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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本书适合法学专业学生使用,同时也适合债权法学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广大实务工作者参考使用。

内容简介

债权法作为民法财产关系法中的重要内容,在近现代各国法律制度的进展历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本书涉及债权发生至消灭这一过程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题,依次阐述了债与债权法的意义和性质、债的要素、债的发生、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的履行原则与不履行的效力、债的债权担保、债权保全权、债的转移及债的消灭等内容,涵盖债权法总论的各个方面。

本书通过对债权法总论各个知识点的总结与梳理,为读者详细介绍了我国债权法总论的基本情况,有助于读者学习及了解我国债权制度的相关原理。

目录

  • 版权信息
  • 作者简介
  • 出版说明
  • 第二版说明
  • 第一章 债与债权法的意义和性质
  • 第一节 债的意义
  • 一、债的定义
  • (一)债是一类法律关系的总称
  • (二)债是义务人特定的法律关系
  • (三)债是按照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发生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 (四)债是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五)债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取得利益的法律关系
  • (六)债是财产流转型法律关系的统称
  • 二、债的狭义和广义
  • (一)狭义的债
  • (二)广义的债
  • 第二节 债的性质
  • 一、债是动态财产关系
  • 二、债是相对性财产关系
  • (一)义务人特定,决定了债的对人效力的相对性
  • (二)客体特定,决定了债权、债务所指对象的相对性
  • (三)债的内容特定,决定了债权、债务具有相对性
  • (四)债的相对性的例外
  • 三、债是请求型、利益间接性财产关系
  • 四、债是期限性法律关系
  • 第三节 债权法的意义、构成与性质
  • 一、债权法的意义和构成
  • (一)意义
  • (二)债权法的构成
  • 二、债权法的性质
  • (一)债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 (二)债权法是动态财产关系法
  • (三)债权法是集中反映市场交换关系一般规则的规范体系
  • (四)债法是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体系
  • 三、我国民法典起草中债权法总则的取舍
  • 第二章 债的要素
  • 第一节 债的主体
  • 一、债的主体的意义
  • 二、债的主体的地位
  • (一)意定之债
  • (二)法定之债
  • 三、主体的人数及相互地位
  • (一)主体人数的情形
  • (二)多数人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的地位
  • 第二节 债的客体 ——给付
  • 一、债的客体的意义
  • (一)债的客体是行为
  • (二)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 (三)债的客体是债所确定的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 二、债的客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
  • (二)债的客体与给付
  • (三)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
  • (四)债的客体与履行、清偿
  • 三、给付的生效要件
  • (一)须标的确定
  • (二)须标的可能
  • (三)须标的合法
  • (四)须标的妥当
  • 四、给付的类型
  • (一)概说
  • (二)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
  • (三)作为的给付、不作为的给付、混合给付
  • (四)可分给付和不可分给付
  • (五)一时给付和持续给付
  • (六)单纯给付和合成给付
  • 第三节 债的内容
  • 一、债的内容的意义与构成
  • 二、债权
  • (一)债权的意义
  • (二)债权的特征
  • 三、债务
  • (一)债务的意义
  • (二)债务的特征
  • 四、债权、债务的特定性
  • 五、债权、债务的关系
  • (一)债权、债务分别负载利益和不利益
  • (二)债权、债务相互对立,互为条件,共同构成债的内容
  • (三)债权、债务共存共亡,决定债的存废
  • (四)要因之债的债权、债务,以“给付原因”为共同的有效条件
  • (五)债务清偿是债权消灭的原因,债务不履行是债权效力全面发动的因素
  • 六、债权、债务与责任
  • 第三章 债的发生
  • 第一节 概述
  • 一、行为是债的主要发生原因
  • (一)法律行为
  • (二)事实行为
  • (三)不法行为
  • 二、债法规范是债的发生依据
  • (一)债、债法规范、债的发生原因三者之间的关系
  • (二)债法规范是确认债的发生及债权、债务的准绳
  • 第二节 合同
  • 一、合同的意义
  • (一)合同属于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
  • (二)合同的效果是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 二、合同与债的关系
  • (一)合同是法律行为,债是合同发生的法律关系
  • (二)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 (三)合同与债的逻辑关联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关联
  • 三、合同之债的成立要件
  • (一)要约
  • (二)承诺
  • 四、合同之债发生的特殊形式
  • (一)强制订立合同
  • (二)附合合同
  • (三)意思实现
  • 五、合同的类型及其与债的关系
  • (一)财产合同
  • (二)身份合同
  • 第三节 悬赏广告
  • 一、悬赏广告的意义和性质
  • (一)悬赏广告的意义
  •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
  •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 (一)须有广告人以广告方式,向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的事实
  • (二)须指定需要完成的行为
  • (三)须有给付报酬之意思
  • 三、悬赏广告的效力
  • 四、悬赏广告的撤回
  • 五、优等悬赏广告
  • 第四节 无因管理
  • 一、无因管理的意义
  • (一)无因管理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 (二)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
  • (三)管理人为管理行为,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
