责是否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职责
  • 二、原告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且拒不补正的,能否视为未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三、哪些情形属于并非“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并非“明显”的,如何处理
  • (一)如何理解本条与本解释第70条的关系
  • (二)能否不经法院释明,原告主动提出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请求
  • (三)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被判决确认违法,是否应当赔偿
  • (四)法院受理原告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请求后,审限是否重新计算
  • 一、程序轻微违法与程序瑕疵是否相同
  • 二、认定程序轻微违法,是以程序的重要性还是损害的严重性为判断标准
  •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 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 三、原告或第三人自身过错与行政违法共同致损
  • 四、行政机关承担按份责任
  • 一、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
  • 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 三、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与行政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四、行政机关的赔偿数额确定
  • (一)能否及如何审查规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二)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何认识“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间的关系
  • (三)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遵循什么顺序
  • (一)提审、指令再审裁定应当署院长的姓名,还是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
  • (二)对可以上诉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以外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如何寻求救济
  • (三)是否所有裁定都可以口头形式作出
  • (一)法院能否根据本条第2款,对原告按撤诉处理
  • (二)如果用简便方式传唤、通知、送达后,当事人并未配合参加后续诉讼活动,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相关法律后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理,还是应当再次传唤、通知、送达
  • (一)在简易程序中,法院确定答辩期限的,是否要征求被告同意
  • (二)在简易程序中,举证期限能否延长
  • (三)答辩期限合理确定
  • (一)当事人能否申请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二)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后,能否延长审限,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能够审限扣除
  • (四)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当事人是否要补交案件受理费
  •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确认的事实,转为普通程序后是否应予确认
  • (一)如何判断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同一性”
  • (二)在行政相对人众多的情况下,因一部分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其他行政相对人是否还可以起诉
  • (一)第1款中的“确有错误”的情形
  • (二)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的情形
  • (一)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 (二)关于调解书的问题
  •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 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
  • 一、关于再审审查的期限
  • 二、关于审查期限的延长
  • 一、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过程中进行询问的必要性
  • 二、人民法院自行判断是否询问的情形
  • 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询问的情形
  • (一)当事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询问
  • (二)人民法院决定询问当事人后如何通知当事人
  • (三)询问时合议庭成员是否必须全部参加
  • 一、作出本条规定的背景
  • 二、关于再审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 三、人民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 (一)对于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鉴定或勘验应注意问题
  • (二)对于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应注意问题
  • (三)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应注意问题
  • (四)当事人再次提出再审申请应注意问题
  • 一、关于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判及调解书的条件
  • 二、关于写明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判及调解书的要求
  • (一)上级法院指定至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
  • (二)对于涉及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再审裁定是否需要一并写明不中止执行
  •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及裁判效力
  • 二、再审案件的合议庭组成
  • 一、关于再审审理的范围
  • 二、关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人提出再审请求
  • 三、关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的处理
  • (一)如何确定再审请求是否超出了原诉讼请求
  • (二)再审请求超出了原诉讼请求时具体应如何处理
  • 一、裁定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 二、再审程序终结后原生效判决的效力
  • (一)终结再审程序和终结再审审查程序有何不同
  • (二)申请撤回再审请求与申请撤回起诉有何不同
  • 一、关于再审案件的启动方式
  • 二、关于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处理方式
  • 三、对于“确有错误”的理解。
  • 一、关于对立案错误的处理
  • 二、关于不予立案错误或裁定驳回起诉错误的处理
  • (一)人民法院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裁定再审
  •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 (三)审理再审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 (四)当事人达成和解情况的处理方式
  •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 二、委托代理及有关禁止
  •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绝对保留”
  •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对保留”
  •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 一、依法追加共同被告
  • 二、复议决定内容既有维持又有改变的,被告的确定方式
  • 三、级别管辖
  • 一、审查对象
  • 二、举证责任
  • 三、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补充证据的效力
  • (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均合法
  • (二)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均违法
  • (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其中之一违法
  • (四)赔偿判决
  •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 (一)关于相关民事争议的管辖法院
  • (二)行政案件超过起诉期限相关民事案件如何处理
  • (三)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前提情况下如何处理
  •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 (三)约定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 (一)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一并审理”的关系
  • (二)关于“可以一并审理”的理解
  • (三)关于一并审理的范围
  • 一、关于审判组织问题
  • 二、关于单独立案问题
  •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 二、关于调解问题
  • 一、关于分别裁判问题
  • 二、关于上诉问题
  •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 (一)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 (二)对“正当理由”的理解
  • (三)对“法庭调查中”的把握
  •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一)需要全面进行审查、综合进行判定
  • (二)需要注意对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严重违反制定程序情形的处理
  • (一)启动再审的主体
  • (二)启动再审的实质要件
  • (三)启动再审的程序
  • 十二、执行
  • 一、行政诉讼执行依据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 二、行政诉讼执行依据的要件
  • 三、行政诉讼执行依据的种类
  • (一)人民法院就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裁判之后,其执行依据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还是行政行为
  • (二)撤销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
  • (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
  • (四)行政诉讼执行依据是否仅以本条规定的种类为限
  • (五)本条规定第2款的原因是什么
  • 一、申请执行期限的含义及性质
  • 二、申请执行期限的长度和起算点
  • 三、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止、中断
  • 四、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一)人民法院是否主动审查执行申请是否逾期
  • (二)当事人能否约定申请执行期限或中止、中断事由
  • 一、地域管辖
  • 二、级别管辖
  • 三、提级执行
  • (一)提级执行适用于何种情形
  • (二)如何与跨区划法院建设以及各地推进的集中管辖、交叉管辖、提级管辖相衔接
  • (三)非诉行政执行由法院内部哪个部门负责
  • 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
  • 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 三、申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 四、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 一、如何理解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的相关“催告”
  • 二、对人民法院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行为如何提出异议
  • (一)关于“没有强制执行权”
  • (二)关于“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 (三)关于“正当事由”
  • (一)通过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后,行政机关可否获得强制执行权
  • (二)对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如何审查
  • (三)三个月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可变期间
  • 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三、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 四、上级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如何处理
  • (一)地域管辖方面除不动产以外,还有哪些特别规定
  • (二)专门人民法院是否具有非诉行政执行的管辖权
  • 一、行政裁决的含义及其可诉性
  • 二、赋予行政裁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权利的原因
  • 三、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 四、权利人可以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
  • (一)行政赔偿请求权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权利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决遵循什么程序
  • (三)权利人能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一、申请的时间
  • 二、申请的主体
  • 三、申请的条件
  • (一)当事人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与非诉执行申请的情况如何处理
  • (二)“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应当如何理解
  • 一、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理由
  • 二、合法性审查的主体
  • 三、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期限
  • 五、作出是否准予执行裁定
  • 六、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 (一)人民法院如何具体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 (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
  • (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就其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准予执行的行政决定所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 一、裁定不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 二、不准予执行的裁定的救济方式
  • 一、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后,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否自行执行
  • 二、上一级法院经过复议之后以裁定形式维持了下一级法院的不准予执行裁定,行政行为如何处理
  • 十三、附则
  • 附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 一、受案范围
  • 二、管辖
  • 三、诉讼参加人
  • 四、证据
  • 五、期间、送达
  • 六、起诉与受理
  • 七、审理与判决
  •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 十二、执行
  • 十三、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受案范围
  • 第三章 管辖
  •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 第五章 证据
  •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三节 简易程序
  •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 第八章 执行
  •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 第十章 附则
  • 行政诉讼法与行诉法解释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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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