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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刑法学大家陈兴良以犯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著。

内容简介

《刑法哲学(第六版)》是一部以犯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著。

这本书在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全书分为三编: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在本书中,作者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和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全新的刑法命题。

目录

  • 版权信息
  • 总序
  • 出版说明
  • 第五版前言
  • 第四版前言
  • 第三版前言
  • 第二版前言
  • 重印前言
  • 初版前言
  • 导论
  • 第一节 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
  • 一、公正
  • 二、谦抑
  • 三、人道
  • 第二节 刑法哲学的范畴体系
  • 一、范畴
  • 二、关系
  • 三、体系
  • 第一编 犯罪本体论
  • 第一章 主观恶性
  • 第一节 主观恶性的嬗变
  • 一、古代的主观恶性
  • 二、中世纪的主观恶性
  • 三、近代的主观恶性
  • 四、现代的主观恶性
  • 第二节 心理事实
  • 一、显意识
  • 二、潜意识
  • 第三节 规范评价
  • 一、概述
  • 二、违法性意识
  • 三、期待可能性
  • 四、意志自由
  • 第四节 主观恶性的阻却
  • 一、心神丧失
  • 二、意外事件
  • 三、不可抗力
  • 第二章 客观危害
  • 第一节 客观危害的嬗变
  • 一、古代的客观危害
  • 二、近代的客观危害
  • 三、现代的客观危害
  • 第二节 行为事实
  • 一、行为
  • 二、客体
  • 三、结果
  • 四、因果关系
  • 第三节 价值评判
  • 一、行为的价值评判
  • 二、客体的价值评判
  • 三、结果的价值评判
  • 四、因果关系的价值评判
  • 第四节 客观危害的阻却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其他阻却客观危害的事由
  • 第三章 再犯可能
  • 第一节 再犯可能的概念
  • 一、再犯的主体
  • 二、再犯的时间
  • 三、再犯的性质
  • 第二节 再犯可能的表征
  • 一、犯罪人的分类
  • 二、犯罪人的特性
  • 三、犯罪人的表现
  • 第三节 再犯可能的预测
  • 一、再犯预测的概念
  • 二、再犯预测的种类及其方法
  • 三、再犯预测的意义
  • 第四章 初犯可能
  • 第一节 初犯可能的概念
  • 一、初犯的主体
  • 二、初犯的时间
  • 三、初犯的性质
  • 第二节 初犯可能的表征
  • 一、形势
  • 二、犯罪率
  • 三、民愤
  • 第三节 初犯可能的预测
  • 一、初犯预测的概念
  • 二、初犯预测的种类及其方法
  • 三、初犯预测的意义
  • 第五章 犯罪本质二元论
  • 第一节 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
  • 一、社会危害性的概念
  • 二、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 三、社会危害性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再犯可能与初犯可能
  • 一、人身危险性的缘起
  • 二、人身危险性的概念
  • 三、人身危险性的评价
  •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犯罪本质二元论
  • 一、主观恶性与再犯可能
  • 二、客观危害与初犯可能
  • 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统一
  • 第六章 故意犯罪
  •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嬗变
  • 一、古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 二、近代刑法中的故意犯罪
  • 第二节 故意犯罪的概念
  • 一、故意犯罪的心理本质
  • 二、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之一:认识因素
  • 三、故意犯罪的主观特征之二:意志因素
  • 第三节 故意犯罪的法定分类
  • 一、直接故意犯罪
  • 二、间接故意犯罪
  • 第四节 故意犯罪的学理分类
  • 一、确定故意犯罪与不确定故意犯罪
  • 二、偶然故意犯罪与预谋故意犯罪
  • 三、事前故意犯罪与事后故意犯罪
  • 四、危险故意犯罪与实害故意犯罪
  • 第七章 过失犯罪
  • 第一节 过失犯罪的嬗变
  • 一、古代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 二、近代刑法中的过失犯罪
  • 第二节 过失犯罪的概念
  • 一、过失犯罪的心理本质
  • 二、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之一:注意能力
  • 三、过失犯罪的主观特征之二:注意义务
  • 第三节 过失犯罪的法定分类
