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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法学大家杨立新讲《民法》。

内容简介

杨立新老师多次为机关单位领导干部讲授民法课,《民法六讲》即来源于他授课内容的总结与升华。杨老师讲课生动幽默,既有现实关照,又有理论高度,融案例、知识、思维方法于一体。全书共分为六讲,即:民法总则篇、人格权法篇、物权法篇、债法篇、家事法篇以及侵权法篇。

目录

  • 版权信息
  • 前言
  • 第一讲 民法总则篇
  • 坚定不移地走我国民法法典化之路
  • 我国民法典总则应当规定法例规则
  •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 民法总则规定一般人格权的价值与修改建议
  • 消费者概念列入民法总则的重要价值
  • 民法总则应当规定衍生数据为数据专有权客体
  • 民法总则对权利客体规定的重要价值与欠缺
  • 编纂民法典必须肃清苏联民法的影响
  • 关于规则与秩序的对话
  • 有感于欧洲加快统一民法典的进程
  • 建设诚信社会的必要权利牺牲
  • 诚信观念与诚信原则
  • 主体与客体
  • 主张权利有理但也不应当“较劲”
  • 第二讲 人格权法篇
  • 民法典人格权法单独成编不存在政治风险问题
  • 死者人格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 遗体价值值几许?
  • 新闻报道对待人格权的不一样做法
  • 真的有“亲吻权”吗?
  • 悼念权,何权乎?
  • 重提安乐死
  • 捐献精子:不能不提到的法律问题
  • 强行在妇女身上刺字如何定性?
  • 美容与“毁容”
  • 关于姓名平行的侵权责任
  • 改名是谁的权利?
  • 肖像和肖像权辨正
  • 投票选“贼”:不能就此了事
  • 对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初步看法
  • 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
  • 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权利也是权利
  • 开展一次隐私权的“解放运动”
  • 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和隐私权保护
  • 八小时以外:党员干部的隐私权也要受到保护
  • 名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
  • 对要求“贤内助”监督廉政的三点疑问
  • 也说公众人物的权利保护
  • 相关隐私权的保护及其他
  • 性骚扰:真的无法制裁吗?
  • 其他人格利益:保护人格利益的弹性条款
  • 第三讲 物权法篇
  • 鼓励创造财富的“旋律”
  • 《物权法》的远看与近观
  • 衷心赞美《物权法》第85条
  • “堵”改“疏”:改革小产权房法律调整方法的另一种思路
  • “自动续期”的核心价值是一次取得,永久使用
  • 奥运冠军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留置”入学通知书:应承担何种责任?
  • 第四讲 债法篇
  • 民法总则应当规定单方允诺是一种独立之债
  • 高铁因故障延误的违约损害赔偿
  • 网络交易致害消费者责任的法律适用
  • 《慈善法》规定的保护受益人和志愿者的侵权责任
  • 毕竟还有武秀君
  • 中介机构更应当讲诚信
  • 悬赏广告与政府守信
  • 荒唐的协议、荒唐的起诉应当得到败诉的结果
  • 质疑“父债子还”
  • 砍树协议是合同未生效还是合同无效?
  • “假一罚十”和“偷一罚十”的是与非
  • 公益捐赠要严格依法进行
  • “飞来的横祸”应当由谁赔偿?
  • 银行支付假币纠纷应当怎样解决?
  • 状告烟草公司,索赔有几分胜算?
  • 餐车发票案对公益诉讼的呼唤
  • 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不得被解聘
  • 第五讲 家事法篇
  • 如何确定代孕所生子女的亲属身份关系
  • 妻子通奸,怀孕期间丈夫可否起诉离婚?
  • 从“幕后”走到“前台”的探望权
  • “越权探望”质疑
  • 叫妈与不叫妈的三个法律问题
  • 老年人的赡养、监护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 步子可以再大一些
  • “夫妻欠薪”的实质是什么?
  • 第六讲 侵权法篇
  • 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消灭城乡差别
  • 精神损害赔偿能不能“明码标价”?
  • 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应当获得补偿
  • 孕检出错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 消防队员救火牺牲可否向失火责任者请求赔偿?
  • 见义勇为者也要注意自身安全
  • 体育器材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 儿童扒乘飞机造成损害的责任
  • 典型的替代赔偿责任
  • “新西兰计划”流产的启示
  • 患者权利应当得到保障
  • 飞机改道扰民问题的解决方案
  • “老虎伤人”事件的侵权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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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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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民法六讲

