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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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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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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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法学方法论:检讨与重构,本书阐述理论体系,具影响力。
内容简介
在我国,法律方法论一直是一门处于边缘位置、发展迟缓落后的学科,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始终把法律方法论作狭义的理解,对其角色的工具性、实用性定位,在观念上的单一陈旧,严重制约和影响着对法律方法论理论体系的建构。法律方法论要从困境中走出来,必须进行检讨与重构。 本书以论文的形式就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各种法律方法论进行了探讨,就中外学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法学方法论进行了探讨、评析。本书已成为法学界探讨法律方法理论的重要阵地,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目录
- 版权信息
- 《法律方法》稿约
- 域外法律方法
- 作为法律思维形式的事物本质
- 附录I:席勒与歌德
- 附录II:物性(Rerum natura)
- 附录III:孟德斯鸠
- 附录IV:伯克哈特·威廉·莱斯特
- 附录V:法学建构
- 附录VI:事物本质与社会法
- 论题的价值
- 一、文本中的论题
- 二、定位论证
- 三、构建论证
- 四、批判性思维的发展
- 五、论证教学
- 六、结论
- 法律及其教义学研究(上)
- 一、法教义学研究
- (一)科学-理论视角下的法教义学
- (二)概念化的推进过程
- (三)法律体系性的理想性与实践性
- (四)概念化、体系化与教义化
- (五)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 (六)法律文化与法律理论的关联
- (七)理论的视角与社会哲学的视角
- 二、法教义学研究的性质
- (一)法教义学
- (二)法律的非概念化传统
- 普通法的三种语言
- 引言
- 一、英语
- 二、拉丁语
- 三、法语
- 对事实的司法证明是一种科学的解释形式吗?
- 司法证明与科学解释的相似性
- 检验的对象:经验的世界
- 归纳法的运用和理论实体的假定
- 因果关系
- 司法证明与科学解释的分歧
- 追求个体性的普遍规则的法律
- 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不是必要或充分的理由
- 类推的运用
- 发现与证明
- 司法证明和人类知识的选择性模型——历史和临床实践
- 结论
- 规范性论述兴起的实践背景与理论脉络[1]
- 一、中国语境与实践中的规范性困境
- 二、实践理性的转向
- (一)伦理哲学中的实践理性转向:规范性的外在论与内在论
- (二)政治哲学中的实践理性转向:规范性的接受论与服从论
- 三、法哲学中的实践理性转向:规范性的形式论与实质论
- 四、结语
- 法律方法理论
- 也论法律人思维的独特性[1]
- 一、两种对立观点
- (一)正方:法律职业者的“独特思维”
- (二)反方:法律人有独特的思维吗?
- 二、法律人难道没有独特的思维吗?
- 三、法律人思维到底独特在哪儿
- 1.法律思维的根本特征:规范性(教义学属性)
- 2.在思维的手段上,法律思维讲究逻辑性,主要体现为一种理性思维,但也不排除感性思维
- 3.从思维的内容看,法律思维具有必要的价值属性
- 结语
- 当下司法中权变思维的滥用与规制
- 一、司法实践中无所不在的权变思维
- (一)权变思维的基本界定
- (二)权变思维滥用对当下司法实践的危害
- 二、权变思维滥用的原因解析
- (一)传统实用主义法律思维的负面影响
- (二)社会转型期政治对民意的错误迎合
- 三、权变思维滥用的规制
- (一)树立现代形式法治理念,为有效规制权变思维滥用创造条件
- (二)坚持法律解释适用基本位序,有效抑制产生意义上权变思维滥用
- (三)强化权衡变通中法律论证,对实施意义上权变思维滥用进行有效规制
- 四、结语
- “要件审判九步法”的思维构造研究
- 一、实体层面:围绕请求权展开的问题导向思维
- (一)请求权在“要件审判审判九法”中的思维导向功能
- (二)请求权的问题导向属性
- (三)从本权利向请求权的方法论转向
- 二、程序层面:围绕争点展开的问题导向性思维方法
- (一)争点在“要件审判九步法”中的导向作用
- (二)在两造抗辩过程中逐步明确案件的争点
- (三)“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以争点为中心的归入法
- 三、方法论层面:“要件审判九步法”兼具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功能
- (一)“要件审判九步法”围绕请求权规范展开事实归入
- (二)确定争点与认定事实的交互性
- 四、结语
- 语用学转向视野下的法律推理研究——以案例指导制度为视角切入
- 一、法律推理的“语用学视角”反思
- 二、案例指导制度构成法律推理研究的必要语境
- 三、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理念
- 四、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方法
- 五、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规则
- 六、结语
- 法治、法律的确定性与法律解释[1]
-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解释与法治
- 二、何为法律解释:一个操作性定义
- 三、为什么法律解释:规范与事实不对应
- 四、如何解释法律:解释方法
- 五、结语
- 体系解释的思维依据
- 一、问题的提出:法律体系存在内外之别
- 二、外部体系是指依形式逻辑建构的抽象及一般的规范体系
- (一)体系化思考依赖于法律体系自足性
- (二)外部体系要求解决法律漏洞问题
- (三)外部体系为法律概念、规则解释提供解释依据
- 三、内部体系实现法秩序价值评价上的统一性
- (一)作为体系化思维依据的内部体系不应出现评价性矛盾
- (二)内部体系功能发挥需要借助多元法源体系
- (三)内部体系可以为一般性条款及法律原则提供价值标准
- (四)依照合宪性解释所确定的价值位阶解决规范冲突问题
