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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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千字
字数
2025-05-01
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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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一本实用高效的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工具书。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辑说明
- 案例索引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 第三条 传染病定义、病种和目录调整
- 第四条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权限和程序
- 第五条 常见多发的其他传染病的管理
- 第六条 传染病防治的“四方责任”
- 第七条 传染病防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 第八条 传染病防治工作体制
- 第九条 联防联控机制和应急指挥机构
- 第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 第十一条 中西医结合
- 第十二条 传染病防治科学研究
- 第十三条 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和个人信息保护
-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义务
- 第十五条 基层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 第十六条 传染病患者等人群保护
- 第十七条 疫情防控措施的比例原则和救济途径
- 第十八条 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
-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 第二十条 表彰和奖励,补助、抚恤和优待
- 第二章 预防
- 第二十一条 爱国卫生运动
-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处置
- 第二十三条 传播传染病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消除
- 第二十四条 免疫规划制度
- 第二十五条 疾控机构职责
-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专门科室和指定人员职责
-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的预防和防止传播
- 第二十八条 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预防控制
-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重点场所应急预案
-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要求和演练
- 第三十一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第三十二条 血液和血液制品有关要求
- 第三十三条 艾滋病防治
- 第三十四条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
- 第三十五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
- 第三十六条 消毒处理
- 第三十七条 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管理
- 第三十八条 消毒产品和饮用水安全管理
-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义务
- 第四十条 重点场所主体责任
-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预警
- 第四十一条 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
-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监测制度
- 第四十三条 传染病监测内容和重点
- 第四十四条 信息共享
-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 第四十六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七条 重点场所、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义务
- 第四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报告义务及途径
- 第四十九条 疾控机构和疾控部门报告职责
- 第五十条 疫情报告职责要求
- 第五十一条 疫情报告奖励和免责
- 第五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
- 第五十三条 传染病预警制度
- 第五十四条 向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
- 第五十五条 疾控部门间通报机制
- 第五十六条 部门间通报机制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工作机制
- 第五十七条 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 第四章 疫情控制
- 第五十八条 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措施
- 第五十九条 甲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移交
- 第六十条 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 第六十一条 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 第六十二条 疾控机构采取的措施
- 第六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
- 第六十四条 隔离措施
- 第六十五条 对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 第六十六条 卫生检疫和区域封锁
- 第六十七条 疫情防控措施的程序及相关保障
- 第六十八条 交通卫生检疫
- 第六十九条 紧急调集、调用和临时征用
- 第七十条 检验检测要求
- 第七十一条 患者尸体处理
- 第七十二条 被污染物品再使用的消毒处理
- 第七十三条 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运输
- 第七十四条 疫情防控措施的救济途径
- 第五章 医疗救治
- 第七十五条 救治服务网络建设
- 第七十六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
- 第七十七条 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
- 第七十八条 传染病诊断和救治
- 第七十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制和创新
- 第八十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心理援助制度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 第八十一条 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规划
- 第八十二条 传染病防治的财政经费保障
- 第八十三条 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
- 第八十四条 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
- 第八十五条 医疗机构疾病防控能力建设
- 第八十六条 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
- 第八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
- 第八十八条 医疗费用保障
- 第八十九条 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
- 第九十条 传染病防治能力储备机制
- 第九十一条 人员防护和医疗保健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九十二条 政府防控工作监督
- 第九十三条 疾控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 第九十四条 监督检查措施
- 第九十五条 封闭水源、封存食品和暂停销售等措施
- 第九十六条 执法规范要求
- 第九十七条 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
- 第九十八条 社会监督
- 第九十九条 行刑衔接与执法协作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一百条 地方人民政府责任
- 第一百零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疾控部门的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 有关部门的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疾控机构的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医疗机构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采供血机构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交通运输、邮政、快递经营单位责任
- 第一百零七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等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病原体管理秩序等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卫生管理的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的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配合传染病防治的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责任衔接
- 第九章 附则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用语解释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法律适用衔接
-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行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第三条 传染病分类及动态调整
- 第四条 党的领导与具体工作原则
- 第五条 主管机关及协助机制
- 第六条 配合海关检疫的义务
- 第七条 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
- 第八条 交流合作
- 第二章 检疫查验
- 第九条 进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检疫
- 第十条 接受检疫查验与非口岸地点停靠的报告义务
- 第十一条 健康申报义务
- 第十二条 发现传染病时的报告及诊治
- 第十三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申报义务
- 第十四条 登临交通运输工具检疫查验
- 第十五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卫生处理及隔离
- 第十六条 检疫凭证
- 第十七条 口岸停留期间发现传染病及时报告
- 第十八条 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管理
- 第十九条 进境出境货物、 物品如实申报
- 第二十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的货物、 物品卫生处理及监督
- 第二十一条 托运尸体、骸骨进出境申报
- 第二十二条 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检疫审批
- 第二十三条 协助查询
- 第二十四条 优化流程
- 第三章 传染病监测
- 第二十五条 跨境传播传染病监测制度
- 第二十六条 传染病监测及数据分析
- 第二十七条 传染病信息通报及报告义务
- 第二十八条 信息互通
- 第二十九条 风险提示
- 第四章 卫生监督
- 第三十条 海关对口岸卫生监督职责
- 第三十一条 口岸运营单位卫生制度
- 第三十二条 卫生许可
- 第三十三条 监督整改
- 第五章 应急处置
-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置适用范围
- 第三十五条 应急处置主管部门
- 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置措施
- 第三十七条 应急处置措施调整、解除与公布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 第三十八条 口岸公共卫生能力建设规划
- 第三十九条 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 第四十条 国境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建设
- 第四十一条 国境卫生检疫领域科学研究
- 第四十二条 国境卫生检疫技术机构建设
- 第四十三条 国境卫生检疫队伍建设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不如实申报或拒绝检疫的处罚
-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工具违规的处罚
- 第四十六条 未经检疫审批或查验的处罚
- 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经营及卫生监督违规的处罚
- 第四十八条 使用伪造检疫单证的处罚
-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失职的处分
-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及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第五十一条 用语含义
- 第五十二条 国际条约的适用
- 第五十三条 特殊规定
- 第五十四条 便利化安排
- 第五十五条 未作规定时的适用
- 第五十六条 解放军、武装部队检疫工作特殊规定
- 第五十七条 施行日期
- 附录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 第六章 健康促进
- 第七章 资金保障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十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药品研制和注册
- 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 第四章 药品生产
- 第五章 药品经营
- 第六章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 第七章 药品上市后管理
- 第八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
- 第九章 药品储备和供应
- 第十章 监督管理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二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疫苗研制和注册
- 第三章 疫苗生产和批签发
- 第四章 疫苗流通
- 第五章 预防接种
- 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 第七章 疫苗上市后管理
- 第八章 保障措施
- 第九章 监督管理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章 疫情通报
- 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 第四章 海港检疫
- 第五章 航空检疫
- 第六章 陆地边境检疫
- 第七章 卫生处理
- 第八章 检疫传染病管理
- 第九章 传染病监测
- 第十章 卫生监督
- 第十一章 罚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监测管理
- 第三章 监测措施
- 第四章 信息报告及通报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 附录二
-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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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法治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治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