    #管中窥豹读书计划(第 1800 本)#2024 年读书主题(十二)法律 - 法律专著《民法六讲》(344)大家好!2024 年的管中窥豹读书计划再次升级,我们即将揭开 12 个领域、52 个主题的 365 本书籍,日拱一卒,功不唐捐,用一年时间搭建知识体系大厦。今天我们从法律的领域开始,选择法律专著的主题书籍进行刷书,第一本是《民法六讲》,法学大家杨立新讲《民法》。杨立新老师多次为机关单位领导干部讲授民法课,《民法六讲》即来源于他授课内容的总结与升华。杨老师讲课生动幽默,既有现实关照,又有理论高度,融案例、知识、思维方法于一体。全书共分为六讲,即:民法总则篇、人格权法篇、物权法篇、债法篇、家事法篇以及侵权法篇。2、精彩内容:①民法法典化之路新中国成立之后,在 1956 年 12 月、1964 年 7 月和 1982 年 5 月,曾经分别提出了三部民法草案,之后在 1986 年诞生了《民法通则》。可以看到,在 1980 年代,在国家的经济性质还不明确,经济体制改革正在进行的时候,实行民法法典化确实存在困难,因而将编纂完整的民法典的计划作了改变,改为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那时候将这种做法称为 “批发改为零售”。在 21 世纪刚刚开始的时候,立法机关在制定了《合同法》之后,又一次掀起编纂民法典的高潮,直至 2002 年 12 月立法机关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但最终还是没有将此立法进行到底。立法机关对民事立法继续采取 “零售” 方式,开始制定并完成了《物权法》。目前,立法机关对于编纂民法典采取 “两步走” 方式,第一步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预计在 2017 年 3 月完成;第二步在现有民法单行法(《民法通则》除外)的基础上,全面编纂民法典的分则,预计在 2020 年 3 月完成。届时,具有独特风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面世,成为 21 世纪的民法典的代表作。②法源及适用顺序民法的法源,主要是指民法典以及其他民事特别法。但是,市民社会的民事生活极其广泛,即使制定了再复杂的民法典,也无法囊括所有的民事现象,故必须对民法规范不足部分补充其他法源,以适应市民社会的实际生活需要。因此,民法法源不仅指制定法,也包括习惯法和法理即非制定法。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充分而必要的保护,当事人不至于被置于法院的大门之外。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法例,首先就要规定法源及适用顺序,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照本法以及依据本法制定的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法律不溯及既往,一般认为属于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但其更重要的含义是法律适用原则。即使一部法律没有规定时间效力,也不能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性规则。法律的时间效力是具体规定,而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显然后者的价值更高,具有更大的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因此,我国民法总则在法例中应当规定这个原则,即:“民事法律的效力不溯及既往,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律规定的溯及力,不得损害宪法保障的权利”。③重提安乐死 2002 年 3 月 22 日,英国最高法院女法官巴特勒・斯洛斯作出了一个惊人的判决,批准身患绝症,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女子戴安娜・普雷蒂提出的安乐死的申请,要求医生不得拒绝她关掉呼吸机的请求,使她 “宁静、有尊严地走向死亡”。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作出关于准许对神志清醒的病人实行安乐死的判决。这将是英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一个判例。安乐死的实质是一个 “死” 的权利问题。它不是或者不仅仅是刑法的问题,更主要的是民法的问题。这就是,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究竟有没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可不可以选择 “宁静、有尊严” 的 “死亡”。这不正是民法的问题吗?这不正是民法关于生命权的问题吗?英国女法官的判决明确无误地告诉我们,正是这个问题。人有 “生” 的权利,那么,人究竟有没有 “死” 的权利呢?对此,人们都会说,人,没有选择 “死” 的权利,如果说人有选择 “死” 的权利,那就是准许人的自杀行为;更进一步说,如果一个人选择自杀,在请求别人帮助他自杀的时候,他人也应当提供帮助。如果是这样,这个世界就不会安宁了,就会出现谋杀也可能 “合法”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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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成立于1955年,是新中国建立后成立的第一家大学出版社。时光在文字与光阴中驻足,我们在积聚书香与赓续文脉之时,也有一点小小的向往,在徜徉中拢住自我与他者的目光,给天下读书人一点点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