  • 二、无因管理的正当性依据
  • 三、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 (一)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
  • (二)须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 (三)须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管理义务
  • (四)须管理有利本人,且不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 四、无因管理的效力
  • (一)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
  • (二)本人的义务和权利
  • 第五节 侵权行为
  • 一、侵权行为的意义
  • (一)侵权行为是不法行为
  • (二)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 (三)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包括人身权、支配型财产权以及法律保护的不构成权利的合法利益
  • (四)侵权行为的效果,是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行为之债
  • 二、侵权行为的形态
  • (一)独立的侵权行为与同其他不法行为结合的侵权行为
  • (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与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 (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 三、有损害但是不发生侵权之债或者虽发生债务但得减轻的事由
  • (一)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 (二)减轻责任的情形
  • 第六节 不当得利
  • 一、不当得利的意义
  •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 (一)因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 (二)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 三、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
  • 四、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要件
  • (一)须有受益人取得财产利益的事实
  • (二)须致他人受到财产损失
  • (三)受益人的得利与他人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受益人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 五、不当得利的效力
  • (一)受损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二)受益人无权保有所得利益,应当依法向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
  • (三)不当得利转移于第三人时的效力
  • 第七节 缔约过失行为
  • 一、缔约过失行为的意义和性质
  • (一)意义
  • (二)性质
  • 二、缔约过失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须有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事实
  • (二)须合同不成立、无效因缔约一方的过失造成
  • (三)须过失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四)须致使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
  • 三、缔约过失行为的效力
  • 第四章 债的分类
  • 第一节 概述
  • 一、研究债的分类的原因和目的
  • (一)原因
  • (二)目的
  • 二、债的分类方法
  • 第二节 依发生原因的分类
  •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 二、意定之债
  • (一)意定之债的种类
  • (二)意定之债的特点
  • 三、法定之债
  • (一)法定之债的意义
  • (二)法定之债的种类
  • 四、分类的实益
  • (一)对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 (二)对合同之债
  • (三)对法定之债
  • 第三节 依给付标的差异的分类
  •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 二、实物之债
  • (一)意义和种类
  • (二)特定物之债
  • (三)种类物之债
  • (四)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实益
  • 三、货币之债
  • (一)意义
  • (二)种类
  • (三)特点
  • 四、利息之债
  • (一)利息之债的意义
  • (二)利息之债的特点
  • (三)法律规定
  • (四)利息的种类
  • (五)利率
  • (六)复利
  • (七)债务人期前清偿
  • 五、劳务之债
  • 六、智慧成果之债
  • 七、损害赔偿之债
  • (一)意义
  • (二)类型
  • (三)发生条件
  • (四)特点
  • 第四节 依给付可否选择的分类
  •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 二、简单之债
  • (一)意义
  • (二)特点
  • 三、选择之债
  • (一)意义
  • (二)选择之债的发生
  • (三)特点
  • (四)选择之债的给付特定
  • 四、关于选择之债性质的学说
  • 五、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
  • 六、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 (一)任意之债的意义
  • (二)任意之债中的代用给付权
  • (三)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 第五节 依主体人数的单一和多数的分类
  •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 二、单一之债
  • 三、多数人之债
  • (一)意义
  • (二)特点
  • (三)多数人之债的内部关系
  • (四)多数人之债的外部关系
  • (五)种类
  • (六)关于多数人之债的性质的学说
  • 第六节 依给付是否可分的分类
  •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 二、可分之债
  • (一)意义
  • (二)特点
  • (三)可分之债的种类
  • (四)可分之债的对外效力
  • (五)可分之债的对内效力
  • 三、不可分之债
  • (一)意义
  • (二)特点
  • (三)不可分债权的效力
  • (四)不可分债务的效力
  • 第七节 依债权、债务可否分为份额的分类
  •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 二、按份之债