- 四、借助体系解释规则实现内外体系之融贯
- (一)体系解释方法是为了实现法律体系之融贯
- (二)制度性规则为法律解释提供直接思维指引
- (三)思维性规则为法律解释提供规范性思维引导
- 四、结语
- 有利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 一、有利解释规则的涵义
- 二、保险合同适用有利解释规则的必要性
- (一)有利解释规则是对保险合同一般解释规则的补充与修正
- (二)有利解释规则是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有效规制
- 三、有利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现状
- (一)有利解释规则的适用范围不明确,导致错误适用
- (二)有利解释规则的适用条件模糊,导致过度适用
- (三)有利解释规则的适用位阶混乱,导致越位适用
- (四)司法裁判对有利解释规则的适用缺乏论证说理
- 四、有利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中适用的规范方法
- (一)有利解释规则适用范围的界定
- (二)有利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明确
- (三)有利解释规则适用位阶的厘清
- (四)加强对有利解释规则适用的论证说理
- 五、结语
- 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研究的趋向与路径
- 一、国内法律解释规则研究的阶段性回顾
- 1.法学类部级及以上课题研究(2012~2017)
- 2.法学类学术著作(2012~2017)
- 3.法学类高水平论文及博硕论文(2012~2017)
- 二、国内法律解释规则阶段性研究的反思
- (一)国内法律解释规则一般性研究的反思
- (二)国内对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研究的反思
- 三、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研究的价值
- (一)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研究的学术价值
- (二)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研究的应用价值
- 四、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研究的路径及其规划
- (一)本土化的背景问题:未来法律解释规则研究的现实起点
- (二)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的现状及评价问题:未来法律解释规则研究的逻辑起点
- (三)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的资源问题:未来法律解释规则研究的问题之“壁”
- (四)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的类型问题:未来法律解释规则研究的问题之“核”
- (五)法律解释规则本土化的前景及预测问题:未来法律解释规则研究的理论指向
- 四、结语
- 专题研讨Ⅰ 指导性案例
- 内部公示:案例指导制度的程序完善
- 一、内部公示的原因:通过程序完善保证指导性案例的质量
- 二、内部公示的对象:案件的亲历者与观察者
- 二、内部公示的内容:裁判要点的概括和裁判理由的编辑
- (一)裁判要点的概括
- (二)裁判理由的编辑
- 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及其制度完善
- 一、案例指导的逻辑结构与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方法
- 二、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构成及其编撰方法
- 1.陈述案件事实
- 2.展示裁判理由
- 3.制作裁判要点
- 三、指导性案例编撰对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
- 1.法律逻辑与法律修辞方法的耦合
- 2.基于法律论证的重述与论辩技术
- 3.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
- 四、结语:案例指导制度完善的法律方法之维
- 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的完善[1]
- 一、现有法律文本不足以清晰表达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 二、根据事实与规范的关系确定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
- 三、指导性案例遴选标准的重构:基于现有指导性案例的说明
- 四、结论
- 专题研讨Ⅱ 法律修辞
- 论立法修辞功能的层次结构
- 一、立法修辞功能二元论
- (一)立法修辞功能的概念
- (二)立法修辞的观念功能与实践功能
- 二、立法修辞的观念功能及其发挥作用条件
- (一)观念功能的递进式结构
- (二)观念功能的两大分野
- (三)观念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
- 三、立法修辞的实践功能及其发挥作用条件
- (一)实践功能的作用路径
- (二)实践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
- 四、观念功能和实践功能的有机衔接
- (一)增强法治权威,树立法治信仰
- (二)改进立法程序,推动立法发展
- (三)提升立法技术,提高立法质量
- 五、结语
- 争议点理论在当代司法裁判中的功能及其限度
- 一、争议点理论概述
- (一)赫尔马格拉斯的争议点理论
- (二)赫摩根尼对争议点理论的发展
- 二、争议点理论在当代司法裁判中的功能之体现
- (一)争议点理论以“事实”为出发点搜寻争议点的主张为司法价值判断提供了可靠的推论基础
- (二)争议点理论的论辩性能够有效限制裁判主体在价值判断上的恣意
- (三)争议点理论的情境性思维尽可能地将影响价值判断的各种因素引入到裁判中来,从而能够增强判决的合理性
- 三、争议点理论在当代司法裁判中的功能之限度
- (一)作为一种描述性理论,争议点理论在当代裁判中的工具性价值十分有限
- (二)追求完全性论辩的争议点理论,缺乏对论辩制度约束条件的考虑,从而并不符合现代裁判的真实情形
- 四、以“于欢案”为例审视争议点理论在当代司法裁判中的功能及其限度
- (一)本案争议点及基于争议点理论的梳理
- (二)对争议点理论的评价
- 五、结语
