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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语

30年民法哲学教学经验结晶,领悟民法理念,参透民法精神。

内容简介

本书介绍了名称论、对象论、平等论、能力论、生死论之生论、生死论之死论、认识论、人性论、时间论、价值论、生态论等民法哲学理论。

名称论研究民法的变迁史,对象论研究了民法的调整对象的问题,平等论从多个维度深入探究平等问题及其适用,能力论研究权利能力制度和行为能力制度的法哲学意义,生死论研究与生死相关的前沿民法问题,认识论研究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问题,人性论解决市民主体的行为标准问题,时间论研究时间对权利的衰减和对身份的加强效应,价值论解决公平值标准问题,生态论阐述民法在解决生态危机中可能发挥的作用。

全书贯彻新人文主义的理念,是作者近30年民法哲学教学经验的结晶。

目录

  • 版权信息
  • 前言
  • 什么是民法哲学——代序言
  • 一、部门哲学的兴起
  • 二、什么是法哲学
  • 三、部门法哲学和亚部门法哲学的兴起
  • 四、部门法哲学的主观性
  • 五、什么是民法哲学
  • 六、什么是新人文主义的民法哲学
  • 七、民法哲学的特殊地位
  • 第一章 名称论
  • 第一节 民法学者面临的四大问题
  • 第二节 民法词源考
  • 一、市民法的词源及其同源词
  • 二、不属于市民法的古代法律门类
  • 三、市民法与西方主流历史解释模式
  • 第三节 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体系中的市民法
  • 一、概说
  • 二、《法典》
  • 三、《学说汇纂》
  • 四、《法学阶梯》
  • 五、《新律》
  • 六、小结
  • 第四节 《市民法大全》的总法典模式在东方、西方和其他地区的流播
  • 一、东欧
  • 二、西欧与拉美
  • 第五节 综合的市民法的部门法化
  • 一、简化寻法方法的探索
  • 二、六法的产生条件
  • 三、六法的正式形成
  • 第六节 经典作者对民法一词的用法
  • 一、拉丁语系作家的用法
  • 二、德语语系作家的用法
  • 三、英语世界中的用法
  • 第七节 对民法变迁史的总结
  • 一、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的产生时间
  • 二、当前流行的挂衣钩式的法律体系观的短暂历史
  • 三、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真实关系
  • 四、对民法学者面临的四大难题的解答
  • 五、并非现代所有的部门法都从民法分发出来
  • 第二章 对象论
  • 第一节 引言
  • 第二节 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和影响
  • 一、什么是物文主义的民法观
  • 二、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及其财产状况和政治活动
  • 三、西塞罗的物文主义民法观的影响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学阶梯体系和潘德克吞体系与现代民法对象理论
  • 一、对人物讼体系的解读
  • 二、潘德克吞体系的民法对象理论
  • 第四节 民法对象理论比较研究
  • 第一分节 西方国家的民法对象理论
  • 第二分节 苏—俄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民法对象理论
  • 第五节 民法的确定对象
  • 一、民法对主体的确定
  • 二、民法对客体的确定
  • 第六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身份关系
  • 二、财产关系
  • 第七节 “平等主体”问题
  • 一、“平等主体”限制语的作者问题
  • 二、对“平等主体”限制语的证成及批驳
  • 三、对“平等主体”限制语的证伪
  • 四、小结
  • 第三章 平等论
  • 第一节 对平等规定频度和规定领域的比较法考察
  • 一、民事立法的比较
  • 二、宪法规定的比较
  • 三、民法教科书的比较
  • 四、宪法教科书的比较
  • 五、小结
  • 第二节 平等观和平等的类型
  • 一、平等观的起源和发展阶段
  • 二、平等观的诸类型
  • 三、平等的诸类型
  • 第三节 西方民法不确立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条款的理由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基于难以消弭的贫富差别
  • 第四节 夫妻平等如何可能
  • 一、我国《民法典》条文反映的家庭关系的不平等
  • 二、“平等主体”的谬误与边沁主义的真理性
  • 三、证成成年男性优越地位的两种学说
  • 四、夫妻平等的立法史和观念史
  • 五、夫妻平等的器物史和机构史
  • 第五节 结论
  • 第四章 能力论
  • 第一节 权利能力论
  • 一、罗马法中的权利能力制度萌芽
  • 二、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形成
  • 三、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空想性
  • 四、现代权利能力制度的不真实性
  • 五、失权问题
  • 六、法人的权利能力问题
  • 七、结论
  • 第二节 行为能力论
  • 一、引言
  • 二、罗马法的以身份为本位的人法
  • 三、格老修斯和普芬道夫对现代行为能力制度的奠定
  • 四、行为能力制度的成文法化及其发展
  • 五、结论
  • 第五章 生死论之生论
  • 第一节 自然生殖中的出生与权利—权力冲突
  • 一、胎儿的生命权与母亲的私生活权的冲突
  • 二、配偶一方的生育权与他方的不生育权的冲突
  • 三、国家的生育控制权与父母的生育权和子女性别选择权的冲突
  • 四、小结
  • 第二节 与人工辅助生殖中的出生有关的法律问题
  • 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面面观
  • 二、人工辅助生殖中出生的有关法律问题
  • 第六章 生死论之死论
  • 第一节 向死而生与乐生讳死
  • 一、死亡与民法
  • 二、民法中两种对待死亡的态度
  • 第二节 自然死亡论
  • 一、脑死亡标准问题
  • 二、植物人问题
  • 三、安乐死问题
  • 四、自杀权问题
  • 五、作为符号存在的死者享有的利益