  •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 第四节 过失犯罪的学理分类
  • 一、普通过失犯罪与业务过失犯罪
  • 二、事实过失犯罪与法律过失犯罪
  • 三、轻过失犯罪与重过失犯罪
  • 第五节 无过失责任
  • 一、无过失责任的概念
  • 二、无过失责任的评价
  • 三、无过失责任之在中国
  • 第八章 作为犯罪
  • 第一节 作为犯罪的嬗变
  • 一、古代刑法中的作为犯罪
  • 二、近代刑法中的作为犯罪
  • 第二节 作为犯罪的概念
  • 一、作为犯罪的有形性
  • 二、作为犯罪的违法性
  • 第三节 作为犯罪的形式
  • 一、利用自身动作实施作为犯罪
  • 二、利用机械力实施作为犯罪
  • 三、利用自然力实施作为犯罪
  • 四、利用动物实施作为犯罪
  • 五、利用他人实施作为犯罪
  • 第四节 作为犯罪的类型
  • 一、行为犯
  • 二、结果犯
  • 三、结果加重犯
  • 第九章 不作为犯罪
  • 第一节 不作为犯罪的嬗变
  • 一、古代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
  • 二、近代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
  • 第二节 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 一、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 二、不作为犯罪的违法性
  • 第三节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 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 二、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 三、作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 第四节 不作为犯罪的类型
  • 一、不作为犯罪分类概说
  • 二、纯正不作为犯罪
  • 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 第十章 犯罪的附随情状
  • 第一节 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 一、犯罪的动机
  • 二、犯罪的目的
  • 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的关系
  • 第二节 犯罪的时间和地点
  • 一、犯罪的时间
  • 二、犯罪的地点
  • 第二编 刑罚本体论
  • 第十一章 道义报应
  • 第一节 道义报应的概念
  • 一、康德之道义报应主义
  • 二、道义报应之科学立论
  • 三、道义报应的形式
  • 第二节 刑罚的伦理根据
  • 一、刑罚伦理根据的演变
  • 二、刑罚伦理根据的底蕴
  • 第三节 道义报应的实现
  • 一、道义报应的实现与刑事立法
  • 二、道义报应的实现与定罪量刑
  • 三、道义报应的实现与刑罚执行
  • 第十二章 法律报应
  • 第一节 法律报应的概念
  • 一、黑格尔之法律报应主义
  • 二、法律报应之科学立论
  • 三、法律报应的形式
  • 第二节 刑罚的法律根据
  • 一、刑罚法律根据的演变
  • 二、刑罚法律根据的底蕴
  • 第三节 法律报应的实现
  • 一、法律报应的实现与刑事立法
  • 二、法律报应的实现与定罪量刑
  • 三、法律报应的实现与刑罚执行
  • 第十三章 个别预防
  • 第一节 个别预防的概念
  • 一、个别预防的对象
  • 二、个别预防的形式
  • 三、个别预防的目的
  • 第二节 个别预防的功能
  • 一、剥夺功能
  • 二、改造功能
  • 三、感化功能
  • 四、个别威慑功能
  • 五、个别鉴别功能
  • 第三节 个别预防的实现
  • 一、个别预防的实现与刑事立法
  • 二、个别预防的实现与定罪量刑
  • 三、个别预防的实现与刑罚执行
  • 第四节 个别预防的评价
  • 一、个别预防客观存在
  • 二、个别预防困难重重
  • 三、个别预防的中国课题
  • 第十四章 一般预防
  • 第一节 一般预防的概念
  • 一、一般预防的对象
  • 二、一般预防的形式
  • 三、一般预防的目的
  • 第二节 一般预防的功能
  • 一、一般威慑功能
  • 二、一般鉴别功能
  • 三、补偿功能
  • 四、安抚功能
  • 五、鼓励功能
  • 第三节 一般预防的实现
  • 一、一般预防的实现与刑罚必然
  • 二、一般预防的实现与刑罚及时
  •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与刑罚公开
  • 四、一般预防的实现与刑罚适当
  • 第四节 一般预防的评价
  • 一、一般预防并非幻想
  • 二、一般预防不是仙丹
  • 三、一般预防的中国课题
  • 第十五章 刑罚目的二元论
  • 第一节 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
  • 一、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对立性
  • 二、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同一性
  • 三、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关系
  • 第二节 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
  • 一、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对立性
