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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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千字
字数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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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理论思考与办案经验分享。
内容简介
本书是由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对办案工作中的思考与体会随时记载、结集成册形成的。
本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热点聚焦与理论反思,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买卖妇女儿童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量刑规范化等;
二是新型金融犯罪辩护,包括高利转贷案、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案、欺诈发行证券案、内幕交易案、地下钱庄案、洗钱案、虚拟货币犯罪等;
三是传统经济犯罪辩护,包括贪污贿赂案、渎职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非法采矿案等;
四是经典战例与执业技能,包括累犯情节的运用、“二次到案”型自首的认定等。
目录
- 版权信息
- 序言
- 一、热点聚焦与理论反思
- 从司法改判案例看“帮信罪”与他罪共犯的区分
- 一、行为人未认识到他人犯罪的具体事实、仅认识到犯罪可能性的,不认定为他罪共犯,而认定为“帮信罪”
- 二、行为人与他人无犯意联络的,不认定为他罪共犯,认定为“帮信罪”
- 三、构成“帮信罪”的,不再认定为他罪共犯
- 对窝藏、包庇罪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思考
- 一、行为人对他人犯罪的认识与他人犯罪规范评价之间的关系
- 二、帮助行为实施后才知他人是犯罪的人,是否可能构成窝藏罪
- 三、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否可能构成包庇罪
- 四、对情节严重情形中的“窝藏、包庇期间”的理解
- 五、《解释》中犯罪概念的理解
-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密点分割问题研究
- 一、侵犯商业秘密模式解构
- (一)“公知技术+非公知技术”模式
- (二)“侵权+非侵权”模式
- 二、密点分割的比例计算
- 三、比例计算的具体标准
- 激愤杀人的成立要件与入刑思考
- 一、激愤杀人的成立要件
- (一)起因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三)时间要件
- 二、激愤杀人法定化的理论支撑
- (一)激愤杀人行为可罚但应减轻处罚
- (二)激愤杀人适用应具确定性
- 三、激愤杀人入刑的路径选择
- (一)应采用刑法分则规定方式
- (二)宜采用条文修改与立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
- 四、结语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踪轨迹信息”的条数计算
- 一、算不算:行踪轨迹的内涵
- 二、如何算:行踪轨迹的条数计算
- (一)方式一:以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
- (二)方式二:按“点”算
- (三)方式三:按“线”算
- (四)方式四:按“查询次数”算
- (五)笔者观点:按“人(车)/天”算,并关注特殊交易情形
-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共安全”的应有含义
- 一、“公共安全”的基本结构
- 二、“公共”的应有含义为“不特定多数人”
- (一)“不特定”指行为可能的侵害对象与危害结果的非确定性
- (二)“多数人”指实际受害对象或者潜在受侵对象的多数性
- (三)“不特定”和“多数人”是并列关系
- 三、“安全”的应有内容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 (一)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无必要成为“安全”的内容
- (二)重大公私财产应当受到“不特定多数人”的限定
- (三)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应当属于“或然”关系
- 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反思
- 一、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条文:轻微+免刑
- 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探义
- (一)“不需要判处刑罚”如何判断
- (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断:“可以”还是“应当”
- 三、对辩护工作的启发
- 谨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为民事执行“口袋罪”
- 一、拒执罪的实害结果
- 二、拒执罪不同实害结果辩护思路探讨
- (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 (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 (四)给被害人造成重大影响
- 抢劫罪与强奸罪手段行为之差异研究
- 一、抢劫罪与强奸罪“暴力”手段之差异
- (一)抢劫罪中暴力的最低限度高于强奸罪中暴力的最低限度
- (二)抢劫罪中的暴力包括故意杀人,强奸罪中的暴力不包括故意杀人
- 二、抢劫罪与强奸罪“胁迫”手段之差异
- (一)胁迫的内容
- (二)胁迫内容实现的当场性
- (三)胁迫的方式
- (四)胁迫的程度
- 三、抢劫罪与强奸罪“其他方法(手段)”之差异
- (一)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包括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状态的情形
- (二)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包含欺骗的方式
- 四、结语
-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合理限缩
- 一、刑事责任的限缩
- (一)刑事责任的“二次违规性”
- (二)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刑事责任
- 二、逃逸责任的限缩
- 三、共犯认定的限缩
- 四、因果关系的限缩
- 基于《昆明会议纪要》浅谈贩卖毒品与代购毒品之界分
- 一、案情概述
- 二、观点分歧
-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独立正犯)
-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
- (三)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 三、争议焦点
-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还是代购毒品
- (二)如何准确认定以“牟利”为目的
- (三)明确“代购”与“贩卖”两词之间的关系
- 四、本案结论
- 五、结语
- 医药领域的腐败犯罪与防范路径——以贿赂犯罪为视角
- 一、观腐败之状
- (一)审视医药腐败犯罪典型样态