  • 第三节 法定死亡论
  • 第一分节 民事死亡论
  • 第二分节 宣告死亡论
  • 第四节 结论
  • 第七章 认识论
  • 第一节 认识论与法律
  • 一、认识论与权力量守恒定律
  • 二、三部著名民法典的认识论轨迹
  • 三、认识论与我国《民法典》
  • 第二节 认识论与民法典的渊源体制
  • 一、绝对主义或不可知论作为建构民法典渊源体制的基础
  • 二、是否承认法律局限性作为建构民法典渊源体制的基础
  • 第三节 认识论与民法典的真实标准
  • 一、不同国家的认识论与真实标准处理
  • 二、自然现实和法律现实的对立统一
  • 三、克服不可知的诸手段
  • 四、法律现实有意扭曲自然现实的理论与实践
  • 第八章 人性论
  • 第一节 人性与人性论
  • 一、从阶级性到人性
  • 二、什么是人性
  • 三、什么是人性论
  • 四、三种典型人性论与人类规范生活
  • 五、小结
  • 第二节 从公民到市民
  • 一、引言
  • 二、罗马史和罗马法中的市民
  • 三、欧洲封建时代的市民
  • 四、民族国家时代的市民
  • 五、小结
  • 第三节 从经济人到现实人
  • 一、行为经济学的兴起及其对经济人假说的批判
  • 二、认识者心灵与认识对象的哈哈镜关系诸象
  • 三、有限意志力与有限自私的证成
  • 四、行为法经济学的产生及其与“理性选择”法经济学者的论战
  • 五、行为经济学对传统民法理性人前提及其他前提的破坏
  • 六、行为法经济学家提出的新的法律结构
  • 七、小结
  • 第四节 从经济人到好撒马利亚人
  • 一、德法不分的古代法与好撒马利亚人问题
  • 二、德法两分的英美法与好撒马利亚人问题
  •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 四、社会主义国家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 五、中国的好撒马利亚人立法
  • 六、小结
  • 第五节 从主观人性论到主客观相结合人性论
  • 一、性命境人性论的基本观点
  • 二、性命境人性论的渊源
  • 三、性命境人性论与规范分工论
  • 第六节 结论和但书
  • 第九章 时间论
  • 第一节 民法的时间性
  • 一、时间性强的法律制度之例证
  • 二、无时间性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 三、时间性弱的法律之例证
  • 第二节 时间怎样使权利衰减
  • 一、反向占有
  • 二、取得时效
  • 三、反向占有与取得时效的比较
  • 第三节 时间怎样使身份强化
  • 一、身份取得时效
  • 二、婚姻无效之诉的消灭时效
  • 第四节 结论
  • 第十章 价值论
  • 第一节 公平问题与价值论的关联
  • 一、劳动价值论的公平观
  • 二、主观价值论的公平观
  • 第二节 罗马法:从自由定价到限价令
  • 一、早期罗马法的价格放任主义
  • 二、非常损失规则与戴克里先时代
  • 三、非常损失规则的继受和发展
  • 第三节 法国法:两种价值论的并存
  • 一、法国损害规则的思想和经济基础
  • 二、法国损害规则的保护对象
  • 三、法国损害规则遭受的批评
  • 第四节 英美法:程序公平优于实体公平
  • 一、反映英美法中的利息自由原则的两个判例
  • 二、英美法的主观价值论基础
  • 三、英美法中的约因和讨价还价制度对公平的保障
  • 第五节 中国法:价值规律与等价有偿原则
  • 一、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法对公平概念的排斥
  • 二、等价有偿原则的确立及其局限
  • 三、市场经济与主观价值论
  • 四、主观价值论的导入对既有的民法理论的冲击
  • 第十一章 生态论
  • 第一节 目前的生态时局
  • 一、国际生态时局
  • 二、中国生态时局
  • 第二节 生态论的基本点
  • 一、生态论的前提
  • 二、生态论要解决的问题
  • 第三节 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的定义
  • 二、绿色原则的适用
  • 第四节 《京都议定书》和其他国际环境文件对民法的影响
  • 一、《京都议定书》与碳交易
  • 二、欧盟的《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与生产者责任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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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及书评

4.7
3个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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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这本书评了
    4.0

    在现代分工社会,任何个人都是社会的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他人的存在是自己的存在条件。因此,对于自己的族类,要常怀关怀之心。基于人的生物性以及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首先应承认 “我” 与 “私” 的地位,承认本能并解决上述紧张关系。“我” 与 “私” 是无法消灭的,完全否定 “我” 与 “私” 的传统道德必须否定,事实上,它从来都是虚伪的。其次应承认,法律的使命在于调和人的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既承认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的现实,放弃 “人人皆可为尧舜”,“满街都是圣人” 的奢望,又试图缓和由资源的稀缺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保障公平正义,维护和平。市民法上的人,就是兼具生物性和社会性的人,就是具有交换型道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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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方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