- 法律修辞与司法运作的功能衔接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基层司法中法律修辞的运用场景
- (一)基层司法运作的特点与困境
- (二)基层司法与法律修辞的内生关联
- 三、基层司法中法律修辞的实践与效用
- (一)调解语言中修辞的实践与效用
- (二)庭审语言中修辞的实践与效用
- (三)裁判文书中修辞的实践与效用
- 四、基层司法中法律修辞运用的提升路径
- (一)法律修辞运用的理论提升
- (二)法律修辞运用的实践进路
- 五、结语
- 清代司法修辞的形态与结构
- 一、审转司法严格责任下的司法修辞形态
- (一)审转司法的严格司法责任及其分配
- (二)“断罪引律令”“允协”的双重司法权威标准
- (三)审转司法中对司法修辞的禁止与实现
- 二、州县自理司法简单责任下的司法修辞形态
- (一)州县自理司法的司法责任分配
- (二)州县自理司法双重司法权威的紧张与调和
- 三、清代司法修辞的结构
- (一)司法主体的修辞态度——消极与积极
- (二)司法修辞的听众构成——官员与民众
- (三)论辩作为司法修辞的基本形式及文学化表述在司法修辞中的地位
- 四、结语
- 情理在法律裁判中的运用
- 引言
- 一、情理作为家事裁判的法源
- 二、情理在家事裁判适用的案例分析
- (一)情理在经典家事案例的体现
- (二)情理在家事裁判中存在的必要性
- (三)情理在家事裁判中适用的困境
- 三、情理在家事裁判适用之论证
- (一)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 (二)经验理性价值观的运用
- (三)情理裁判的法律证成
- 四、结语
- 部门法方法论
- 回应型行政审判的方法论指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问题的根源:法教义学在行政法中的应用
- 三、破题可能:行政法领域内自然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耦合
- 四、破题路径:自然法与回应型行政审判的确立
- 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1]
- 一、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扩张化”现象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过度诠释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过于能动
- (三)类推解释方法的不当运用
- 三、功能扩张带来的现实困境
- (一)文义解释的合法性危机
- (二)目的解释的正当性质疑
- (三)类推解释的合理性审视
- 四、对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限定
- (一)文义解释的适用应保持克制的态度,恪守司法解释的双重标准
- (二)目的解释的适用应具更强理由,避免向法条主义寻租
- (三)类推方法的适用应慎之又慎,并朝着法治思维的路向
- 五、结语
-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提请主体
- 一、《基本法》法定提请解释主体与实际提请解释主体出现错位
- (一)现有法定解释提请主体
- (二)解释实践中的提请主体
- 二、解释提请主体与《立法法》上提案权主体的比较
- (一)解释提请主体与《立法法》上提案权主体互有出入
- (二)《立法法》不能作为《基本法》释法法律依据
- (三)《基本法》解释制度并非“独立的解释制度”
- 三、《基本法》实践中各提请解释主体对人大释法的立场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行使克制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释法态度消极
- (三)特区政府对寻求释法尽量避免
- (四)不同主体对释法态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四、解释提请主体完善建议
- (一)解释提请主体的规范
- (二)完善途径:修法、解释及成例培育
- 五、结语
- 刑法解释的司法逻辑[1]
- 一、认真对待刑法解释的司法逻辑
- 二、刑法解释中司法逻辑的内涵之一:入罪的该当性
- 三、刑法解释中司法逻辑的内涵之二:出罪的合理性
- (一)出罪逻辑有利于弥补并纠正实体法的“不足”,且能够限制过罪化
- (二)出罪的合理性须具备充足理由,且经刑法解释的严格论证
- 四、准确解读刑法解释中司法逻辑内涵的实践意义
- 论税收法定原则与法律漏洞填补——类推适用及其他法律补充之禁止原则[1]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意蕴
- 二、类推适用禁止
- 三、其他法律补充禁止
- 四、结语
- 互联网平台监管模式的转变——基于法经济分析方法的立法透视
- 一、强化平台问责与当前的立法趋势
- (一)初期立法与监管难题
- (二)新近立法与监管新举措
- (三)强化平台问责的立法趋势
- 二、强化平台问责的利益衡量
- 三、重估强化平台问责与互联网监管模式转变
- 四、结语
- 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建构方法[1]
- 一、我国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建构路径及问题
- (一)传统方法论视角下我国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建构
- (二)法经济学视角下我国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建构
- (三)我国录音制作法律关系建构路径存在的问题
- 二、录音制作法律关系法律建构的可选路径及启示
- (一)大陆法系对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建构路径
- (二)英美法系对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建构路径
- (三)两大法系下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建构路径对我国的启示
- 三、法律适用框架下的我国录音制作法律关系
- (一)我国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适用现状
- (二)我国录音制作法律关系的适用方法
-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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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