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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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千字
字数
2016-05-01
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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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法律常识实用指南,生活纠纷应对建议。
内容简介
远瞩高瞻,法从身边事说起宏观博览,文自平淡中出奇典型案例,讲实用法律知识远宏出招,面对面出谋划策生活纠纷,人情百态说的都是您*关心的事儿
目录
- 版权信息
- 前言
- 总则篇
- 宪法为保障 两法为核心
- 未出生的胎儿 不属未成年人
-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不受年龄大小限制
- 十岁以上受限制 十岁以下无能力
- 生存发展等项权利 未成年人平等享有
- 残疾父母判决离婚 八月婴儿谁来监护
- 父母被撤销监护权 民政局担任监护人
- 思想道德教育是重点 提倡与反对旗帜鲜明
- 尊重人格适用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 任何组织以及任何个人 都有保护未成年人责任
- 纳入规划计划预算 保障经费搞好协调
- 协助政府做好工作 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 依法表彰奖励先进 国家行政机关职责
- 家庭保护篇
- 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履行监护抚养义务
- 品行良好方法适当 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 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 父母在作出有关决定时 应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
- 父母包办娃娃亲 没有法律约束力
- 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非婚生与婚生 享有同等权利
-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 养子女等同于亲生
- 孤女依法维权 继承父亲遗产
- 自己有钱自己赔 自己无钱父母赔
- 学校保护篇
- 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 不得歧视问题学生 不得违规开除学生
- 根据身心发展特点 抓学生青春期教育
- 保证睡眠娱乐锻炼 减轻学生学习负担
- 不得实施体罚 不得侮辱人格
- 学校组织校外活动 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 制定预案组织演练 增强学生自保能力
- 学校发生伤害事故 应当及时救护处理
- 用适合学生的教育 办学生喜欢的学校
- 保育教育双管齐下 体智品德和谐发展
- 幼师体罚幼童 依法应予处分
- 初中生校园受伤 学校负什么责任
- 外人校园伤人 学校负何责任
- 学生私人信件 老师无权拆看
- 不得超载超速 规范安全管理
- 社会保护篇
- 捐资助学数百万 为了孩子的明天
- 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 鼓励兴办 加强管理
- 拒绝儿童观看歌剧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学校文体设施和社区公益网 尽可能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 红色动漫《安源小子》 寓教于乐激励少年
- 采取积极措施 预防沉迷网络
- 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净化少儿出版市场
- 保证质量 加强监管
- 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 追究经营者违法责任
- 向初中生售烟 构成违法行为
- 执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不得安排过重有害作业
-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 公共场所遇突发事件 不得“请领导同志先走”
- 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必须坚决绳之以法
- 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维护校园周边治安
- 堵塞救助漏洞 谨防悲剧重演
- 积极发展托幼事业 办好托儿所幼儿园
- 学生知识产权 学校无权剥夺
- 小学生荣誉权 依法不受侵犯
- 教育和挽救失足少年 预防和制止侵害行为
- 合法权益受侵害 可寻求公力救济
-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 不得拒招残疾考生
- 沉着冷静应付歹徒 机智周旋寻机报警
- 司法保护篇
-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少女犯罪需要援助 法援律师为其辩护
- 剥夺未成年人继承份额 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 撤销资格付抚养费
- “三环四步”工作法 实行审理人性化
- 指定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 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
- 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司法机关程序性义务
-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优化教化育人环境
- 不得披露姓名住所 不得出现照片图像
- 因不满十六不予刑罚 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不满十八周岁 应当宣告缓刑
- 明知有险不予防范 发生伤亡或坐班房
- 下流手段猥亵儿童 构成犯罪从重处罚
- 抢夺婴儿卖他人 应为拐卖儿童罪
- 可怜女儿没有生儿子 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
- 纠集村民阻碍解救 人财两空还要判刑
- 重男轻女出卖女儿 构成犯罪判刑六月
- 抱走婴儿脱离父母 为了收养也属犯罪
- 胁迫组织儿童乞讨 应处主刑并附加刑
- 组织小孩“拎包盗窃” 触犯刑法应受刑罚
- 准确把握不起诉条件 还在校学生一片蓝天
- 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没有委托辩护律师 法援机构为其指派
-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可以进行社会调查
- 认真听取律师意见 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 讯问未成年嫌疑人 请“合适成年人”到场
-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 严格监督考察 帮教管教并行
- 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 审判时不满18周岁 不得进行公开审理
- “冰冻”歧途档案 促使回归正路
- 出台相关规定 封存犯罪记录
- 立足教育和保护 及时预防和矫治
- 结合年龄生理心理特点 加强预防犯罪对策研究
- 达到义务教育年龄 应受预防犯罪教育
- 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 结合实际开展活动 提高预防犯罪效果
- 应当聘任法制教育教师 可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 父母负有直接责任 家庭学校密切配合
- 针对社区实际情况 开展预防犯罪宣传
- 携带管制刀具 难免气盛伤人
- 加强家庭学校教育 预防制止吸烟酗酒
- 旷课及时联系家长 夜不归宿报告公安
- 及时制止 适时报案
- 发现教唆违法犯罪 应当报告公安机关
- 不得放任不管 不得迫使离家
- 父母虽然离异 教育义务仍在
- 加强教育管理 不得歧视放任
- 校长带女生开房 开除公职坐班房
- 未成年人不宜进入场所 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办
- 行为严重危害社会 尚不构成刑事处罚
- 小偷小摸不制止 长大或为盗窃犯
- “反引诱”“反侵害” 以免误入歧途
- 若被父母遗弃虐待 少年有权请求保护
- 发现犯罪立即报告 受理机关及时查处
- 同犯罪行为斗争 应不受打击报复
- 判决生效以前 不得取消学籍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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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2月,原系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一家中央级出版。2010年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正式签署文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实现了转企、改制、重组,成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出版社始终以“立足人大工作,服务民主法制”为宗旨,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开展各项出版工作,为宣传宪法、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纪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宣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法律单行本系列、法律条文释义系列等一大批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图书,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贡献。2009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被评为“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