  • 二、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同一性
  • 三、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 第三节 报应与预防:刑罚目的二元论
  • 一、中国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
  • 二、西方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
  • 三、中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
  • 四、刑罚目的之报应与预防的辩证统一
  • 第十六章 生命刑
  • 第一节 生命刑的演进
  • 一、生命刑的起源
  • 二、生命刑的泛滥
  • 三、生命刑的没落
  • 第二节 生命刑存废之争
  • 一、生命刑存废的理论聚讼
  • 二、生命刑存废的哲学思考
  • 三、生命刑存废的评价
  • 第三节 各国生命刑的比较
  • 一、生命刑的废除
  • 二、生命刑的限制
  • 第四节 中国生命刑的限制
  • 一、生命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
  • 二、生命刑的立法限制
  • 三、生命刑的司法限制
  • 第五节 生命刑的修订及其评价
  • 一、生命刑修订的原则
  • 二、生命刑修订的内容
  • 第十七章 自由刑
  • 第一节 自由刑的演进
  • 一、中国自由刑的演进
  • 二、西方自由刑的演进
  • 第二节 自由刑优劣之争
  • 一、自由刑的优点
  • 二、自由刑的缺点
  • 三、自由刑优劣之争的评价
  • 第三节 各国自由刑的比较
  • 一、终身自由刑的比较
  • 二、有期自由刑的比较
  • 三、限制自由刑的比较
  • 第四节 中国自由刑的改革
  • 一、限制无期徒刑
  • 二、调整有期徒刑
  • 三、完善拘役刑
  • 四、改进管制刑
  • 第五节 自由刑的修订及其评价
  • 一、无期徒刑的修订
  • 二、有期徒刑的修订
  • 三、拘役刑的修订
  • 四、管制刑的修订
  • 第十八章 财产刑
  • 第一节 财产刑的演进
  • 一、罚金的演进
  • 二、没收财产的演进
  • 第二节 财产刑存废之争
  • 一、罚金存废之争
  • 二、没收财产存废之争
  • 第三节 各国财产刑的比较
  • 一、罚金的比较
  • 二、没收财产的比较
  • 第四节 中国财产刑的改造
  • 一、罚金的改造
  • 二、没收财产的改造
  • 第五节 财产刑的修订及其评价
  • 一、罚金的修订
  • 二、没收财产的修订
  • 第十九章 资格刑
  • 第一节 资格刑的演进
  • 一、象刑
  • 二、名誉刑
  • 三、耻辱刑
  • 四、资格刑
  • 第二节 资格刑存废之争
  • 一、资格刑主存论
  • 二、资格刑主废论
  • 三、资格刑存废的评价
  • 第三节 各国资格刑的比较
  • 一、资格刑的地位
  • 二、资格刑的种类
  • 三、资格刑的期限
  • 第四节 中国资格刑的完善
  • 一、中国资格刑的内容分析
  • 二、中国资格刑的完善措施
  • 第五节 资格刑的修订及其评价
  • 一、资格刑种类的修订
  • 二、资格刑内容的修订
  • 第二十章 保安刑
  • 第一节 保安处分的演进
  • 一、古代的保安处分
  • 二、中世纪的保安处分
  • 三、近代的保安处分
  • 第二节 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
  • 一、一元论
  • 二、二元论
  • 三、一元论与二元论的评价
  • 第三节 各国保安处分的比较
  • 一、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
  • 二、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
  • 三、保安处分的基本类型
  • 第四节 中国保安刑的建构
  • 一、劳动教养
  • 二、强制留场
  • 三、强制禁戒
  • 四、少年管教
  • 五、善行保证
  • 六、没收罪物
  • 第五节 保安处分的修订及其评价
  • 一、保安处分的理论考察
  • 二、保安处分的立法分析
  • 第三编 罪刑关系论
  • 第二十一章 罪刑关系二元论
  • 第一节 已然之罪与报应之刑
  • 一、刑从罪生
  • 二、刑当其罪
  • 第二节 未然之罪与预防之刑
  • 一、刑须制罪
  • 二、刑足制罪
  • 第三节 双重罪刑关系的辩证统一
  • 一、双重罪刑关系的对立性
  • 二、双重罪刑关系的同一性
  • 第四节 罪刑关系基本原理的意义
  • 一、对刑法理论的意义
  • 二、对刑事立法的意义
  • 三、对刑事司法的意义
  • 第二十二章 罪刑关系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变迁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据
  •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
  • 第二节 罪刑均衡原则
  • 一、罪刑均衡原则的变迁
  • 二、罪刑均衡原则的根据
  • 三、罪刑均衡原则的体现
  • 四、罪刑均衡原则的适用
  • 第二十三章 罪刑关系的法定化
  • 第一节 刑事立法的概念
  • 一、刑事立法的变迁
  • 二、刑事立法的特征
  • 三、刑事立法的意义
  • 第二节 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 一、刑事立法的粗疏与细密
  • 二、刑事立法的超前与滞后
  • 第三节 刑事立法的方式
