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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律发展史。

内容简介

本书是杨一凡研究员有关“颠覆旧成说”和“挖掘新史料”“开拓法史研究新领域”“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方面重要研究成果的结集。书中新见迭出,内容由11篇专题研究成果和23篇著作、论文集、法律古籍整理成果的序、跋构成,涉及中华法系、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古代律学和行政、经济、刑事、民事、军政、文化教育、司法、地方诸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上千种稀见法律文献的版本。

本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作者主持以创新法律史学为宗旨的“三大学术工程”的实施情况,记述了他开拓法史研究、重述法史的一些新见解,故题名《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本书不仅对法律史学研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行政制度史、经济制度史、军事史、文化教育史和文献学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录

  • 版权信息
  • 出版说明
  • 作者简介
  • 内容简介
  • Abstract
  • 修订版自序
  • 为了推动中国法律史学的创新
  • 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
  • 一 全面认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 二 客观阐述古代法律的功能和法制发展的规律
  • 三 实事求是评析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 四 正确表述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 质疑成说,重述法史
  • 一 “中国法律儒家化”说修正
  • 二 明清《会典》“官修史书”“行政法典”说修正
  • (一)“官修史书”说修正
  • 1.纂修《会典》的目的
  • 2.《会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3.《会典》是否行用
  • (二)“行政法典”说修正
  • 三 明清“律例法体系”说修正
  • (一)“律例法体系”与明清立法实际相抵牾,难以自圆其说
  • (二)明清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和完善
  • 四 古代“司法判例制度”说修正
  • (一)本人以前对“判例”的理解
  • (二)古代“司法判例”说的缺陷
  • 1.“判例”一词不是古代的法定用语
  • 2.“司法判例”说对“故事”“成案”的内涵、性质和功能论述有误
  • 3.中国古代是否实行判例制度
  • 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
  • 一 历代法律形式与法律体系概述
  • (一)古代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简述
  • 1.秦汉:以律为稳定之法、以令和其他法律为补充的律令法体系
  • 2.魏晋至宋代:以律典、令典为纲的律令法律体系
  • 3.元代:易律令,重格例,是向典例法律体系转化的时期
  • 4.明清:典例法律体系的确立和不断完善时期
  • (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和法律形式演变的规律
  • 1.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
  • 2.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发展演变的规律
  • 二 律的功能、法律地位和编纂体例的变化
  • (一)秦汉时期:律是表述诸法的国家基本法律
  • (二)魏晋至唐宋时期:律典作为刑法典与令典并重
  • (三)明清时期:律是《会典》的组成部分和国家的“常经”之法
  • 三 令典、会典的沿革
  • (一)令典
  • 1.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令典
  • 2.隋唐令典
  • 3.宋代令典
  • (二)会典
  • 1.西夏、元代法典体例的革新
  • 2.大明会典
  • 3.大清会典
  • 四 君主诏令和格、式、敕、制书等的编纂
  • (一)诏令、单行令
  • (二)格
  • (三)式
  • (四)编敕
  • (五)制书
  • 五 例的法律形式及功能的演变
  • 1.决事比
  • 2.故事
  • 3.事例
  • 4.断例
  • 5.条例
  • 6.格例
  • 7.则例
  • 8.榜例
  • 六 地方立法及其载体
  • (一)地方立法概况
  • (二)地方立法的沿革及法律载体
  • (三)边疆部族立法
  • 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
  • 一 围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的探讨
  • 二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不是中华法系的特征
  • (一)“诸法合体”不是中华法系的特征
  • (二)“民刑不分”也不是中华法系的特征
  • 三 律典“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值得商榷
  • 四 重新认识中华法系
  • (一)中华法系的特征和基本精神
  • (二)正确评估律典以外其他形式法律的作用
  • 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
  • 一 突破“糖葫芦”复述模式,撰写发展变化的刑法思想史
  • (一)论述西汉以后的刑法思想,应重发展,重特色
  • (二)结合律典地位和法律体系的变化,阐发与此相关的重大法律思想
  • 二 突破“以刑为主”论的局限,开辟法律思想研究的新领域
  • (一)古代法律思想多元、丰富,领域宽广
  • (二)开拓法律思想研究新领域,食货法律思想研究是最佳突破口
  • 三 突破“法律儒家化”论束缚,全面挖掘法家及各家的法律思想
  • (一)西汉以后的正统法律思想是儒、法等各家思想融合的结晶,用“法律儒家化”表述难以自圆其说
  • (二)再识先秦法家,加强先秦诸子各家法律思想比较研究,为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开辟道路
  • 四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地进行理论创新
  • (一)成案性质“司法判例”说
  • (二)“从令至例形成明代律例体系”说
  • (三)清代条例“专指刑事法规”说
  • (四)清代“通行”性质“成案”说、“条例”说、“章程”说、“折中”说、“法律形式”说
  • 古代例的发展演变及其历史作用
  • 一 例的形成、发展和法律地位的变迁
  • 二 如何看待前人对例的批评
  • 三 例的历史作用
  • 1.例的产生及其体系的形成,使古代法律功能和法律形式更加规范与完善
  • 2.刑例的制定和修订,使刑律在保持长期稳定的情况下,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 3.各类非刑事例的制定和编纂,使吏政、食货、民事、军政、文化教育等法律制度的实施有章可循