  • (一)意义
  • (二)效力
  • (三)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的关系
  • 三、连带之债
  • (一)意义
  • (二)性质
  • (三)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的“共同目的”
  • (四)连带债务
  • (五)连带债权
  •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
  • (一)意义
  •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点
  • (四)效力
  • 第八节 依两债之间主从关系的分类
  • 一、分类的标准及债的类型
  • 二、主债
  • 三、从债
  • 四、主债与从债的当事人
  • 五、主债和从债的关系
  • 第五章 债的效力
  • 第一节 债的效力的意义与分类
  • 一、债的效力的意义
  • (一)债的效力是法律之力,具有强制性
  • (二)债的效力为债所特有
  • (三)债的效力包括债权的效力和债务的效力
  • (四)债有债务人抗辩权的效力
  • (五)债还有形成权的效力
  •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 (一)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 (二)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 (三)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 (四)主要效力和从属效力
  • (五)固有效力和派生效力
  • 第二节 债权的效力
  • 一、债权效力的体系
  • (一)债权效力的意义
  • (二)债权效力的特点
  • 二、完全债权的效力的体系
  • (一)给付利益受领权
  • (二)给付请求权
  • (三)执行请求权
  • (四)受领利益保有权
  • (五)债权保全权
  • (六)债权处分权
  • (七)给付选择权
  • (八)受第三人侵害时的救济权
  • (九)合同债权特有的合同解除权
  • (十)其他权利
  • 三、不完全债权的效力
  • (一)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
  •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 (三)自然债务相对的债权
  • 第三节 债务的效力
  • 一、债务的效力的体系
  • (一)债务的效力的意义
  • (二)债务的效力的特点
  • 二、债务的种类
  • (一)约定债务与法定债务
  • (二)给付行为的债务与给付效果的债务
  • (三)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 (四)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 (五)先合同义务与合同后义务
  • 第四节 不真正义务的效力
  • 一、不真正义务的意义
  • (一)不真正义务是当事人依法负担的防止自己损失的注意义务
  • (二)不真正义务没有给付、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 (三)不真正义务是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义务违反者自受其害的义务
  • (四)不真正义务的效力,是义务违反者权利丧失或者减损
  • (五)不真正义务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一种独立义务,不是债务
  • 二、不真正义务的正当性
  • 三、不真正义务的适用范围
  • (一)合同之债中的不真正义务
  • (二)侵权行为之债中的不真正义务
  • 第六章 债的履行原则与不履行的效力
  • 第一节 债的履行原则
  • 一、债的履行的意义
  • 二、债的履行的前提条件
  • (一)债的有效性
  • (二)履行期届至
  • 三、债的履行的原则
  • (一)全面履行原则的意义
  • (二)全面履行与清偿
  • (三)全面履行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其效力
  • 一、债务不履行的意义
  • (一)债务不履行以债务有效为必要条件
  • (二)债务不履行是债务人不给付或给付不符合债的内容
  • (三)债务不履行包括了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的债务不履行
  • 二、债务不履行和债不履行
  • (一)债不履行的原因
  • (二)债不履行的归责原则
  • 三、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及其效力
  • (一)给付不能及其效力
  • (二)给付拒绝及其效力
  • (三)不完全给付及其效力
  • (四)给付迟延及其效力
  • 第三节 债权人受领迟延
  • 一、受领迟延的意义和性质
  • (一)意义
  • (二)性质
  • 二、受领迟延的要件
  • (一)须债务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 (二)须债务人依债为给付或者为给付的提出
  • (三)须债权人未为受领或者不能受领
  • 三、受领迟延的效力
  • 第七章 债的债权担保
  • 第一节 债的担保的意义、性质和类型
  • 一、债的担保的意义
  • (一)债的担保,是当事人为债权实现所设定的保障措施
  • (二)债的担保,兼指债权的担保和债务的担保
  • (三)债的担保分为物权性担保和债权性担保,由当事人依约或依法设定
  • (四)债的担保是为债权提供的特别担保
  • 二、债的担保的必要性
  • 三、债的担保类型
  • (一)物的担保、金钱担保、人的担保
  • (二)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 (三)普通法上的担保和特别法上的担保
  • (四)本担保和反担保
  • (五)违约金是否债的担保的不同定位
  • 四、债的担保的性质
  • (一)债的担保是从属性权利、义务关系
  • (二)债的担保,主要是约定权利、义务关系
  • (三)债的担保是保障性财产关系
  • (四)债的担保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从权利、义务关系
  • 第二节 保证
  • 一、保证的意义
  • (一)保证是一种从合同关系
  • (二)保证有三方当事人
  • (三)保证的形成,以主债为前提,以保证人承诺为要件
  • (四)保证是无因行为
  • (五)保证的效力,是发生保证债权、债务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 二、保证的类型
  • (一)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 (二)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 (三)单个债务的保证和最高额保证
  • 三、保证的设立原因
  • 四、保证的生效要件
  • (一)须有被保证的主债务
  • (二)须保证人合格
  • (三)须保证的形式合法
  • 五、保证的效力
  • (一)保证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 (二)保证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 六、保证范围