- (二)归纳医药腐败犯罪特征
- 二、析腐败之因
- (一)自律不力——行业内部监管不到位,仅停留在“形式合规”层面
- (二)他律不足——刑事立法惩治与保护不平衡,刑法治理手段单一
- 三、遏腐败之难
- (一)无具体请托事项的“感情投资”能否成立贿赂类犯罪
- (二)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之界分
- 四、厘防腐之策
- (一)破除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经营模式
- (二)加强医疗机构廉政观念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
-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构筑犯罪“防火墙”
- (四)增大事后处置力度,提高犯罪成本
- 涉网络毒品寄递行为的司法认定
- 一、涉网络毒品寄递行为概述
- (一)网络涉毒犯罪的行为特点
- (二)涉网络毒品寄递行为研究必要性
- 二、涉网络毒品寄递行为的定性
- (一)卖家行为的认定
- (二)买家行为的认定
- 三、寄递行为中的毒品犯罪既遂标准
- (一)寄递过程中人货分离的既遂问题
- (二)寄递货柜提取业务中的既遂问题
- 刑法规范中“应当知道”的含义浅思
- 一、“应当知道”的两种含义取向:表推定与表义务
- 二、两种含义的合理性探究
- (一)表推定含义的不足
- (二)表义务含义的不足
- 三、本文的观点
- (一)该种表述本意可能是以行为人的义务来推测主观心理
- (二)“应当知道”应首先判断有无知道的义务
- (三)在有相反证据时,应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修正
- 从“非法占有目的”看诈骗犯罪的罪过形式
- 一、间接故意的从属性
- 二、目的的追求性
- 三、目的与直接故意的“绑定”关系
- 四、诈骗犯罪实行犯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 擅自处分他人财物案民事法律关系对刑事认定的影响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善意取得对刑事认定的影响
- (一)财产损失的判断方法
- (二)善意取得与财产损失的关系
- 三、表见代理对刑事认定的影响
- 四、“先民后刑”认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 (一)法秩序统一原理下“先民后刑”认定的合理性
- (二)“刑先于民”司法制度下“先民后刑”认定的途径
-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检视与反思
-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定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兼具“司法审查”“检察监督”与“权利救济”三重功能
- (一)司法审查功能
- (二)检察监督功能
- (三)权利救济功能
-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新规的出台背景及进步之处
-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困境
-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与逮捕审查标准、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标准界限模糊、要件重合
- (二)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相关量化标准不足
-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完善路径
- (一)建立科学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
- (二)促进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实质化
- (三)尊重和保障审前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 以法之名,共同守护“少年的你”
- 一、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杀人埋尸案引发了哪些刑法思考
- (一)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必要与刑事责任年龄挂钩
- (二)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程序的定位
-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追诉优化路向
- (一)优化理念
- (二)优化路径
- 借贷型诈骗罪认定与辩护中的疑难问题刍议
- 一、关于借款人是否存在诈骗罪意义上的欺骗行为
- 二、关于出借人是否陷入了足以充分影响其交付借款的错误认识
- 三、关于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
- (一)借款人在借款时是否具有依约偿还借款的能力
- (二)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对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
- (三)借款人在取得借款后的相关表现
- (四)借款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的原因及借款人在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后的态度
- 买卖妇女案件相关刑事犯罪法律问题分析
- 一、买方的收买、强奸、伤害、拘禁、虐待、转卖行为的定性
- 二、政府相关人员渎职行为、村民对抗解救行为的定性
- 三、被拐卖妇女及其亲属复仇行为的定性
- 四、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
- 二、 新型金融犯罪辩护
- 老鼠仓趋同交易“前五后二”认定模式的思考
- 一、中国实践:趋同交易理论形成
- 二、司法适用:“前五后二”僵化应用
- (一)法院对“同期于”“稍晚于”的理解不一
- (二)一刀切式采用“前五后二”,未针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 三、反思:“前五后二”的个案审视
- (一)“前五后二”模式的合理性探讨
- (二)个案正义下“前五后二”标准的灵活适用
-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几个问题
- 一、发行的对象与欺诈的场域
- 二、“重要事实”和“重大虚假内容”的判断
- 三、责任主体的认定与边界
- 案例实解:内幕交易再思考
- 一、基本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三、张三不符合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要求
- (一)张三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 (二)张三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不适用
- 三、传统经济犯罪辩护
- 披沙拣“金”:非法采煤案件的数额辩护要点
- 一、法律规定
- 二、具体要点
- (一)销售价格、购买价格:积极取证
- (二)运输费、装车费:要求扣减
- (三)价格认定程序、认定方法:细致审查
- (四)新矿、旧坑:充分举证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的辩护
- 一、案情简介
- 二、可能的辩点