  • 关于中国古代地方法制的几点认识
  • 一 中国古代是否存在地方法制
  • 二 几个基本概念
  • 三 古代地方法制的时空框架
  • 四 古代地方法制的发展阶段
  • 1.春秋战国:地方法制的生成时期
  • 2.秦汉至明代中叶:地方法制的成长时期
  • 3.明代中叶至清末法制改革前:地方法制走向成熟时期
  • 4.清末法制改革时期:地方法制从古代向近代转型
  • 五 古代地方法制的演变趋势
  • 1.地方法制的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
  • 2.统治者愈来愈重视地方特别法的制定,朝廷对地方的控制愈来愈严密
  • 3.国家法律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
  • 4.官府与民间的互动在地方社会秩序形成与维系过程中越来越强
  • 5.地方司法制度不断调整,逐步走向完善
  • 六 古代地方法制的历史作用和地方性法规的特色
  • 中国古代匦函制度考略
  • 一 匦函的源流和创制
  • (一)关于武则天置匦的具体时间
  • (二)关于匦的形制
  • (三)关于匦的工艺设计和铸造人
  • 二 匦函的功能和性质
  • 三 匦函的管理
  • (一)匦函的押送与安放
  • (二)监督书状的投入
  • (三)书状的分拣和处理
  • (四)对投状人的审查与监护
  • 四 匦函在五代、两宋的实行情况及其变化
  • (一)它与登闻鼓制度相联系
  • (二)受状内容和投状方式也有变化
  • (三)对投检书状的限制更为严格
  • (四)区分缓急对投状进行处理
  • 重述明清法史的若干学术见解
  • 一 明代典例法律体系与事例的关系
  • 二 明代“无令”说驳正
  • 三 洪武《大明律》修订、实施诸疑义考辩
  • (一)洪武元年律
  • (二)洪武七年律
  • (三)洪武九年律与洪武十八九年行用律
  • (四)洪武二十二年律
  • (五)洪武三十年律
  • (六)洪武律的实施
  • 四 明《大诰》疑义考辩
  • 五 明太祖重典“治官不治民”及治民“偏于轻刑”说驳正
  • 六 明代《问刑条例》修订
  • 七 明代则例考述
  • 八 明代榜例考证
  • 九 《大清会典》性质考辩
  • 十 清代条例“专指刑事法规”说驳正
  • 十一 清代“通行”性质考辩
  • 十二 清代成案性质“司法判例”说驳正
  • 十三 清代司法文献疑义考辩
  • 十四 明清典例食货法律体系
  • 十五 明清律学表明“唐以后律学‘衰败’”说失之偏颇
  • 明清法律体系本相考辩
  • 一 “律例”说立论的缺陷
  • (一)“法律体系”的内涵及“律例”说阐释的偏颇
  • (二)“律例”说偏离了“名从法定”“名从立法本意”的法律体系定名原则,其立论与依据相悖
  • (三)“律例”说忽视了明清法制变革中刑律地位的变迁,曲解了“会典”与“律”二者的纲目、主次关系
  • 二 以“律例”表述明清法律体系的后果:多数法律被排除于“体系”之外
  • 三 明清法律体系本相:典例法律体系
  • (一)改“令”为“例”和颁行《诸司职掌》,是创建典例法律体系的两大举措
  • (二)正德《会典》的颁行,标志明代典例法律体系基本框架的定型
  • (三)清代典例法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 余论
  • 明代地方法制初探
  • 一 明代地方立法概述
  • (一)明代地方立法的繁荣及其缘由
  • (二)地方立法的载体和立法原则
  • 1.条约
  • 2.告示
  • 3.檄文
  • 4.详文
  • 二 地方性条约的编纂
  • (一)综合性条约
  • 1.《巡按陕西告示条约》
  • 2.《莅任条约》
  • 3.《督抚事宜》
  • 4.《晓谕齐民》
  • 5.《总宪事宜》
  • 6.《续行条约册式》
  • 7.《巡抚条约》
  • 8.《总督条约》
  • (二)特定事务管理类条约
  • 1.学政类条约
  • 2.保甲、乡约条约
  • 3.地方食货、军政管理及风宪类条约举要
  • (三)地方性条约的法律效力、立法程序及推行
  • 三 以告示为载体的法规法令的发布
  • (一)法规、法令类告示的编纂
  • (二)法规法令类告示的特征、制定程序和发布形式
  • 四 中央制定的地方特别法
  • (一)以榜例形式颁行的地方特别法
  • (二)以事例形式颁行的地方特别法
  • 五 明代地方执法与司法制度的发展
  • (一)地方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
  • 1.健全法律文书行移、公布制度,使人知法守法
  • 2.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制度
  • 3.整饬吏治,提高官吏的执法素质
  • 4.完善地方行政监察制度
  • 5.建立里甲、乡约、保甲制度,把法律法规贯彻到基层
  • (二)地方司法制度的发展
  • 1.省、府、州县的司法机构及其职能的扩展
  • 2.里老、乡约理讼制度及乡村调解制度
  • 3.州县政府的其他司法职能
  • 清代则例纂修要略
  • 一 顺治、康熙时期:则例编纂的沿革和创新
  • 1.《钦定处分则例》和《续增处分则例》
  • 2.《六部考成现行则例》的修订
  • 3.《兵部督捕则例》的修订
  • 4.《中枢政考》
  • 5.《浙海钞关征收税银则例》
  • 二 雍正、乾隆时期:则例纂修逐渐走向系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 三 嘉庆至清末:则例纂修的发展和完善
  • 四 清代则例编纂的成就
  • (一)则例作为经常编修的基本法律,覆盖了所有国家机关,是六部和其他中央机构日常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从而实现了国家行政运转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 (二)通过编纂《吏部则例》和《处分则例》,明确了吏部的办事规则,加强了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处分则例》对于官吏违制惩处的一系列规定,实现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分立、行政处分法规的相对独立
  • (三)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加强食货和工程管理的则例
  • (四)颁布了多个专门规范宫廷事务管理和皇室贵族行为的则例。清代制定的这方面的法律之健全,为历代之冠
  • (五)通过制定《蒙古则例》、《回疆则例》及《理藩院则例》等法律,全面加强了对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
  • 清代的省例
  • 一 清代省例的内涵、性质和编纂缘起
  • 二 六种代表性省例文献述略
  • 1.《湖南省例成案》
  • 2.《治浙成规》
  • 3.《粤东省例新纂》
  • 4.《江苏省例》
  • 5.《四川通饬章程》
  • 6.《福建省例》
  • 三 清代省例的制定、批准和颁行程序
  • 附录一 利用新材料,发展新思维,重述中国法律史
  • 打开传统法律宝库之门的一把钥匙
  • 破解两大难题,进一步解放法律史学
  • 附录二 主要科研成果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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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评分不足
1个评分
  • 用户头像
    给这本书评了
    4.0
    比西方法律体系完善多了