  • 一、法典型立法方式
  • 二、散在型立法方式
  • 三、编纂型立法方式
  • 四、修正型立法方式
  • 五、解释型立法方式
  • 第四节 刑事立法的技术
  • 一、结构严密化
  • 二、条文科学化
  • 三、罪刑协调化
  • 四、文体规范化
  • 第五节 刑事立法的效力
  • 一、普遍管辖问题
  • 二、管辖冲突问题
  • 三、溯及力问题
  • 第二十四章 罪刑关系的质的个别化
  • 第一节 定罪的概念
  • 一、定罪的变迁
  • 二、定罪的特征
  • 三、定罪的模式
  • 第二节 定罪的原则
  • 一、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界定
  • 二、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三、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原则的体现
  • 第三节 一般犯罪的认定
  •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 二、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 三、轻罪与重罪的认定
  • 第四节 特殊犯罪的认定
  • 一、未完成罪的认定
  •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 三、单复数罪的认定
  • 第五节 刑事疑罪的处理
  • 一、刑事疑罪的变迁
  • 二、刑事疑罪的成因
  • 三、刑事疑罪的处理
  • 第二十五章 罪刑关系的量的个别化
  •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
  • 一、量刑的变迁
  • 二、量刑的特征
  • 三、量刑的模式
  • 第二节 量刑的原则
  • 一、量刑原则之比较
  • 二、量刑原则之考察
  • 三、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量刑原则
  • 第三节 各种刑罚的裁量
  • 一、生命刑的裁量
  • 二、自由刑的裁量
  • 三、财产刑的裁量
  • 四、资格刑的裁量
  • 五、保安刑的裁量
  • 第四节 量刑的情节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 二、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 三、量刑情节的具体适用
  • 第五节 量刑的方法
  • 一、数学量刑法
  • 二、电脑量刑法
  • 第六节 量刑的制度
  • 一、数罪并罚制度
  • 二、自首制度
  • 三、累犯制度
  • 第二十六章 罪刑关系的现实化
  • 第一节 行刑的概念
  • 一、行刑的变迁
  • 二、行刑的特征
  • 三、行刑的意义
  • 第二节 行刑的原则
  • 一、惩罚
  • 二、改造
  • 三、惩罚与改造的统一
  • 第三节 各种刑罚的执行
  • 一、生命刑的执行
  • 二、自由刑的执行
  • 三、财产刑的执行
  • 四、资格刑的执行
  • 五、保安刑的执行
  • 第四节 行刑的制度
  • 一、缓刑制度
  • 二、减刑制度
  • 三、假释制度
  • 第二十七章 罪刑关系的理论化
  • 第一节 概 述
  • 一、刑法学体系的反思
  • 二、刑法学体系的重构
  • 第二节 行为中心论
  • 一、研究对象的反思
  • 二、理论基础的反思
  • 三、研究方法的反思
  • 第三节 行为人中心论
  • 一、研究对象的反思
  • 二、理论基础的反思
  • 三、研究方法的反思
  • 四、理论结构的反思
  • 第四节 社会危害性中心论(上)
  • 一、苏俄刑法学体系的发展阶段
  • 二、苏俄刑法学体系的理论反思
  • 第五节 社会危害性中心论(下)
  • 一、中国刑法学体系内容的反思
  • 二、中国刑法学体系结构的反思
  • 第六节 罪刑关系中心论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研究方法的更新
  • 三、基本框架的建构
  • 结束语
  • 附录Ⅰ 参引书目
  • 附录Ⅱ 索引
  •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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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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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哲学

    #管中窥豹读书计划(第 1803 本)#2024 年读书主题(十二)法律 - 法律专著《刑法哲学》(347)大家好!2024 年的管中窥豹读书计划再次升级,我们即将揭开 12 个领域、52 个主题的 365 本书籍,日拱一卒,功不唐捐,用一年时间搭建知识体系大厦。今天我们从法律的领域开始,选择法律专著的主题书籍进行刷书,第四本是《刑法哲学》,刑法学大家陈兴良以犯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著。《刑法哲学 (第六版)》是一部以犯罪与刑罚及罪刑关系为研究内容的学术专著。这本书在对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初步建构了一个以罪刑关系为中心的刑法理论体系。全书分为三编:犯罪本体论、刑罚本体论和罪刑关系论。在本书中,作者分别提出了犯罪本质二元论、刑罚目的二元论和罪刑关系二元论等一系列全新的刑法命题。