- (一)认定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须以存在关于该食品的成文的、明确的安全标准为前提,不能准用、依据彼食品的安全标准将此食品评价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二)在需要判断行为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是否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特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时,不能当然根据关于已查获食品中特定危害物质含量的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来推定未查获食品中特定危害物质的含量
- (三)如果是共同犯罪,法院对所有犯罪人判处的罚金总额不超过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而非对各犯罪人均可判处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的罚金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的几个辩点
- 一、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满且商标注册人未依法办理续展手续的,假冒该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长时间没有实际生产、销售,假冒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应被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三、在交易对手特定化之前,行为人为了销售而购进、储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最多可以评价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预备行为
- 四、在购买者“知假买假”的场合,行为人已着手销售、但未实际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往往不能按照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特殊类型行贿犯罪的认定
- 一、“给予加速处理费”型行贿行为
- 二、“借款”型行贿行为
- 三、“感情投资”型行贿行为
-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与量刑规则
- 一、量刑整体较轻,缓刑比例不高
- 二、不同案件量刑标准差异较大
- 三、非法占用方式较为集中且贴合司法解释规定
- 四、“土地”“农用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概念的辨析
- 五、司法鉴定在不同案件中的地位
- 对《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思考
- 一、对高利贷中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的保护
- 二、虚假诉讼与诉讼型诈骗的关系
- 三、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应从重处罚
- 四、“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
- 四、 经典战例与执业技能
- 从一起聚众斗殴案谈“二次到案”的自首认定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件分析
- 三、辩护思考
- (一)一个前提:经讯问但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投案仍可成立自动投案
- (二)四种情形
- 从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谈累犯情节的运用
- 一、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 二、量刑起点:以有期徒刑为原则
- 三、预防刑:累犯的“从重处罚”效果
- (一)能否跨刑种从重?
- (二)从重幅度如何把握?
- (三)责任刑的“封顶”作用
- 从一起案件看危险作业案的辩护
- 一、案情简介
- 二、辩护思考
- (一)新法待解释,“现实危险”该作何解?
- (二)成分需查清,“戊烷”性质究竟如何?
- (三)行为应区分,行政与刑事如何抉择?
- 认罪认罚案件中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构造与适用
- 一、附条件量刑建议的内涵和机能
- (一)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
- (二)促进受侵法益获得一定修复
- 二、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构造
- (一)存立前提:基础的量刑建议
- (二)效果结构:修正的量刑建议
- (三)调节结构:以量刑情节为要素的条件
- 三、附条件量刑建议的适用
- (一)附条件量刑建议的提出
- (二)附条件量刑建议的调整
- (三)附条件量刑建议的采纳
- 刑事程序法规范修正视阈下刑事辩护的形态转向
- 一、“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成文化与审前辩护的提倡
- (一)“捕诉一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文化简述
- (二)“捕诉一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审前辩护的呼唤
- (三)审前辩护的操作逻辑和重点区块
- 二、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检察监督等规则的确立、完善与程序性辩护的宣示
- (一)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检察监督等规则的确立、完善简述
- (二)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检察监督等规则的确立、完善对于程序性辩护的启发
- (三)程序性辩护的主要板块
- (四)程序性辩护的注意要点
- 三、财产处置规范的系统化与财产辩护的强调
- (一)财产处置规范的系统化略览及其对于财产辩护的激活
- (二)财产辩护的重点形态
- 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 一、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实质化关系之概述
- 二、刑事案件二审开庭之于庭审实质化的意义
- (一)纠错功能——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 (二)救济功能——加强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三)统一和平衡法律适用功能——遵循诉讼规律的必由之路
- 三、提升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的实践路径
- (一)转变“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切实增强对刑事案件二审开庭重要性的认识
- (二)优化庭审方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支撑保障作用
- (三)建立健全司法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实际功效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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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