    书中直接对法学界流传已久的几大 “成说” 发起质疑。比如,针对影响深远的 “中国法律儒家化” 命题,作者杨一凡指出这一论断多限于刑事法律领域,陈寅恪、瞿同祖先生的本意也并非将其泛化为整个中华法系的特征。后世学者将这个论断无限扩大,用来概括行政、经济等所有法律制度,显然不符合古代立法的实际状况。又如,书中系统驳斥了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的旧论,认为这是用后世的部门法概念去硬套古代法律体系,而历史上的法律形式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多样。修订版相比 2013 年的初版,结构调整的力度很大。作者删去了旧作中的具体文献考证文章,新增了六篇带有总论和方法论性质的论文,包括《质疑成说,重述法史》《重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明清法律体系本相考辩》等。书中提出用 “典例法律体系” 来替代传统的 “律例法律体系” 说,用来概括明清时期的法律构成。按他的说法,明清两代除了《大明律》《大清律例》,还有大量会典、则例、省例在实实在在地调整着社会关系,如果只盯着 “律例”,就等于把古代法律世界的一大半给忽略了。不过话说回来,这本书毕竟是专题研究的结集,不是通论性的教科书。读的时候需要有点法律史的基础,否则面对书中对一个个具体成说的辨析,可能会觉得有些零散或过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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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是专业的人文社科学术出版机构,以“创社科经典,出传世文献”为己任,出版经管、社会学、历史、文化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