2、精彩内容:①刑法哲学刑法哲学,又可以称之为刑法法理学,是将刑法所蕴含的法理提升到哲学高度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刑法哲学作为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对于刑法学的深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刑法哲学尚是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虽然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某些论著中不乏刑法哲学的理论探究,但作为刑法哲学的专著,本书尚是尝试之作。我时刻铭记着英国哲学家罗素的这么一段至理名言:“最终证明是正确的和重要的理论,最初是由于它们的发现者有一些不切实际的、荒谬的考虑而想出来的。由于最初人们不可能知道一个新的学说是否正确,因此,在提出新真理的自由中必然包含着相等的犯错误的自由。” 价值问题同样引起法学界的重视,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一书中列举了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三大基本价值,这就是:秩序、公平和个人自由。在他们看来,一切法学家都只不过是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描述法律能够在什么程度上实现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些基本的价值而已。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刑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而是刑法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表现形式。如果把刑法调整对象视为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那就必然导致把刑法调整的外在表现视为刑法调整的社会内容,引导人们追求罪与刑的表面上的相应性,而忽视刑法的真正本质。②主观恶性已然之罪在主观评价上是一个恶性的问题。恶性,首先是一个伦理评价的问题,其次才是一个法律评价的问题。然而,无论是伦理评价还是法律评价,都不能离开这种评价赖以存在的基础 ——— 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这个意义上说,心理事实与规范评价的统一,就是作为已然之罪的主观恶性的全部蕴含之所在。柏拉图认为,在一个人的品性中,具有善与恶两种素质。人都有像兽性一样的恶性,当他对自己的善性放松控制时,兽性便活跃起来,即使是好人也难免如此。这里所说的恶性,就是指人人都有的而又不应该有的一些欲望。应当指出,欲望本身无所谓善恶之分,满足欲望的方式是否正当才能成为伦理评价的对象。自体恶是指某些不法行为本身即具恶性,此等恶性系与生俱来的,而不待法律之规定,即已存在于行为之本质中。相对地,另一些不法行为的恶性系源自法律的禁止规定,而非行为与生俱来的或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因此,有些不法行为,尽管法律对于它不加规定,但根据伦理道德的观点,依然是应予非难的行为。相反地,有些不法行为在伦理道德上是无关紧要的,它之所以成为禁止的不法行为,纯系因法律的规定。③客观危害已然之罪在客观评价上是一个危害的问题。客观危害作为犯罪的社会属性,表现为对一定的行为及其结果的价值评判。因此,行为事实与价值评判的统一,就是作为已然之罪的客观危害的全部蕴含之所在。根据黑格尔的观点,犯罪人的特定行为作为一种定在,具有社会的自在的普遍性。也就是说,犯罪不再只是侵犯了 “主观的无限性的东西” 即个人的人格或自由意志,而且侵犯普遍事物,这一普遍事物自身具有固定而坚强的实在性。因此产生了一种观点,即把行为看成具有社会危险性。对社会成员一人的侵害,就是对全体的侵害;侵害行为不只是影响直接受害人的定在,而是牵涉到整个市民社会的观念和意识。因此,侵害行为必然遭到社会全体人的反对。客观危害是犯罪人客观上所具有的某种属性,这种属性是建立在犯罪人的客观行为状态之上的。这种客观行为状态,可以称之为行为事实。行为事实包括行为、客体和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一些内容,它们是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的基本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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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钟书先生曾言:“大抵学问是荒江野老屋中二三素心人商量培养之事。” 如此说来,做学问难免要坐冷板凳,不甘寂寞难以成就大学问。在当前世俗社会里,学问显得不合时宜,甚至成为一种奢侈。尽管如此,潜心向学仍是我的不矢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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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成立于1955年,是新中国建立后成立的第一家大学出版社。时光在文字与光阴中驻足,我们在积聚书香与赓续文脉之时,也有一点小小的向往,在徜徉中拢住自我与他者的目光,给天下读书人一点点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