  • 七、保证期间
  • (一)保证期间的意义
  • (二)保证期间的确定
  • (三)保证期间的起算
  • (四)保证期间的效力。
  • (五)保证期间的性质
  • (六)保证期间可否中断的不同法律规定
  • 八、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 (一)意义
  • (二)保证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
  • (三)保证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 九、保证的消灭
  • 十、保证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效果
  • (一)因债权人、债务人的原因发生的保证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效果
  • (二)因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原因发生的保证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效果
  • 第三节 定金
  • 一、定金的意义和种类
  • (一)意义
  • (二)种类及效力
  • (三)定金与预付款、押金的区别
  • 二、定金的成立
  • (一)须以主债的有效为前提
  • (二)须为书面形式
  • (三)须实际交付定金
  • (四)定金的标的原则上是金钱
  • (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法定限额
  • 三、定金与违约金
  • (一)违约金的作用与支付条件
  • (二)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
  • 四、定金和赔偿损失
  • (一) 《担保法解释》确认解约定金的守约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依《合同法》,守约方对定金不足弥补部分的损失,有赔偿请求权
  • 第八章 债权保全权
  • 第一节 债权保全权的意义和性质
  • 一、债权保全权的意义
  • (一)债权保全权,是债权人享有的保护其债权安全的权利
  • (二)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包括消极减少行为和积极减少行为
  • (三)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措施,包括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
  • (四)债权保全权的效力,是保护责任财产的完整,保持债务人的资力
  • 二、债权保全权的性质
  • (一)债权保全权是债权对外效力的表现
  • (二)债权保全权属于实体权利
  •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意义
  • (一)债权人代位权,涉及两个债、三方当事人
  •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 (三)债权人代位权是保全债权的权利
  • (四)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
  •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 (一)须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 (二)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 (三)须两个债的债权均以财产给付为内容
  • (四)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其专属性债权
  •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 (一)须行使方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 (二)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
  • 五、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 (一)归属于债务人
  • (二)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得直接就次债务人获得清偿
  • 六、举证责任
  • (一)债权人的证明责任
  • (二)债务人的证明责任
  • (三)次债务人的证明责任
  • 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形成
  • (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法国民法的创制
  •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形成
  •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
  • (一)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权的一种
  • (二)债权人撤销权是撤销债务人减少财产、损害债权行为的权利
  • (三)撤销权的效力,是导致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财产行为自始无效
  • (四)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法院行使
  •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一)客观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 (一)行使方式
  • (二)行使的主体
  • (三)诉讼被告人的确定
  • (四)行使期间
  • (五)撤销的范围
  • 五、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
  • (一)债权人撤销权效力的发生
  • (二)债权人撤销权对当事人的效力
  • 六、债权人撤销权的消灭
  • 第九章 债的移转
  • 第一节 概述
  • 一、债的移转的意义
  • (一)债的移转是债权、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移转
  • (二)债的移转出于特定原因
  • 二、债的移转是债的变更的主要类型
  • 三、债的移转的性质
  • 四、债的移转的种类
  • (一)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和债务的概括承受
  • (二)因法律行为移转、因法律规定移转和因裁判移转
  • (三)特定承受和概括承受
  • 五、债的移转的经济原因
  • 六、债的移转的立法概况
  • 第二节 债权让与
  • 一、债权让与的意义和特点
  • (一)意义
  • (二)特点
  • 二、债权让与合同与债权让与
  • 三、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条件
  • (一)须让与的债权有效,债权无效的,不能让与,否则不生让与效力
  • (二)须让与的债权有可让与性
  • (三)须当事人就债权让与达成有效之合意
  • (四)须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有处分权
