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

主编推荐语

以法释法、逐条解读,以各个主体法为主干、以相关法条为内容对每一条进行逐条解析。

内容简介

本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同时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目录

  • 版权信息
  • 编辑说明
  • 案例索引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编 总则
  •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第一条 立法依据
  • 第二条 立法目的
  • 第三条 适用范围
  • 第四条 空间效力
  •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 第二章 管辖
  • 第一节 级别管辖
  • 第十七条 基层法院管辖
  • 第十八条 中级法院管辖
  •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 第二十条 最高法院管辖
  • 第二节 地域管辖
  • 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二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二十七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二十八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三十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三十一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三十二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
  •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
  •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
  •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的转移
  • 第三章 审判组织
  • 第三十九条 一审审判组织
  • 第四十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 第四章 回避
  • 第四十四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 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 第四十七条 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 第一节 当事人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范围
  • 第四十九条 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五十条 自行和解
  • 第五十一条 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 第五十二条 共同诉讼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
  •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
  •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
  • 第五十八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 第五十九条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权限
  •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和解除
  •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 第六十二条 离婚诉讼代理的特别规定
  • 第六章 证据
  • 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
  • 第六十四条 举证责任与查证
  •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及逾期后果
  •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签收证据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 第六十八条 证据的公开与质证
  • 第六十九条 公证证据
  • 第七十条 书证和物证
  • 第七十一条 视听资料
  • 第七十二条 证人的义务
  • 第七十三条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
  • 第七十四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
  •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 第七十六条 申请鉴定
  •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的职责
  • 第七十八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 第七十九条 对鉴定意见的查证
  • 第八十条 勘验笔录
  • 第八十一条 证据保全
  • 第七章 期间、送达
  • 第一节 期间
  • 第八十二条 期间的种类和计算
  • 第八十三条 期间的耽误和顺延
  • 第二节 送达
  • 第八十四条 送达回证
  • 第八十五条 直接送达
  • 第八十六条 留置送达
  • 第八十七条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 第八十八条 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 第八十九条 军人的转交送达
  • 第九十条 被监禁人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
  • 第九十一条 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
  • 第九十二条 公告送达
  • 第八章 调解
  • 第九十三条 法院调解原则
  • 第九十四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
  • 第九十五条 对法院调解的协助
  • 第九十六条 调解协议的达成
  •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的制作、送达和效力
  • 第九十八条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 第九十九条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处理
  •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 第一百条 诉讼保全
  •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保全
  •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的范围
  •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的措施
  • 第一百零四条 保全的解除
  •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的条件
  • 第一百零八条 对保全或先予执行不服的救济程序
  •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零九条 拘传的适用
  • 第一百一十条 对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的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金额和拘留期限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的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强制措施由法院决定
  •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
  •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的形式要件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的内容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 第一百三十条 调查取证的程序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追加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 第三节 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开审理及例外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与公告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宣布开庭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 第一百四十条 合并审理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调解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告判决
  •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审审限
  •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诉讼终结
  •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的内容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审裁判的生效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判决、裁定的公开
  •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 第一百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第一百五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
  • 第一百五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
  • 第一百六十条 简易程序的独任审理
  • 第一百六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
  •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易程序一审终审的适用条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的内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的提起
  • 第一百六十七条 上诉的受理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二审的审理范围
  •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地点
  • 第一百七十条 二审裁判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一审适用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
  •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调解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的撤回
  •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二审适用的程序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二审裁判的效力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七十七条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一审终审与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九条 特别程序的转换
  • 第一百八十条 特别程序的审限
  •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起诉与管辖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审理、审限及判决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宣告失踪案件的提起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宣告死亡案件的提起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告与判决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判决的撤销
  •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第一百八十七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提起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理及判决
  • 第一百九十条 判决的撤销
  •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第一百九十一条 财产无主案件的提起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及判决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的撤销
  •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 第一百九十四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提起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审查及裁定
  •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提起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审查及裁定
  •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 第二百条 再审事由
  • 第二百零一条 调解书的再审
  • 第二百零二条 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 第二百零三条 再审申请以及审查
  • 第二百零四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管辖法院
  •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及例外
  •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 第二百零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及抗诉的条件
  • 第二百一十条 抗诉案件的调查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及审理法院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抗诉书
  •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 第二百一十四条 支付令的申请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审理
  • 第二百一十七条 支付令的异议及失效的处理
  •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
  • 第二百二十条 止付通知和公告的效力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 第二百二十二条 除权判决
  • 第二百二十三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依据及管辖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变更执行法院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案外人异议
  •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员与执行机构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委托执行
  • 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和解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执行担保
  •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
  •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回转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院调解书的执行
  •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执行的法律监督
  •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 第二百三十六条 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
  •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
  •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期间
  •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
  •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
  •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存款等财产的执行
  •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
  •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
  • 第二百四十六条 被查封财产的保管
  • 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
  • 第二百四十八条 搜查
  • 第二百四十九条 指定交付
  •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
  • 第二百五十一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 第二百五十二条 行为的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
  •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
  • 第二百五十五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 第二百五十六条 中止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八条 执行中止、终结裁定的生效
  •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 第二百五十九条 适用本法原则
  • 第二百六十条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 第二百六十一条 司法豁免原则
  • 第二百六十二条 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原则
  • 第二百六十三条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 第二百六十四条 委托授权书的公证与认证
  • 第二十四章 管辖
  • 第二百六十五条 特殊地域管辖
  • 第二百六十六条 专属管辖
  •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 第二百六十七条 送达方式
  • 第二百六十八条 答辩期间
  •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上诉期间
  • 第二百七十条 审理期间
  • 第二十六章 仲裁
  • 第二百七十一条 或裁或审原则
  • 第二百七十二条 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 第二百七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
  • 第二百七十四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
  •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律后果
  •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 第二百七十六条 司法协助的原则
  •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司法协助的途径
  •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司法协助请求使用的文字
  • 第二百七十九条 司法协助程序
  • 第二百八十条 申请外国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二条 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第二百八十四条 施行时间
  • 附录 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展开全部

评分及书评

尚无评分
目前还没人评分

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