  • 四、债权让与的限制
  • (一)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 (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五、债权让与的效力
  • (一)对内效力
  • (二)对外效力
  • 第三节 债务承担
  • 一、债务承担的意义、种类、性质和特点
  • (一)意义
  • (二)种类
  • (三)性质
  • (四)特点
  • 二、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
  • (一)须有可移转的债务
  • (二)承担人和债权人之间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效力
  • 第四节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 一、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意义
  • 二、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特点
  •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原因
  •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类型
  • (一)合同承受
  • (二)企业合并
  • (三)财产或者营业的概括承受
  • 五、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的效力
  • 第十章 债的消灭
  • 第一节 概述
  • 一、债的消灭的意义
  • (一)债的消灭,是债的效力的终结
  • (二)债的消灭是债的效力的整体的、完全的消亡
  • (三)债的消灭,有狭义和广义
  • (四)债的消灭,有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
  • (五)债因能够引起债消灭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 三、债的消灭的效力
  • (一)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从权利和从义务同时消灭
  • (二)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债的凭据或提供债已消灭的证明
  • (三)债虽消灭但当事人依约定或法定负有赔偿责任的,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 (四)在合同之债中,当事人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 第二节 清偿
  • 一、清偿的意义和性质
  • (一)意义
  • (二)性质
  • 二、清偿的要件
  • (一)须清偿人符合债的要求
  • (二)须受领清偿人有受领权
  • (三)须清偿的标的符合债所确定的标的
  • (四)须清偿地符合债的要求
  • (五)须在债所确定的清偿期内清偿
  • (六)须清偿方式符合债的要求
  • (七)须依债负担清偿费用
  • 三、清偿充抵
  • (一)意义
  • (二)要件
  • (三)适用方法
  • 第三节 抵销
  • 一、抵销的意义和种类
  • (一)意义
  • (二)种类
  • 二、抵销权
  • (一)抵销权的意义
  • (二)抵销权的性质
  • (三)抵销权的发生
  • (四)抵销权的归属
  • (五)抵销权的行使
  • 三、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
  • 四、抵销的构成要件
  • (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 (二)合意抵销的要件
  • 五、抵销的效力
  • (一)所抵销的债务等额消灭
  • (二)抵销属权利行使,发生时效中断效果
  • (三)抵销具有溯及力
  • 第四节 提存
  • 一、提存的意义
  • 二、提存的性质
  • 三、提存的要件
  • (一)须有合法的提存原因
  • (二)须由得为提存之人提存
  • (三)须在清偿地的提存部门为提存
  • (四)须以适合提存的标的物或标的物的价金提存
  • 四、提存的方法
  • 五、提存的效力
  • (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
  • (二)在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 (三)在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
  • 第五节 免除
  • 一、免除的意义和性质
  • (一)意义
  • (二)性质
  • 二、免除的要件
  • (一)须债权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 (二)须债权人向债务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 (三)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 (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三、免除的效力
  • (一)债绝对消灭
  • (二)不可分债务的免除
  • (三)连带债务的免除
  • (四)不可抛弃的债权的免除限制
  • 第六节 混同
  • 一、混同的意义和性质
  • (一)意义
  • (二)性质
  • 二、混同的原因
  • (一)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 (二)债权、债务的特定承受
  • 三、混同的效力
  • (一)债权为第三人的权利标的时,虽有混同但债不消灭
  • (二)法律另有规定的,有混同但债权、债务仍有效存在
  • (三)限定继承的,不得因混同而消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
  • 参考文献
  • 专著与教科书
  • 法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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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方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专业法学图书出版机构,其宗旨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服务。 多年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始终把精品法学教材建设放在首位,向广大读者提供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不同层次、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其中不少教材荣获中国教育部、中国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的优秀教材奖。 出版社教材读物以及学术著作的规模庞大、品种齐全、质量上乘,被广大读者誉为“中国重要的法学教材出版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